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下政府生态问责制探究
2015-02-12卢日霞黄大键
卢日霞 黄大键
(1. 桂林理工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其中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战略高度。当下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与粗放型经济迅猛发展息息相关。实践证明“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是行不通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已进入因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报复人类的事故高发频发阶段。然而,生态环境的监护者之一—政府并没有担负起应有的责任。2015年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终身追责”,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起坚实的铁网。
一、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发展的内涵
人类文明的发展伴随着隐形的社会危机与环境危机。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从渔猎、农业、工业到信息时代,获得人类文明与生产力的提高都与自然界发生或多或少的关系。同时,劳动工具的发展,人类向自然界不恰当地利用和开发,人与自然界也产生扭曲的关系,生态文明思想开始进入人类的意识,但是人类初始状态生态环境问题还是比较缓和的,直到资本主义工业时代,生态环境逐渐出现的反常现象开始进入人类的眼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与恩格斯逐步关注生态文明,查阅马克思恩格斯的很多相关著作中,都有体现生态文明思想,我们就不难发现所谓生态文明就是人类在改造自然以造福自身的过程中为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所做的全部努力和所取得的全部成果,它表征着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进步状态[1]。他们认为,人类的发展终究都会面临着“两个和解”的问题:其一是人与自然的和解,另一个为人与自身的和解。其中,改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一直以来就是马克思与恩格斯两个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理论。[2]毛泽东的生态文明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阐述了新中国成立以后,面对战后留下满目疮痍的国土,提出要建立水利、植树造林、保护资源,参与社会卫生管理等的保护环境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生态文明思想也提出环境保护要有相应的法律为制约,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把生态坏境问题提到议程,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理念。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在不断地丰富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向人类发出警醒: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改变落后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等,否则人类会造到自然的报复。
二、我国政府生态责任的现状及问题
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发展来看,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交换的过程。人类不断地向自然界获取物质生活资料,极大丰富人类的生活,但忽略自然的承载能力,呈现人与自然关系的不断恶化地趋势。目前,我国的环境恶化严重,主要体现在:第一,空气质量下降,“柴静事件”中,严重揭露我国空气质量PM2.5严重超标,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威胁;第二,气候逐年变暖,海平面不断上升,严重威胁沿海城市;第三,淡水资源污染严重,引起水资源开发的成本提高、水荒以及破坏水循环;第四,各类奇特的动植物出现;第五,森林资源、草原数量、农耕土地等严重锐减及水土流水、土地荒漠化严重等等,这些变化都会严重整个生态系统,给人类可持续发展带来毁灭性的灾难,然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程,问责制向政府提出要求,需要政府为生态的破坏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事实上,政府在承担生态责任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缺失。
(一)主体地位的缺失,生态文明理念宣传不到位
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各方人事更多的指向企业和社会,然而作为企业监督者之一的政府却没有正视自己的主体地位,没有把生态文明理念传达到位。在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的时候,政府不过是采取一些监管措施给予解决,有可能还存在政策资源、政策环境不足与政策实施间的矛盾,政府在处理环保问题企业和个人的时候,会出现宽松甚至未处理等情况,从而可能导致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放纵,忽视自己作为环境监督的责任方。事实上,政府应该是问题一开始的主要责任人。政府不仅仅充当监管卫生环境的角色,为它们提供必要的生态文明理念,改变产生方式或者个人消费情况,更重要的是政府承担着对整个社会环境的规划和治理的责任。
(二)问责制的无力,生产方式落后
政府已逐步将生态保护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但是实际上,由于环境治理带不来绩效,政府对生态环境问题关心度依然不够。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带来绩效的肯定,而走先“先开发后治理”的道路比比皆是,旧式的生产方式还没有得到改变,仍旧以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带来经济的增长点,进而获得个人提拔的有利竞争点。其体现在:第一,政府内部对环保意识的重视度不够,生态污染事件与个人绩考评效没有无缝隙对接;第二,对环境质量不达标,生产方式仍旧以牺牲环境而获得利润的企业,随意准许其进入市场运营,只追求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而忽视自己承担另外一个对环境保护的责任;第三,对污染企业的奖惩和监督力度不到位,后续跟踪、监督情况不到位,造成企业缴纳少额的罚款后继续经营,导致政府生态责任意识被企业任意践踏,旧的生产方式仍旧存在。从长远来看,政府淡薄自己的责任,忽视先进生产方式对环境保护的作用,这必将埋下对环境问题不可恢复的隐患,与建设“美丽中国”理念背道而驰,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必然会受到极大地影响。
(三)政府生态建设制度不健全
生态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制度作为后盾支持,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三者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机制。[3]在生态建设制度方面,我国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但是生态环境立法“供给不足”。 我国已有的环境立法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的实施措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是,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一直没有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中有所体现,理论没能在实践的土壤中生根发芽,制约了以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的效果。法律制度对污染环境的人力、企业、社会的处罚力大,轻视政府的生态环境责任;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体制中,监督体系是自上而下,一向是政府对下级个人、企业和社会的监督,而下级对政府工作的合理评价被现行的监督体系埋葬。
三、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我国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的有效路径
我国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地位,勇于承担自重担不可或缺的责任,弥补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失灵”,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树立科学生态文明理念,政府明确定位,加强责任引导
第一,政府要树立全局观念,落实贯彻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明确政府系环境保护的重大责任人,向个人、企业及社会宣传生态明文建设的重要性,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第二,政府引导个人在生态明文建设中的责任,整合多种教育资源,培养公民生态责任意识,绿色消费,政府可以借助大众传媒的广泛宣传,向公民传播生态文明知识[4],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提出“五位一体”中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公民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以绿色消费为荣。第三,提高企业的生态环保责任意识,把责任意识落到每一个企业的身上,形成企业职工以企业环保力度强为个人荣誉,除了采取对污染企业严重的惩罚,对环境评级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倾斜,对生态环境技术开发和创新的企业,政府给予更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总之,政府应当树立组织的环保意识,着力引导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参与到生态社会的建设中,体现政府的责任与引导作用。
(二)建立生态终身问责制度,促进生产方式的改变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认为,以往的生产方式仅仅是单纯从自然出发或者从人类社会出发,没有在生产实践中很好地结合自然和人类社会,或把自然视为不可亵渎的场所,或把自然认为是可以随心所欲介入的场所,是人们发泄的对象和欲望、贪欲释放的最佳地方。[5]因此,政府对生产方式的不重视,必然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一直以来,各级政府及各级官员,都存在着在经济建设当中以的生产方式,牺牲环境获取经济发展的行为方式,这种杀鸡取卵的方法是不可取的的。政府内部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并以制度来引导和规范政府及其官员行为,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要对那些因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自己职务便利而对环保质量不达标的企业准许进入市场运营,而导致的污染事件的政府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严格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建立环保督查工作机制,实行“终生追责”的考核制度。首先,必理清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判断好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才能对负责人实行审计。其次,实行按每万元的GDP资源消耗量、空气质量指数、环境污染物升降数等量化的审计标准。再次,积极让民众参与评价官员的环境责任功过。
(三)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
我国在保护生态方面建立了基本的保障体系,但是整个系统还不够完整和具体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规,走生态管理制度化的道路是政府履行生态责任的重要保证。新制度经济学也指出,现代社会的竞争已从资源秉赋的比较优势转变为制度间的比较优势,制度化是政府履行生态责任的必由之路。首先,应当根据不同性质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类立法,如生态文明建设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气候变化等各个方面和少见的重化学品管理、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其次,遵循生态理念,建立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建设有生态环保的工业区或企业,国家可以设立奖金给予支持和鼓励,或者通过税收政策减免税收支持生态脆弱和资源丰富地区的发展。这一些法律的设立和实施都体现政府推动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者和责任者。再次,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点地区,打破行政区划,按照自然区划建立有权威的机构,只有把生态建设的经济外部性成本内部化,才能保证公平,保证中上游地区生态建设的积极性、稳定性和持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