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市场竞争制度分析
2015-02-12冉从敬李莎陈一余梅
冉从敬,李莎,陈一,余梅
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市场竞争制度分析
冉从敬,李莎,陈一,余梅
市场竞争制度是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总结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市场竞争的原因及模式,阐述制度演进,为我国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的市场竞争制度构建提出建议。
公共部门信息 增值利用 市场竞争
政府部门在履行公共任务过程中产生并收集了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在履行公共服务之外,可以进行深度开发,产生增值效应,即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者既可能是私营部门,也可能是其他公共部门,还可能是提供基础信息(包括公共部门信息中的非基础信息)的公共部门本身。增值利用者获得公共部门信息后,利用该信息制造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公共部门信息就随着信息产品或服务的流转而流转。在市场多元主体中,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对于公共部门信息产品的公平交易和效率提升都有着重要影响,是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市场竞争的原因与模式
1.1 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市场竞争的原因
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产生的竞争关系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二是私营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三是公共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第一种最复杂,可能涉及公共部门信息的政府投资和自我盈利、滥用垄断优势和行政权力、业务混同和会计不清等问题,对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市场秩序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第二种实际上是普通的市场竞争问题,只是竞争关系的基础是无形的信息。信息的抽象性、共享性、易传播性等特点使得对其竞争关系的调节相对要复杂一些,但仍然主要依靠反不当竞争与反垄断等规则进行调整。公共部门之间的竞争在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领域存在的空间很小,原因在于公共部门是基于一定的“公共任务”而设立的,其设立主要考虑行政因素,因此彼此的功能会有所差异,不可能完全重合。在公共部门信息的基础信息领域,各公共部门都是其所负责的信息的唯一提供者;在增值信息领域,公共部门即使参与增值信息的提供,一般也就针对自己的基础信息进行加工,不会把其他公共部门的基础信息加工成增值信息进行市场出售,因此也很难形成竞争关系。当然,也有某些增值产品是基于多个公共部门的基础信息而生成的,可能其中的每个生产基础信息的公共部门都进行同样的增值加工然后通过市场进行出售,这时会出现竞争关系,不过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非常少见。
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竞争关系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私营部门介入基础信息的开发。而私营部门介入公共部门信息的开发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公共部门信息常常代表了一定的权威性和客观性,容易对公众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私营部门开发公共部门信息会不会导致市场上信息的失真,导致公众对于信息质量的怀疑,会不会导致社会问题,这些都一直是公共部门关心的。例如,政府信息日益被看作为教育与影响人们的工具[1],它不仅以行政管理的身份出现,而且带有强烈的“政府教育”和“政府宣传”功能。私营部门介入公共部门信息开发可能导致对于信息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怀疑。然而随着私营部门规模的不断壮大、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意识的不断增强,私营部门对于信息的投资热情大大增加,这在客观上使得私营部门增值加工信息的客观性增强,可信度提高。私营部门进入公共部门信息加工领域丰富了市场上的信息产品,改变了公共部门信息只用于执行公共任务的现状,令信息价值得到充分实现。虽然私营部门在不断发展壮大,但公共部门仍具有不可替代性。私营部门对于公共部门的基础信息有着较强的依赖性,公共部门的信息是其提供决策参考的重要信息来源,甚至直接构成其信息服务的主要信息源。
1.2 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市场竞争模式
1.2.1 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的模式
(1)出版模式。公共部门信息的利用在不同国家有不同方式,不同部门有不同的要求。在网络和通讯不发达的时代,公共部门信息一般通过出版的方式进行公开。该项工作一般由政府的某些部门负责,这些部门在授权出版时,仅仅在很小的范围内挑选私营公司来承担出版和发行业务,且出版内容一般不需要政府的详细审查[2]。出版方式随着网络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也发生了变化,由单纯的文件出版转变为对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聚合和转换。例如,数据库出版商关注不同的数据标准和格式,在确认内容完整的情况下,将数据整合成不同的数据系统。这些信息应用方式可以称为“出版模式”。
(2)应用模式。公共部门信息在其他业务中的应用可以称为“应用模式”。应用模式建立在以应用为驱动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之上,例如使用气象数据为特殊产业提供的天气风险管理(如交通、保险、畜牧等)。日本东京海事和火灾保险公司于2002年开始销售樱花和台风险。观赏樱花是日本迎接春天的庆典,2004年的“观樱”促进了东京海事和火灾保险公司的天气险销售。销售合同规定如果因为天气过暖,日本北部的樱花在4月29日的黄金周到来之前绽放,保险公司必须支付赔偿[3]。为此保险公司必须和气象公司密切合作,获取气象数据,以进行保险运作。私营部门对公共部门信息的增值利用商业模型一般建立在个人使用收费、订阅费、广告收费等基础之上,比如,简单的以Web为基础的信息服务常常允许用户自由获取Web上的信息产品,Web经营者可从广告收入中获得利润。
1.2.2 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信息增值利用中的竞争
由公共部门提供基础信息,私营部门进行信息加工,形成增值信息产品后向社会提供最终成品和服务。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似乎不存在明显的市场竞争,然而实际上,这种市场竞争在许多国家都存在,而且在有些国家还比较激烈,主要原因在于许多公共部门不但从事基础信息的提供业务,而且也从事增值信息的提供业务。以气象服务为例,欧洲私人商业气象服务的影响比较大,不少国家的气象部门渐渐改变了无偿共享资料的传统,采用完全或者部分商业化的方式发布观测资料。私人商业气象服务公司在应用新技术,比如开展网络信息服务、移动电话信息服务、行业信息服务和个性化信息服务等方面有着公共部门难以比拟的优势,其市场开拓能力相对较强,这些已经对国家气象服务形成了严峻的挑战。一些国家的气象部门逐渐兼有公共气象服务提供者和商业化气象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身份。作为商业化服务提供者,气象部门相对于私人企业,无疑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公共机构通过商业化运作实现其价值链的所有功能,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这和私营部门以商业性为目的“增值利用”公共部门信息形成了竞争关系。
当然,国际上对于公共部门从事增值领域活动的规定并不一致。在美国,联邦政府一般不进行增值信息服务,但地方各州政府有规定自己是否可从事增值活动及提供公共部门信息的增值服务的权力。因此在各州层次,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增值信息领域还是存在竞争的。在英国,很多公共信息机构都在开发基础信息,进行增值加工,提供增值服务。因此,英国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竞争相对比较激烈,竞争秩序的调整显得非常必要。在中国,对于没有版权的立法、行政、司法文件,其增值利用没有特殊的限制。公共部门除了出版其文件,并利用出版社、网络和新闻媒体进行传播以外,一般没有其它的增值利用方式,因此在该领域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竞争是比较有序的,而私营部门之间的竞争是直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调整领域。对于没有版权豁免的公共部门信息,一般存在着对其商业性再开发的禁止性规定,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市场秩序有待建立。
2 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市场竞争制度的演进
2.1 国际上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的市场竞争制度
2.1.1 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在其信息的版权政策上实行“完全”与“开放”的信息增值加工政策,限制政府参与公共部门信息增值活动。在私营部门方面,有关私有化、政府和私营部门的竞争等问题在《A-76通告——商业活动执行》中都有所阐述[4]。美国削弱公共部门自身开发基础信息的权利和能力,这对公共信息再利用市场的公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1.2 欧盟
欧盟《增值利用指令》规定了非歧视与公平贸易、禁止独占安排的专门制度。根据《增值利用指令》,文档增值利用的任何适用条件对于类似的增值利用种类都是非歧视的。如果文档被公共部门用于公共任务之外的商业活动,则公共部门应该适用和其他增值利用者就文档收费和其他条件同样的标准[5]。同时,文档的增值利用应该对所有的市场主体开放,即使市场主体已经基于这些文档开发了增值产品。持有文档的公共部门和第三方不得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获得独占性的权利,除非该独占权利对于基于公共利益的服务提供是必须的。授予独占权的理由的合法性应该接受常规的审查,无论如何,应该每三年审查一次。建立在该指令生效之后的独占安排应该是透明的,并且要公诸于众。
2.1.3 英国
英国的《增值利用规则》和欧盟的《增值利用指令》有类似规定:公共部门可以为增值利用设定条件,但是该条件不得限制文档被增值利用的方式或者不必要的限制竞争[6]。在非歧视原则方面,规定了不得在有着类似目的的增值利用申请者中设置歧视性条件;公共部门若要增值利用属于自己的公共任务所开发的文档,则应该适用和其他有着类似目的的申请者同样的条件。英国对于独占许可的禁止措施和欧盟的一致,即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共部门在有关公共利益服务的提供上允许独占许可,除此之外,不应该授予任何人独占许可的权利。本规则中的独占许可是指合同或者其他的授予增值利用文档的独占权利的许可。《增值利用规则》对公共部门发布信息也提出了重要要求,即公共部门应确保如下的信息可以被公众所利用:任何增值利用的适用条件;根据《增值利用规则》设立的增值利用的标准费用;可以增值利用的主要文档表列;与申请者有关的,根据《增值利用规则》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者有关实践的救济机制的详细情况。对于以上信息,在可能并且适当的情况下应该采用电子形式进行公开。
《增值利用指南》进一步指出,《增值利用规则》规定的“不得在有着类似目的的增值利用申请者中设置歧视性条件”是对于文档的利用而言,并非针对增值利用者。这意味着私营部门和慈善机构对文档的商业性增值利用应该适用同样的条件;同理,当他们以非商业性目的增值利用文档时也适用同一条件。唯一的例外就是有法定增值利用权力的特殊用户或者用户集团。例如,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根据1988年的版权、设计与专利法案享有特别的优先权;该法还包括有关视力残疾人复制材料的特别规定。该指南同时提出,公共部门增值利用自己的文档时要适用其他增值利用者同样的条件,而确保该规定有效实施的方法之一就是对外部的增值利用者收取合理的增值利用费用。《增值利用指南》认为独占安排的禁止包括禁止指定出版者出版公共部门签署的文档等。例如,地方政府决定制作一份官方旅游指南,在拟定文本和其他材料后,通过一个竞标过程,指定一个商业出版者负责出版事宜。如果地方政府授予该出版者出版该材料的独占权,就意味着没有其他人或机构可出版该材料。这不同于授权予出版者代表政府出版官方旅游指南,后者仍然为其他人或机构以其他方式增值利用该内容提供了空间,例如可出版该旅游指南的其他版本。显然,前者属于独占安排,而后者不是。
2.2 我国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市场竞争制度演进
中国尚无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关文件,其市场秩序的调整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来实现。我国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一般指其商品或服务涉及普通公众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一些行业。对于公用企业的范围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一部分属于事业单位,有一部分是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经济体制改革后,公用事业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部分仍然由国家控制,但也放开了一小部分,如交通。目前这一领域基本上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营,所有从事这些公用事业的经营者,都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该经营者在特定的市场上取得了压倒性地位和排除竞争的能力。企业达到什么条件才构成垄断,各国对此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而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市场变化情况来确定的。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由此可见,公共企业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则是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的重要依据。但是该规则的规定较为严格,难以适应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市场的特殊性要求,而且,公共部门在增值信息领域的不公平竞争往往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如进行产品质量控制、防止公众受到信息误导等。同时,拥有基础信息提供垄断地位的公共部门,其自身的增值信息开发就有很多潜在的优势,常常不需要通过指定用户购买某些产品来实现。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市场秩序的调整重点在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增值信息领域的竞争,这实际上和行政垄断有着很大的关联。有人认为,行政垄断本质上是政治体制问题,并非简单的经济垄断,但多数人认为可以借助法律来推动体制改革,所以,在《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进入、强制交易、限制正当经营以及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7]。
3 我国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的市场竞争制度建构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的市场竞争焦点在于公共部门从事增值信息服务。因此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包括两种:一种是剥夺公共部门开展信息增值业务的权利,使其在生产基础信息以后,将信息提供给用户利用或者增值利用,而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增值信息业务,此可称为“剥夺型”;二是建立合理的规则,促进基础信息的平等获取,保留公共部门信息机构增值信息加工的权利,强化对该权利的监控,减少市场秩序的破坏性因素,此可称为“改良型”。
3.1 “剥夺型”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如果公共部门信息机构不对基础信息收费、不涉及增值信息活动,许多有关竞争的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公共部门信息机构大部分不参与增值活动,他们的竞争主管机构近几年都没有收到任何来自私营部门有关公共部门信息机构行为的投诉。而在瑞典和英国,由于公共部门信息机构对很多基础信息进行收费,并开发下游的增值信息业务,因此其主管机构收到的相关投诉就要多得多。瑞典的公共管理机构(Statskontoret)发现私营部门较难进入地理和气象信息市场,因为很难从这两个公共部门获取数据。公共管理机构建议这两个公共部门信息机构的商业业务应该被私有化,数据加工业务应对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同样的获取条件,并呼吁建立有关公共部门信息获取的标准和规则,以确定什么时候公共部门信息必须基于非盈利基础进行提供,什么时候能够被商业性出售。
“剥夺型”的好处在于减少了公共部门信息机构限制私营部门竞争的动机,因为没有增值信息业务,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在信息的增值利用方面也就不存在着直接的商业利益关系。同时,有关的监控规则会相应减少,监控机构也可以精简。对于我国来说,这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式,但在应用中需要考虑如下问题:
(1)我国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较深,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现象还比较常见,公共部门信息机构常常不但提供基础信息,而且也开展一些增值信息业务,甚至在开展增值信息业务时对私营部门的同类业务进行限制。采用“剥夺型”方式相对比较极端,公共部门机构可能很难适应,将会加大制度的执行成本。
(2)公共部门开展增值业务有优势,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增值信息开发成本和提高增值信息开发效率,因为公共部门在准备基础信息的时候,可能已建立起不少的数据系统,购买了不少基础设备,积累了不少数据收集整理的经验,对于所收集的数据已经有了相当的了解。而私营部门须从公共部门获取信息增值利用许可,然后再进行增值开发,相比之下,公共部门的信息增值业务间接节约了社会成本。
(3)被剥夺了增值业务以后,公共部门信息机构仍然是基础信息的垄断者,仍然可以限制公共部门信息的获取。例如公共部门可以扩大基础信息的范围,将一部分增值信息包含在基础信息之内,在许可基础信息增值利用过程中进行收费。这样削弱了私营部门在相关产品开发上的竞争优势,而且,由于公共部门将其所开发的增值信息转为基础信息,可以免除自己的增值利用使用费,节约了成本。因此需要改革基础信息的相关制度,或者详细规定基础信息和增值信息的区别,或者取消基础信息的收费。免除基础信息收费的举措类似于美国联邦政府的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政策,但我国在信息自由和市场调节机制方面和美国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且美国的地方各州仍然存在大量对基础信息收费、允许公共部门开展增值信息服务的现象,可见,剥夺我国公共部门增值信息业务仍旧有不少困难。
(4)这可能导致许多对社会公众有用的、但不具有经济吸引力的公共部门信息不能得到充分开发。私营部门是以盈利为动机的,并不是所有增值产品的开发都对私营部门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同时,并非所有对普通公众有利的信息产品都属于公共部门“公共任务”所要求的基础信息,这注定了那些对公众有利但具有较大市场风险的产品不会被开发。发达的私营经济和成熟的信息技术是美国公共部门信息增值产业发展较好的重要原因,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
(5)某些增值产品的开发对社会普通公众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虽然不属于公共部门的“公共任务”范围,但由于私营部门无力开发,公共部门可以承担。对于这种情况,应该进行制度规制,防止垄断产生。
(6)“剥夺型”虽然有利于解决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过程中的竞争问题,但同时也涉及到其他有关公共部门信息制度的变更,也会相应地产生一些制度成本。“剥夺型”是对我国目前许多公共部门信息机构增值利用实际状况的变更,其相关制度的改革相对比较普通。
3.2 “改良型”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改良型”可以概括为四个有关公平竞争保障原则的建构,包括信息可用原则、信息区别原则、竞争中立原则、市场培育原则。
3.2.1 信息可用原则
信息可用原则主要包括公共部门应该提供增值利用所需的基础信息,增值利用者可以方便地获取基础信息,获取的基础信息是有用的等基本要求。除了法定的豁免事由外,公共部门应该向增值利用者提供所有信息的详细情况。对于仅通过内部数据收集而产生基础信息的公共部门信息机构而言,这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过程。然而,有不少公共部门信息机构还需依靠其他公共部门来补充他们的数据。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共部门信息机构应该引导增值利用者去获取基础信息资源其他所有者的增值利用许可。对于拒绝增值利用申请的信息类别应该提交某机构进行审查并且进行公开。
3.2.2 信息区别原则
信息区别原则要求对基础信息和增值信息进行明确划分。这种区别原则和公共部门营销手段的“信息区别”不同。例如,有的公共部门在信息服务中,由于担心其商业利益受到伤害,采取“区别”对待的策略:公众可以零成本或者低成本获取旧的信息、内容少的信息、仅能逐段阅读的信息,或者下载而不能打印的信息;要想获取高质量的信息,公众需到私营部门或者公私合营部门按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协调竞争的“信息区别原则”与之不同,它不是以商业利益,而是以“公共任务”作为区分的标准。信息区别原则的确立可以防止公共部门为了追求利益将基础信息作为增值信息提供以赚取更多使用费,或者将增值信息作为基础信息提供以抑制潜在的增值产品竞争。
3.2.3 竞争中立原则
竞争中立原则要求公共部门维护好公共信息开发的市场秩序。有关调查表明,英国许多公共部门在许可证授予方面存在限制竞争的情况,例如,企业难以获得和其有竞争关系的公共部门的信息开发合同;有些公共部门设置了许可的例外条款,用来阻止私营部门对其已开发的增值信息产品的竞争,甚至不允许私营部门对公共部门意图去开发的市场产生竞争威胁。竞争中立通常是针对公共部门特殊优势而提出来的。当公共信息开发市场的参与者——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自愿提供者处于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公共支出将偏离最有效率的生产者,导致社会储蓄率的下降[8]。在澳大利亚,纵向综合性的公共机构被要求处于竞争中立地位。澳大利亚1997年的竞争法案提出:“竞争中立政策的目标是消除公共实体从事重要的商业活动的资源分配扭曲。政府商业不应该仅仅因为他们的公共部门身份而享有任何网状竞争优势(net competitive advantage)。这些原则仅仅适用于公共所有实体的商业活动,而不包括这些实体的非商业性、非营利性活动。”[9]平等获取基础信息是竞争中立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含了私营部门增值利用者之间的平等,即除法定的权利以外,不同增值利用者的相同的申请条件将获得相同的增值利用待遇,例如对于都是营利性增值利用基础信息的两个增值利用者,不再区分其主体是商业机构还是非商业机构。该平等的含义还包括公共部门增值利用者和私营部门增值利用者之间的平等。公共部门无论是增值利用自己的还是其他公共部门的基础信息,都和其他私营部门增值利用者一样,适用同样的条件。提高基础信息的可用性也有利于促进信息的平等获取。
3.2.4 市场培育原则
市场培育原则要求公共部门尽力去培育私营部门对公共部门信息的增值利用能力。随着私营部门竞争能力的增强,可以有效地抵消公共部门的部分天然竞争优势,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公共部门的竞争中立并不意味着对市场竞争培育的忽略,相反,为了促进公共部门信息的商业利用,一些国家已主动培育竞争和放宽私营企业在这些市场的准入限制。例如,韩国政府已经制定了“数字内容产业促进政策”,支持对数字内容发展的投资;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参与跨国电子内容合作,奥地利政府对参与“电子内容后续项目”(eContent plus projects)的公司进行经济资助;匈牙利也采取措施,支持信息数字内容产业[10]。查尔斯·M·蒂伯特在1956年提出,公共物品的供给也可以像私人物品那样,由不同的供给者提供,通过相互竞争来实现均衡[11]。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市场的均衡也是如此。而且蒂伯特认为,由于不同供给者的存在,公众能够依据自身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进行自由选择,实现“帕累托最优”[12]。因此,不同供给者的存在是个人偏好满足和市场均衡实现的重要基础,为了使公共部门信息市场达到均衡,并且实现资源的最优配制,积极培育私营部门增值利用公共部门信息业务是很重要的。
4 结语
“改良型”和“剥夺型”是相对的,“剥夺型”的优势正是“改良型”的劣势。例如,增加了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的市场竞争复杂性,容易形成公共部门滥用优势地位损害私营部门发展的不公平竞争秩序。相反,“剥夺型”的不利之处,诸如限制公共部门开展增值业务导致信息开发成本的增高,限制公共部门信息机构开发私营部门不愿意开发或者不能够开发的增值产品,制度变更增加的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改良型”得到缓解。综上所述,“剥夺型”虽然有着不少优势,但在我国仍然有不少需要克服的障碍;而“改良型”对我国的现状而言,虽然也是任重而道远,但是较“剥夺型”要温和得多,更利于我国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公平的市场竞争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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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f Market Competition System in Information Value Added Exploitation in Public Sector
RANCong-jing,LISha,CHENYi,YUMei
Marketcompetitionsystemisanimportantpartofthepublicsectorinformationvalue-addedexploitation.It playsakeyrolefor themaintenanceofhealthydevelopmentoftheinformationmarket.Thispaper firstlysummarizesthe reasons and the mode ofusingmarket competition in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value-added system,and expounds its system evolution.And finally,it provides suggestions for constructing the market competition mechanism in public sectorinformationvalue-addedexploitation.
publicsectorinformation;value-addedexploitation;marketcompetition
格式 冉从敬,李莎,陈一,等.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市场竞争制度分析[J].图书馆论坛,2015(6):48-54,66.
冉从敬(1978-),男,博士,副教授,武汉大学图书馆学系副系主任;李莎(1989-),女,武汉大学图书馆学系硕士研究生;陈一(1990-),女,武汉大学图书馆学系博士研究生;余梅(1980-),女,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2014-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