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中一次超常的政策兑现
2015-02-12文方工
文 方 工
『严打』中一次超常的政策兑现
文 方 工
回首已经尘封20多年的王怀颖案件,再忆那场严打斗争,感慨良多……
20世纪80年代末,改革开放已有十个年头之多,国家面貌大变,进步举世瞩目。不过各种因素导致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也在增加。形势决定,司法办案力量亟须加强,为此在1989年2月,我所在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在公诉处内成立了专门办理经济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组(相当于科)。我作为公诉处的副处长,分管这个组的工作。当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于是刚刚成立的办案组,遇到了挑战和考验。
通告开宗明义指出“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均应予以追究;凡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应予以从宽处理。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根据1989年7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通告共七条,一是明确期限至当年10月31日,二是明确从宽幅度,三是明确对拒不自首的等要严惩,四是明确对检举揭发者的奖励和保护、严禁诬告陷害,五是明确对窝藏包庇和出具伪证的处罚,六是明确其他犯罪也适用通告,七是明确通告发布之后办理的案件适用通告。
通告的颁布,掀起了改革开放后又一波打击经济犯罪的高潮,案件接踵而来。我们的办案组于当年8月26日受理了被告人王怀颖贪污、受贿案,这是一起极有影响的大案。王怀颖是北京市一家全民所有制的建筑材料厂驻深圳新型建筑材料公司经营部经理。此人有十几年工龄和厂龄,工作一直很出色,单位鉴定材料显示,他工作踏实认真,不怕苦不怕累,总是超额完成任务,对开拓销售市场贡献很大,曾受公司记功一次,记大功一次。他的家庭美满,父亲是中学英语老师,母亲是一家工厂退休工人,妻子是一家工厂厂长,有一个6岁的女儿。
然而,王怀颖却怀着异心、贪欲膨胀,他看到“大家的劳动成果被有些人随意浪费,成为升官的砝码,心中也产生了抵触情绪”,决心要增加自己能支配的财物。为此,他从1987年11月开始,多次利用担任经营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订立和履行供货合同后,截留货款,还用虚报工资、报销作废的票证和假收据等等多种手法,骗取公款,共贪污24.9万元,同时又以回扣、好处费等等名义,向购货方索要贿赂2.13万元。这两个罪行的数额非同小可,都符合判处重刑的标准。
当时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82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实践也是这样适用的法律,就在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依法判处了北京市皮件三厂原副厂长武克强死刑。他的主要罪行就是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4万余元,实得赃款23万余元,赃款大部分被用于挥霍、行贿,并给北京市皮件三厂造成2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提拔武克强起了积极作用的皮件三厂原厂长王有知,因接受了武克强给予的价值2.75万元的贿赂物品,也同时被判处无期徒刑。这还是因为他有自首和积极退赃的行为,从轻处罚的结果。
审查发现,王怀颖虽然作案的手段并不复杂,但是案发后的心理却不简单。1989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接到对王怀颖利用签订合同贪污公款3万元的揭发,根据这条线索,传唤王怀颖后,他承认了这一笔事实。于是,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2月17日对他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他在2月21日分别写信给检察机关和自己单位纪委,如实交代了自己贪污20多万元的全部犯罪事实,并把犯罪证据和全部赃款交给了检察院。
他在信中透露了悲观的心情和巨大的思想压力,说“我如果早知道是犯罪,打死我也不会干,我多想重新走路,我知道没有机会了”。由于悲观情绪和思想压力过大,就在寄信当天,王怀颖喝了酒后,冲向汽车意图自杀。幸而没死,但撞成血气胸、胳膊骨折等重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但他死志未消,当晚又带伤逃离医院,爬到附近一座正施工的17层楼顶,想跳楼自杀。不过经过一夜思想斗争,终于想到自杀对不起单位培养,是对父母孩子不负责任,继而打消了自杀念头。在上午9时左右回到家里,给单位纪检打了电话,表示了接受处理,认罪服法的态度,并请纪委转告检察院。
此后在案件审理中,王怀颖始终态度诚恳,如实供述。8月12日,他又给检察院写信,除了再次详细供述了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以外,还说道:“在愚蠢糊涂的人与明白聪明的人中,我当属于前者,我已经认识到,我的行为不单单是个错误的问题,而是触犯法律的问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我愿接受法律的处理。”
鉴于他的行为对落实通告精神具有典型意义,所以我们接到反贪部门移送案件后,加班加点,只用了5天时间,就提起了公诉。法院也尽快审理,仅仅8天后,就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此案时,公诉人按照我们事先确定的结论,明确提出,鉴于王怀颖有自首、悔罪和积极退赃的情节,建议法庭适用两高《通告》的规定,对他从宽处罚。法院开庭后用时3天,即做出了一审判决,超常地大幅度兑现了从宽政策,判决认定王怀颖共“贪污公款24.9万余元,索取贿赂2.13万余元”。认为:“王怀颖身为国家干部,竟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索取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本应严惩,鉴于其作案后能携带赃款、罪证,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这一减轻就达到超常的程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分。”为体现严打声势,9月1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体育场,召开了有数千人参加的公判大会,会上对王怀颖公开宣判,并当场予以释放。
回首已经尘封20多年的王怀颖案件,再忆那场严打斗争,感慨良多。当时案件的办理结果,社会影响很大而且良好,对取得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阶段性效果有积极作用。但是,毕竟运动式的严打,临时性、选择性、超常性制定和体现政策的做法,无法保证长期有效。自办结这个案件后,办案组陆续办理了更多更大的案件,相较之下,王怀颖案件便十分普通了。到了1992年,一个办案组难以满足办案需要,又组建了专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二处。但是到了1999年,一个检察院分院都已经不能满足北京市检察工作任务的需要了,于是成立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尽管两个分院各有一个专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二处,但工作强度和难度还是远远大于最早的办案组时期。
事实说明,对党和国家而言,绝不能放任贪腐行为滋生蔓延,必须依法惩处玷污权力廉洁性的行为,以维护政权的合法性,保障人民的利益。然而,单纯的打击并不能从根上解决问题。如果没有民主法治形成的制度性约束,遏止权力滥用的贪腐现象必然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空想。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