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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IFLA)》研究

2015-02-12白君礼陈建文张歆杰

图书馆论坛 2015年6期
关键词:图书馆员馆员职业道德

白君礼,陈建文,张歆杰

《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IFLA)》研究

白君礼,陈建文,张歆杰

《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IFLA)》研究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理论上存在研究视角不够宏观、深度广度不够、问题意识不强的问题,造成研究与图书馆实际脱离。实践上,图书馆所处社会环境、社会结构、馆员价值观突变,有些馆员违背《准则》,出现馆员道德困境。提出《准则》是一种行业自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一种制度和一种技术手段;《准则》应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范畴界定,有针对性和前瞻性。

职业道德 图书馆员 国际图联 职业道德准则

1 我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形成的历史脉络

各国均重视图书馆员(以下除非特别说明,“馆员”均指“图书馆员”)职业道德①建设问题。1909年美国就有公共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准则;1976年约翰·贝克尔对馆员职业道德问题进行系统论述,撰写题为《职业道德及其在图书馆员职业中的应用》的博士论文;1988年Hauptman著有《图书馆员职业道德的挑战》[1]。20世纪50年代前日本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建设比较落后,认识到制定职业道德纲领势在必行,日本图书馆协会1970年后新设“图书馆员问题调查研究委员会”,1980年颁布《图书馆员伦理纲领》,出版解说书,2002年修订解说书[2]。目前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

20世纪90年代前我国对图书馆员职业伦理整体重视不够。1992年李致忠认识到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建设对事业持续发展有着重要作用[3],随后业界认识逐步深化,认识到研究和建设图书馆员职业道德是图书馆发展的内在需要,是图书馆员职业走向成熟的标志,是图书馆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2002年4月中国图书馆学会颁布《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4]。程焕文将职业道德与馆员责任、读者权利等相联系,提出职业道德是21世纪中国图书馆员基本精神[5];肖希明探讨图书馆员职业道德与图书馆精神的关系[6],均得到学界认同,推动了图书馆职业理念、图书馆精神等问题的大讨论。范并思关于核心能力的研究使业界深入到如何建设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这一层面上来[7]。近年我国政治经济发生巨大变化,网络环境的发展使我国图书馆外界环境发生质的变化,迫切需要图书馆转型。在此背景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图书馆员角色、社会责任均需赋予新的内容,有许多新问题值得探讨。未来的《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IFLA)》(以下简称“《准则》”)[8]研究应从《准则》(《准则》有什么价值,要求了什么,规范了馆员的什么行为②)—原理(道德原理、职业观念)—行为实践(解决现实问题)三个层次展开,重点是馆员职业道德的价值取向、馆员依据《准则》行动后是以动机还是以效果来评价、《准则》是以规范为导向还是以目标为导向、如何解决馆员的道德困境等问题。一个准则若仅提出和发展出一套新的有说服力的职业道德理论,不能造就一个个馆员人格,解决图书馆重大现实问题,这个准则就没有生命力。因此,《准则》研究不能仅看它说了些什么、规范了什么,更要看它所要表达的本真精神和历史实践是什么,解决了什么现实问题;《准则》研究应由“应当做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转向到图书馆实践。

2 《准则》研究的背景

2.1 《准则》研究的必要性

职业道德能够调节职业关系,建立良好秩序。调节作用主要靠职业规范、准则、守则等来实现,一旦失去这种道德规定,就不能使其正常发展[9]。道德规律不能直接规定人的行为,只有通过人对规律意识认识,然后通过表象观念来规定他的行为[10]。图书馆员要在认知和学习上“真懂”,实践过程中“真用”,必须懂得《准则》的“真经”。

关于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我国图书馆界存在规则导向、目标导向,并形成关于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的形成与演进方式的逻辑两种理论,即规范理性和进化理性理论。前者强调准则的规范性(多是著名的学者如程焕文[11],李国新讲得更明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强调职务行为的合法、规范,在目前阶段最为基本和重要[12]);后者强调准则的实现和目的性,多是基层馆员[13]。《准则》不能仅给出一系列道理,更应关注的是《准则》是否合乎道理、可行。但任何准则都有“恶”的一面,它是人们对前人图书馆实践中交往和优化选择行为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准则制定者不可能提供所有可能的应对措施,无法及时应对变化着的图书馆环境,不利于使用者在促进《准则》完善中发挥作用。可见纯粹的规范导向有一定的局限。从这个角度看,准则的制定者应该明白自己不是在制造或发明职业道德,而只是在表达职业道德;同样,若准则仅考虑可行性、可操作,就可能为目的而目的,忘却图书馆道义和精神,于是就有如何使两种导向统一的问题。因此,《准则》研究既是职业道德认识的深化,也是研究者自我意识的觉悟,有利于树立《准则》的权威性,增强馆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2 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对《准则》重视不够。笔者对陕西省图书馆界32位同行进行随机访谈,结果表明:26位知道《中国图书馆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但没有听说《准则》;3位听说过《准则》,但没有详细阅读;2位详细阅读《准则》;1位知道《准则》有一个草案和2012年8月正式颁布的《准则》。对一个需要人人应该掌握的《准则》,其了解却是如此。这个结论虽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但可以反映陕西图书馆界不太重视《准则》。

(2)《准则》对馆员行为能产生多大作用有质疑。以前我国图书馆界已有这方面的说教,效果并不理想,《准则》能否适应本土、产生多大作用仍有疑问。

(3)《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存在有悖《准则》的人和事,给图书馆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受利益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影响,对自己职业行为选择,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及其实践具体方式越来越难;出现图书馆员道德困境。当馆长或上级指令违背《准则》时,执行还是不执行?有时不讲职业道德者获益,而执行者反处于不利地位,甚至遭受打击报复,遇到此种情况,图书馆员该如何?

2.3 我国图书馆界对《准则》研究不足

我国对《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研究最早的文献是《图书馆员立身准则》[14],随后陆续有研究成果问世。检索中国知网、万方和维普三大数据库,《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研究成果达38篇③,重要的有《国内外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守则的内容分析》[15]《中美英日图书馆员职业伦理道德的若干共同原则》[16]《〈国际图联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述要》[17]《亚洲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和IFLA图书馆员伦理准则的启示》[18]《IFLA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草案)探析》[19]《从文化维度论看全球图书馆员伦理守则的异同》[20],若将相关的职业道德等研究成果算上则达数千篇,这对发现问题、提高研究深度和广度有意义。不过现有研究也存在如下问题:

(1)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视野不够开阔。表现在:一是《准则》是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现有研究只涉及局部,甚至是其中很小一部分,缺乏对整体的宏观研究;二是《准则》的内容既包括馆员责任、义务内容,也包括保障馆员自身权利内容。我国学者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鲜见有人将之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多是关于《准则》重要性、出台背景和内容的简单介绍、“应该做什么”,以及图书馆员职业道德的内涵、途径、本质特征、意义、价值等问题,较少考虑“应该怎么做”及实践中的具体问题,问题意识不强,没有发现新问题,造成研究与图书馆实际脱离。

(2)没有找到《准则》内部的复杂联系,把《准则》看成一个孤立的结构,使《准则》研究越来越狭隘,成为概念分析。

(3)不能回答如下问题:研究和践行《准则》的目的是为了馆员发展,还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是为了提高效率,还是为了公平?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准则》?《准则》在实践中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出现了什么问题?《准则》对馆员的行为有所限制,会不会影响图书馆员的创新?创新与约束如何实现均衡?

上述说明《准则》还需继续深化研究。本文仅讨论《准则》的性质是什么、怎样的《准则》是“善”的?《准则》究竟想表达什么等问题。

3 有关《准则》的几个前提性问题

3.1 《准则》的性质

因为涉及是否应制定准则、应由谁来制定、怎样保证准则的有效运行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准则》性质(《准则》是什么)的认识。从对馆员职业活动的作用看,《准则》是馆员职业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这是人们对《准则》最初最直接的认识;从产生的影响看,《准则》又是一种调节规范馆员与读者、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从运行过程看,《准则》也是一种能降低图书馆服务成本的制度和公共物品。

(1)《准则》是行业自律和誓约。从《准则》产生看,《准则》应满足普遍化、商谈伦理两个基本原则,即所有馆员不加强制地接受;商谈是主体之间的交流、互动、对话。要实现普遍化,须遵循商谈伦理,每一个馆员都应平等地参与《准则》的制定,通过沟通对话确立的《准则》才可能得到馆员的共同赞成并自觉遵守[21]。因此,《准则》是国际图联与执行者共同博弈的最终结果。要问的是“最终结果”是什么性质。《准则》的“绪言”“制订或修订其自身准则提供借鉴”、《准则》的“功能”“制订自身准则的责任”都表明《准则》具有行业自律的性质。馆员为什么需要自律?是因为“道德法则无非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④。馆员是自律规范的主体,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只有转化为自觉行为,才能达到自律目的,《准则》并不显示馆员觉悟的崇高,而是馆员在接受社会已经支付成本后,必须给予社会的回报[22]。这个行业自律是底线要求,还是最高要求?笔者认为,这是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行为的底线,体现为国际图书馆界普遍认同、遵守的最低的行为规范,是善的最低最基本的层次。

(2)《准则》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准则》对我国图书馆职业的影响日益显现。每个行业职业道德只通行于本行业内部,本行业之外者一般不了解其具体的要求。这不便于社会公民监督,也可能因每种职业道德规范被其功利化所遮掩,被功利目的所取代。因此,《准则》不能仅是一个行业自律。《准则》除规范图书馆员行为外,还影响读者、社会的决策和利益。不同准则所产生的影响力不同。同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往往影响甚至直接干预准则的制定。故准则不只是一种行业自律,也是一种能影响读者、社会利益关系的社会规范。

(3)《准则》是一种非正式制度。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提出,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前者产生强制约束力,后者是在一定道德要求下形成的规范。科斯、柯武刚也认为,制度是行为规则,决定着人们可以与不可以做什么事;反映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制度作为行为规则,一是规范人与人之间在图书馆实践中交往的相互关系,制度又和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二是重要目的是降低交易费用,降低风险。只有那些从整个人类社会的角度看,能够实现降低交易费用的准则才是合理的、有用的、有生命力的;反之,则应修改或废弃。

(4)《准则》也是一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图书馆发展的技术手段。从表面看,《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呈现出一种规范性特质,它是检验馆员实践的标准和尺度,反映馆员的实践结果。

3.2 《准则》与职业精神、职业理念的关系

《准则》与职业精神、职业理念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1)职业精神、职业理念内在地主导着《准则》形式和《准则》要表述的内容。王海明认为,当且仅当道德价值判断是真理(客观规律)时,才能够制定与道德价值相符的优良道德规范[23],才能制定出理想的《准则》。《准则》的权威来自内在的精神力量,内在精神力量不存在,外在权威也就不存在⑤。从《准则》对馆员产生作用力看,可分为权威性效力(准则规范因其自身形式或地位而取得的权威性作用)和正确性效力(准则规范因尊重客观规律以及准则的内容合理、合法而取得的正确性作用),外在权威只有在内在的正确性(内容合理、合法,能体现现代图书馆职业理念和职业精神)的基础上才能得到体现。职业精神、职业理念是《准则》正确性中最重要的方面,它是内容,《准则》是形式。职业精神、职业理念是职业思想产生的“源”,《准则》是其“流”。

(2)《准则》是职业精神、职业理念的载体和体现。一方面《准则》是对以前的图书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也是前人职业精神、职业理念的反映。《准则》表述、规范是否准确科学取决于职业精神、职业理念,《准则》只是职业精神、职业理念材料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先进的职业精神、职业理念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反映出来。职业精神、职业理念是否先进,只有通过执行《准则》来判断,否则对图书馆创新不会有很大帮助。从此角度看,分析《准则》条款内容,理解准则倡导的职业精神和职业理念十分必要。重视《准则》既是理论研究的基础工程,又是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另外,也应该看到,《准则》作为职业精神、职业理念的材料,是一个既定事实,是不变的(除非再次修改或不同人翻译);而《准则》包含的职业精神、职业理念却是一个变量。不同的人阅读会对职业精神和职业理念产生不同的理解。可见《准则》是职业精神、职业理念的反映。

(3)二者相互联系,均统一于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实践之中。通过《准则》和前人在此基础上的研究成果,解读出新的职业精神或职业理念,然后制定者又以这种新的职业精神、职业理念指导、修改《准则》,二者之间就是这样循环往复,推动《准则》的完善和执行。

3.3 怎样的《准则》是可行的

(1)要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但要使业界明白职业精神和职业理念,还要明白如何实现。有人说《准则》应是原则性、能普遍指导的文件,再附一个实施细则配套执行。有人说《准则》要具体化,突出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准则》应突出指导性原则,兼顾可操作性,实施细则应偏重操作方法。

(2)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范畴界定。一些学者提出,职业道德与业务技能有联系有区别,如钻研业务属于道德范畴还是业务范畴,是否应在《准则》中体现。笔者认为,图书馆员职业道德来源于实践,应用于实践。馆员业务能力是实现职业道德“善”的手段,一个声称自己职业道德如何高尚的人,若业务能力不高,无法找到读者所需的文献,他的职业道德就值得怀疑,故业务能力应纳入职业道德范畴,这在《准则》《中国图书馆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中也均有体现。

(3)有针对性和前瞻性。《准则》要能反映出图书馆的特殊性、职业的本质特征以及行业对职业道德的普遍认同。《准则》应根植于现实,高于现实,以理想点化现实,现实与理想达到均衡。一些有争议的内容,能准确判断其性质、对馆员的影响和能预测对馆员产生影响的结果,可写入《准则》;反之,宜先观察,不宜急于写入《准则》。从这个角度而言,《准则》是对以前人们对职业精神和职业理念相对固化,《准则》总是落后于职业精神和职业理念,如同法律总是落后于司法问题一样。当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需对《准则》进行修订。应注意的是,《准则》中并没有有关馆员学术道德规范的规定,这并不是不要馆员从事图书馆学研究,而是馆员学术道德规范与其他行业研究者相比,并没有特殊性,故可以归纳为馆员应遵守的社会道德之中。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图书馆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和《准则》中均没有此方面内容的原因。总之,能反映职业精神、职业理念,具有时代特色,能反映制定者意志的准则是我们所需要的。

4 《准则》条款解读

4.1 《准则》绪言解读

《准则》包括要素结构和主体结构,前者包括人与《准则》所倡导的职业道德,后者回答人应该包括什么的问题。杨槐认为对准则的适用范畴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这是误解[24]。《准则》的主体结构很明确:图书馆是指各种类型的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馆员应理解为图书馆从业人员,包括个体、集体、社会三个形态,具体包括个体的馆员、馆长、图书馆、图书馆社会组织等,而不是仅指馆员。

绪言明确馆员的职业理念、《准则》功能。在此仅解读《准则》颁布的目的。部分同行将“本伦理和行业操守准则提出了一系列有关职业伦理的建议,为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提供专业指导,并为图书馆和信息机构制订或修订其自身准则提供借鉴”,认为是《准则》颁布的目的,这是不妥的,它只是表明《准则》对馆员或图书馆的道德实践有指导作用。

《准则》是为了图书馆发展或馆员形象,还是为了整个社会,即为了自私,还是利他?笔者认为,目的是有层次性的:使馆员明白国际图联对职业道德的认识,约束馆员不当行为(功利);维护馆员形象;促进读者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准则》序中所提到的“为个体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提供专业指导,并为图书馆和信息机构制订或修订其自身准则提供借鉴。”显然是前两个层次,都是自私目的,而第三个层次是最高的功利目的。图书馆贯彻《准则》当然有自私性的一面,但不是主要的,主要目的在于社会需要,而不是个人或自我需要。社会需要是职业道德的本质。我们认可建设职业道德有增进每个人利益、满足每个人需要的作用和目的。但个人利益或自我利益属于自我范畴,与社会利益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当与社会利益是一致时,私利就属于社会范畴。故职业道德终极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图书馆实践要顺利开展,应以每个图书馆员相互承认为前提,“自我”与“他人”互为前提,“自我”只有通过他人,从他人那里获得承认、确证时,才成其为“自我”,不超出自身,就不能生成和认识自己,每个人只有通过它的对方才是它自己⑥,“不同他人发生关系的个人不是一个现实的人”⑦。提高图书馆员形象,使图书馆可持续发展,达到生存的目的,只是初级目的,是自私性的,若仅在这一层次上,图书馆很难存在下去,因为它是以他人为手段的。“我”必须把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他人的人性当作一自在目的,并给予充分的尊重。任何时候在你的行动,不能只把他人看成手段,要把你和他人都看作目的⑧。需说明的是,《准则》首要目的并不是规定图书馆员应当做什么和应当根据什么原则来判断,而是描述和理解图书馆员实际行为和服务方式,部分同行正好将二者做了相反的理解。

将《准则》与《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比较发现,我国将“确立职业观念,履行社会职责”列为首条,有利于突出职业理念(即图书馆职业精神和图书馆精神)是图书馆职业道德的核心地位,这有利于分清准则各个条款的主次和地位。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解说这一权威文献中并没有详细解释职业观念所具体包括的内容,往往使人误认为职业观念仅包括图书馆员的社会责任,这是不足。笔者在分析过程中将价值中立、使命、社会责任、读者权利的说明纳入职业观念,发现《准则》虽然在绪言本准则的信念中明确提出:“图书馆职业在本质上是一种伦理活动,体现着一种通过信息为专业工作增值的方式”,“图书馆职业的核心价值是为公众提供有利于社会、文化和经济健康发展的信息服务,因此,馆员具有很大的社会责任”,均要求馆员要承担社会责任;“共享观念和知识的需求随着近几个世纪以来社会的日益复杂化而显得更为重要,这为图书馆及图书馆职业的实践提供了基本的理据。”要求馆员要保障人权。这些都显得《准则》的职业观念内容具体。若能在《准则》绪言部分明确指出职业观念包括什么,这种表述可能更符合中文表达习惯。

4.2 《准则》有关条款内容分析

《准则》“2面向个人和社会责任”中第1、2、3条和《准则》“1信息获取”第1条均是关于图书馆员平等对待读者的表述,是《准则》表述中内容最多的,可见国际图联十分重视平等问题。这里的平等应理解为原则,而不是一种权利。因为:(1)平等是价值追求,是各种人权的基准,是客观处理各种与人权相关问题的原则,为此平等才能广泛适用于各层面,成为崇高的价值理念。若将平等理解成一种权利,则会被局限于具体范围,这些相关事项的平等权利,反而削弱平等在人权保障中的重要效果;(2)平等的性质具有依附性,在没有其他权利作为对象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独立的主张平等权,平等权一定要通过他和其他社会成员的交往中才能体现出来。如思想自由权、参与权、学习权、受教育权等平等权,都使平等在性质上是一种原则,而非是一项单独的权利。我国和日本的馆员职业道德准则都用“平等原则”。这里的平等能不能理解为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应该完全平等或机会平等呢?不能。从平等与不平等起因看,平等分为自然平等与社会平等,二者都与利益相关,但后者还有权利问题(权利平等)。一般所讲的平等,均指权利平等而不是自然平等。权利平等原则:基本权利每个人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按比例平等[25]。如珍贵古籍的阅读权就不是一项基本权利,珍贵古籍阅读和使用,肯定会有一些读者会受到限制,从实践角度看,这种限制是完全必要的。机会也不一定平等。对此,蒋永福也有同感[26]。目前图书馆界存在两种倾向,阻碍研究者对平等本质的认识:(1)只在道德领域谈平等,不结合图书馆服务实践中人与人关系展开研究,而平等总是与图书馆服务实践中人与人关系研究相关联。反之,若撇开图书馆实践中人与人,不将平等与图书馆实践中人与人关系联系起来,则无法理解平等的内在本质;(2)只将视角集中在结果平等,忽视过程平等。

知识产权保护有它的合理性、合法性,馆员应该遵守。但应该看到图书馆是公益性的信息服务机构,以保存和传播人类文化知识为自己责任。知识产权不能通过排他地控制客体本身来保障排他地实现客体上利益[27]。若笼统提知识产权保护,会造成用户获取数据的合法性的解释权落在供应商手中,供应商可能以各种借口关闭数据库、保护过度等,保护过度会限制读者利用图书馆资源,为知识创新制造障碍。其实图书馆员要面对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利益与图书馆公利益、知识产权制度与维护公平竞争机制四大平衡,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与过度保护同时存在。故正确的提法是“知识产权保护和合理限制”。

自由是人的主体性追求。读者自由、馆员自由是《准则》所倡导的。《准则》“信息获取”中“图书馆员、其他信息工作者应反对任何阻拦和限制公众信息和观念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政府、宗教团体或者社会团体的审查机制”。美、日、法的图书馆员道德准则均明确承诺支持知识自由、抵制审查,而英国和中国的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并无此声明。“2面向个人和社会责任”中指出:“图书馆员组织和呈现内容的方式应当能够允许用户自主的发现其所需要的内容。”这里强调图书馆员应尊重读者的积极自由权。根据伯林的观点,自由包括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个存在形态。后者回答“一个人或者一群人被允许或者应被允许不受他人干涉地做其力所能及的事或者成为其愿意成为的人的领域是什么”即“控制的范围”的问题⑨,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一个最小的行动空间该空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他人或者政府干涉;前者回答“什么或者谁是决定某个人做这而不是做那成为这样一个人而非那样一个人的控制或者干涉的来源”即“谁在控制”的问题⑩,追求的是个人做自己的主人,自我决定的自主状态,而不着眼于别人或外力是否设置障碍[28]。《准则》“7同事与单位/员工关系”中“图书馆员在工作场合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只要他的言论不触犯对用户的中立性原则。”这里的自由显然包括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种可能性,具体情况应做具体分析。《准则》提到的读者自由、馆员自由是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每个人都要认识到并承认他人的人性并尊重其权利,全人类都享有观点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权利为依据。图书馆应保障读者有自由阅读的权利,收藏一切人类文化文献。但继续追问,就有一个问题:在图书馆经费、馆舍等受一定限制的情况下,馆员还有图书选订权利吗?怎样的书刊图书馆才能入藏?对此我国图书馆界发生了一场争论11,笔者同意蒋永福的观点,并认为图书馆不承担由于读者自由利用图书馆而带来的后果。

《准则》中有两处明确提出价值中立立场:“在馆藏、获取和服务的方面,图书馆员应当严守中立和无偏见的立场”;馆员“不因为私人利益和个人信仰而损害其中立性”。继续追问的是:一些网站出现儿童不宜内容时,图书馆员要不要对内容进行过滤?表面上这是一个理论困境,是一个矛盾,实际上在实践中并不矛盾。《公共图书馆宣言》指出:“社会和个人的自由、繁荣与发展是人的基本价值。……对知识、思想、文化及信息的自由和不受限制的获取。”上述表述表明儿童的智识自由权利与儿童受保护权二者之间并不是平等的,而是有先后顺序,前者是最基本的,首先应该得到保障。在图书馆员看来,在儿童智识自由与儿童保护不一致时,儿童智识自由优先。若使用软件过滤,可能会将一些有用的信息过滤掉,这不符合价值中立原则。图书馆服务之所以被提到维护社会民主的高度,不只是它能为用户提供大量的知识信息,更重要的是它在提供知识与信息时保持价值中立[29]。

《准则》“5中立、个人诚信与专业技能”馆员应“努力追求卓越,不断追求专业知识和技能”。这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理解成图书馆员终身学习能力和为公民开展服务所需要的高素质能力。强调图书馆员业务能力,主要是突出效率原则,业务能力是实现“善”的手段。杨槐认为《准则》对知识服务强调力度不够[30],这种理解不对。

《准则》除对图书馆员的限制外,还很关注图书馆员的自我保护权。权利真正关注的是利益,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非人与客体的关系。过去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行为标准,图书馆员经常遇到不易判断、不好处理的职业道德问题。《准则》三个条款有所体现:“图书馆员……,在聘用人员时有任何方面的歧视”;保障馆员就业机会平等,保证馆员获取报酬平等;馆员在不违反对用户的中立性原则的情况下,拥有在工作场所自由言论的权利,这是《准则》的亮点。值得注意的是:

(1)馆员的自我保护是有条件的:①保障图书馆的有序性;②与图书馆根本利益的一致性,除非图书馆根本利益与读者权利或社会需要相矛盾,不合法或不合理;③图书馆与馆员义务的双向性,即图书馆与组成图书馆集体的个体馆员之间,在权利和义务上始终互为对象。正是这种义务的双向性,才使得图书馆得以发展。蔡金燕认为,只有保障了个人利益,图书馆员才能更好地遵循图书馆职业道德[31]。笔者认为,这颠倒了馆员个人利益与馆员职业道德的因果关系。只有馆员更好地履行职业道德,在读者中为图书馆树立良好形象,这样就保障了图书馆利益的首要性和优先性、个人利益和图书馆利益的协调性,才为馆员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建立起可能的前提。

(2)平等包括馆员之间、读者之间、馆员与读者之间的平等。后者是指馆员与读者人格的平等,而不是其他。在其他方面,读者权利与馆员权利不平等,应先建立读者权利,保障馆员权利和人格尊严。上述内容的价值基础可以用“人的关怀、人的保护、关切人类生存”来概括。

4.3 《准则》的不足

(1)与《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相比,《准则》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整体上不如前者思路清晰。前者沿着职业态度、职业原则、馆员素质、馆员与职业集团展开描述,后者内在逻辑出现交叉或重复。

(2)一些重要概念未作说明,或存在模糊。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了12,我们在讲维护读者自由平等权利、在使用“自由”这个词时,所指并非同样的事物,有时指的是可能是截然不同且互不相容的事物。《准则》各个条款的读者自由是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还是二者都包括?何种情况下是积极自由、消极自由?自由的含义是什么?这些都须明确说明,仅靠阅读者自身,难以理解制定者的本意。权利也存在类似问题。

(3)缺乏职业态度的描述。爱岗敬业、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职业是自我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爱的实现。1997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一位馆员采购图书时,突下暴雨,为保护图书,他用伞为书遮雨,书安全地运到目的地,自己却全身淋湿,这一行为源于对图书的爱和对采访人员责任的理解,一个不知道图书价值的人不会这样做。但《准则》中并没有体现,可能是制定《准则》者以美国为参照系,认为美国馆员职业态度不存在什么问题。

(4)《准则》并没有馆长对馆员的权利保护描述。比如,馆员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是权利,馆长应为馆员提供培训的机会,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这是馆长的责任。但《准则》没有体现。

(5)《准则》“2面向个人和社会的责任”虽然详细地列举了馆员的一些责任,但还不够。还应强调馆员对社会负有解释科学知识的专业责任,馆员应成为公民信息服务的倡导者、科学知识的传播者和信息安全的警示者。

5 结语

本文提出《准则》是一种社会规范、一种制度,《准则》研究的重点应由“应当做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转向到图书馆实践等观点,以及一些新问题。《准则》研究的目的不是仅为了馆员和图书馆,而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促进社会进步。囿于篇幅,本文并未讨论《准则》能否适应我国,如何执行《准则》,如何解决《准则》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为什么《准则》并没有引起我国业界高度重视等问题。

注释

①道德与伦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在论述过程中未将其做严格区别。

②笔者认为,行为不是简单的个体躯体活动,而是指在一定目的、一定社会或技术规则下进行的活动。

③以篇名“职业道德”,选择专题“图书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进行检索,检索时间为2014-10-20。

④⑧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34-35,94,81.

⑤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M].邹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70.

⑥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18.

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47.

⑨⑩Isaiah Berlin.Two ConceptsofLiberty in Henry Hardy(Ed).Liberty:Incorporationg Four Essayson Liberty[M]. New 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169

⑪参见《图书馆建设》2013年第9期《人有好恶书无好坏》笔谈系列文章。

⑫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3

[1]吴冬曼,初景利.论制订“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J].图书情报工作,1998(10):55-58.

[2]后藤畅.日本《图书馆员伦理纲领》的核心理念与实施现状[J].邹永利,译.图书情报工作,2004(12):14-16,76.

[3]李致忠.馆员的职业道德[J].中国图书馆学报,1992(2):15-21.

[4][12]李国新.《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突破和问题[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3(5):2-7,13.

[5][11]程焕文.图书馆职业道德:21世纪中国的基本图书馆精神[J].图书情报工作,2004(12):5.

[6]肖希明.论图书馆职业精神[J].图书馆论坛,2004(6):64.

[7]范并思.解读职业精神与核心能力[J].图书馆杂志,2005(12):2-5.

[8]国际图联.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IFLA).朱强,束漫,译.2012

[9]埃米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3.

[10]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14.

[13]叶晶珠.操作性:《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的价值与生命力[J].图书馆杂志,2005(6):5-7.

[14]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立身准则[J].于震寰,译.中华图书馆协会报会报,1931(4):3-7.

[15]曾君君,盛小平.国内外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守则的内容分析[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4(1):34-39,40.

[16]周世江.中美英日图书馆员职业伦理道德的若干共同原则[J].图书与情报,2006(4):76-80.

[17]宋显彪,刘学洪.《国际图联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述要[J].图书馆建设,2013(6):89-91,95.

[18][31]蔡金燕.亚洲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和IFLA图书馆员伦理准则的启示,新世纪图书馆,2014(3):72-76.

[19][24]杨槐.IFLA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草案)探析[J].图书馆学研究[J].2012(19):12-14,46.

[20]林婷.从文化维度论看全球图书馆员伦理守则的异同[J].图书馆杂志,2011(8):9-16.

[21]薛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2.

[22][30]中国图书馆学会.中国图书馆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17.

[23]王海明.略论道德概念[J].阴山学刊,2009(3):68-72.

[25]王海明.平等新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8(5):52-68.

[26]蒋永福.信息能力平等、信息公平与公共图书馆制度[J].图书馆学研究,2006(1):2-6.

[27]朱谢群.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专有[J].中国社会科学,2003(4):134-143.

[28]蒋永福.信息自由及其限度研究[M].北京:社会文献出版社,2007:12.

[29]范并思.阅读推广与图书馆学:基础理论问题分析[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4(5):4-13.

Study on IFLA Code of Ethics for Librarians and Information Workers

BAIJun-li,CHENJian-wen,ZHANGXin-jie

The study on Code of Ethics for Librarians and Information Workers is not only a theoretical issue,but also a practical issue.In theory,the research on the Code has its limitations:lack of macro perspective,depth and breadth,and lack of problem consciousness,which take the research out of the context.In practice,with the changes of social environment,social structure and librarian values,librarians encounter ethical dilemmas and do something against the Code.Therefore,the study of the Code should be continued and deepened.The Code is a kind of self-discipline,social norms,system and technological means.The Code should be instructive,operable,targeted and prospective,ethical category should be defined clearly.The content and five shortages of the Code are analyzed.

professional ethic;librarians;IFLA;professional ethic codes

格式 白君礼,陈建文,张歆杰.《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IFLA)》研究[J].图书馆论坛,2015(6):21-29.

白君礼(1962-),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陈建文(1962-),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馆员;张歆杰(1968-),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助理馆员。

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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