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服务商著作权作品在线交易对图书馆馆藏的影响及保障策略研究*
2015-02-12吉宇宽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
吉宇宽(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 河南开封 475001)
·专题研究·
云服务商著作权作品在线交易对图书馆馆藏的影响及保障策略研究*
吉宇宽
(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 河南开封 475001)
〔摘 要〕云服务商的作品在线交易模式,具有作品集中管理、多用户利用、按需有偿、非复制使用的特点,其本质上是交易基于临时复制的作品“接触权”,而不是作品的“复制权”。在此交易模式下,图书馆失去了与云服务商平等协商购买资源的权利,更不可能复制作品和永久保存数据库等汇编作品,其文献信息服务将受到限制和威胁。阻止作品在线交易中以“接触权”替代“复制权”、构建“先租后购”作品交易模式,是保障图书馆信息资源永久收藏的可行选择。
〔关键词〕云计算 图书馆 作品在线交易 作品收藏
云计算环境中,云服务提供商对于数据库、电子图书、期刊等数字信息资源的销售,不再是单纯的提供,而是转变为信息资源即服务、平台即服务、基础设施即服务的模式。[1]通过协议许可等诸多途径收集到各类信息资源以后,云服务商将信息资源集中存储在自己的云服务器中,向图书馆及公众提供检索口,图书馆及公众的检索指令进行云处理后,再由云服务商主缓存按需求向图书馆及公众在线提供作品,仅让图书馆及公众阅读、欣赏作品。这种只让图书馆“接触”而不能“复制”作品的在线交易模式,对图书馆信息资源收藏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剖析云服务商著作权作品交易的本质和对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的影响、构建可行的著作权作品交易模式,对保障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云计算环境中作品在线交易的本质透视
1.1 云服务商作品在线交易的特征
云计算环境中,面对大量的图书馆及公众信息资源需求,云服务提供商是依靠分布式缓存与弹性缓存技术,向图书馆提供信息缓存服务。分布式缓存是将信息资源分布到多个缓存服务节点上,在内存中管理这些信息资源,对外则提供统一的信息资源访问接口,供图书馆及公众检索使用。当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有信息需求时,即可按需求指令从访问接口进入处理云。在整个信息资源的云处理过程中,由于各个服务器处理信息的频率可能不完全相同,返回主缓存的信息资源存在短暂的时间间隔。因此,在云储存器中不可避免形成信息的临时复制件。云服务商借此构建的交易平台就改变了作品的传播和利用,相对网络时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2]:①作品的非复制使用。云服务商对图书馆作品提供是以在线的形式,使得图书馆对作品使用不需要下载、不需要复制或者说不能够复制,更不需要购买安装光盘,这些作品资源是被云服务提供商布置在云上,图书馆及公众仅仅将自己所需的计算提交给云来处理,云服务提供商的主缓存将信息需求的处理结果,以临时复制的方式向图书馆及公众呈现;②作品的多用户利用。云计算环境中,所有的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都可以共享同一个基础架构和服务平台,云服务提供商仅需在云服务器中存储一份作品资源的原件或复制件,就可以满足全世界所有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的需求;③作品使用者实在化。按需有偿服务将成为云计算时代云服务提供商向图书馆及公众提供信息资源与服务的基本模式,有偿按需服务使得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馆及公众消费者变得实在化,而不再像以前网络时代那样可以完全是虚拟的,这是因为云服务提供商的有偿按需服务将云中的虚拟行为与信息消费支付金钱的实在行为紧密联系了起来,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何时、何地在那台计算机终端请求信息资源,已经不是作品取得的决定性因素,只有“输入银行账号及密码、支付费用”,云服务提供商才向其提供作品资源。④作品传播的集中化。由于云计算环境下的信息传播是通过整合、管理、调配分布在网络各处的计算资源,并以统一的界面同时向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提供服务,图书馆可以按需计量地使用这些作品资源与服务,从而实现一种公用设施来按需而用,云服务商以信息资源“一点”向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多点”供给,从而实现了作品的集中化管理。[3]
1.2 云服务商作品在线交易的本质
云计算环境下,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的实在性和云计算强大的计算功能,为著作权的利益实现提供了便利。云计算环境下,作品传播的主要主体已经变成集中传播作品的云服务商,云服务商与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实在而直接的,对接受云服务的图书馆及公众利用作品的行为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因为图书馆及公众是通过自己在云服务商注册的账户而接受云服务的,而与图书馆及公众接受云服务的设备和地址没有关系,无论图书馆及公众是用何种设备接受云服务,无论是在何处接受云服务,接受云服务的始终直接是注册的图书馆及公众,云服务提供商均可以直接从图书馆及公众的作品利用行为中收取费用并转付给其著作权人。云计算强大的计算功能,可以准确计量出图书馆及公众使用作品的具体情况,可以更精确地计算作品使用费用。加之,云技术的利用可以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与服务,服务商就可以以作品在线提供的交易模式,向图书馆及公众供给作品的临时复制件。例如,亚马逊公司的Kindle阅读器允许作品使用者使用包括桌面计算机、ipad、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访问自己的Kindle图书和杂志,仅要求使用者设备上运行Safari或者Chrome浏览器,就可接受服务商的在线信息服务,等到享受完信息服务以后,或者接到新的指令,公众信息消费者设备上的作品的临时复制件就自动消失。云服务商向图书馆销售作品,在线提供形式上有变化,但实质没有改变。图书馆在接受交易条件、支付费用以后,云服务提供商在自己的云存储器中以临时复制的形式向图书馆在线提供,图书馆的读者才能够以阅读、浏览或者下载的方式“接触”作品,但是,图书馆却不能够保存单个的作品或者数据库等汇编作品。例如,现在国外的数据库销售商大都采取在线提供方式,而国内除了CNKI、万方数据库等还在坚守提供镜像站点服务,新兴的数据库,如大医学术搜索等都开始利用云技术向图书馆在线提供作品。其实,云服务商实质上是交易作品的“接触权”,而不再是以往的作品“复制权”。由于“接触权”是建立在临时复制的基础之上的,以至于西方发达国家有些学者提出,只有将临时复制纳入传统的复制权范畴,才是真正赋予云服务商等著作权人实质意义上的“接触权”,云服务提供商等著作权人才可以通过反规避条款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来控制图书馆及公众等信息消费者接触作品,以“接触权”来促进按次、按量付费使用信息资源,来重新构建一个数字化著作权市场。[4]现在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从国家利益出发,极力主张将临时复制行为纳入复制权范畴。[5]发展中国家对此表示质疑与担忧,认为临时复制纳入到传统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权范畴,将会使图书馆及公众在线浏览文字、图片、观看数字作品等行为都构成著作权侵权,不利于使用者对作品或信息的使用和传播,这就违背了著作权法设立的初衷。尽管当今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把信息“接触权”纳入本国的著作权法,但是云服务商等著作权人实际上已经获得了一种全新的信息“接触权”。当云服务商等著作权人持有“接触权”以后,就依靠云技术对作品或信息集中管理,借助私立网络授权规则进行交易,让图书馆及公众先支付费用才能够以阅读、浏览的方式接触数据库、电子书刊等数字作品,而不能以复制的形式永久保存,这对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2 作品在线提供对图书馆馆藏建设的影响
云服务商作品在线交易模式,对于图书馆馆藏信息资源建设的打击将是巨大的:①图书馆将会演变为数字出版商、网络服务商或数据库商的中介代理机构,在信息资源建设方面丧失自主权。由于图书馆接受云服务商的信息服务,获取的是作品的使用权,图书馆接受服务以后,信息或者作品的临时复制就自动消失,除读者能够复制零星的单个作品以外,图书馆对作品的复制件的收藏就更没有任何机会了。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不断提升着网络的应用体验,推动着智能终端的升级换代和提升网络公众消费者的数量。传统出版机构与技术商、平台商的跨界融合,扩张着数字出版产业,也在不断地改变信息消费市场的结构,使得图书馆及公众的数字作品与信息的消费总量日益提高。例如,2013年我国国内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规模为2540.35亿元,比2012年增长了31.25%,而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占了主流。[6]但是,图书馆只能以临时复制的形式浏览作品,不能以复制的形式收藏作品,长此以往,图书馆的馆藏量将逐步萎缩,迫于作品资源贫乏的现实,图书馆可能沦为数字出版商、云服务商以及数据库商的中介代理机构。②图书馆与网络服务商信息资源选购中的平等协商的地位丧失。由于作品在线提供、利用的私立交易规则,它省略了交易双方自由、平等协商的环节,限制了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谈判和选择的权利,图书馆要么同意交易条件、支付费用才能接触到作品,要么拒绝交易条件而不接触作品,没有其它选择,连对作品选择的平等谈判的权利都没有,更谈不上对作品资源的利用与收藏。③图书馆公益性质将会改变,影响其获取信息资源建设资金。由于数字出版商、数据库商与云服务商的作品交易模式,是《合同法》与《著作权法》共同构建数字著作权市场的产物[7],是典型的私立交易规则的运作,云服务商、数字出版商和数据库商是纯正的营利性质的商业化运作者,其作品在线提供,是按需有偿提供,图书馆为了生存将迎合云服务商、数据库商、数字出版商的作品交易模式,可能慢慢地从公益性质滑向营利性质,导致政府对图书馆制度选择的信心丧失,从而影响政府拨付图书馆资源建设经费的力度,导致图书馆资源建设经费的萎缩。④图书馆的著作权合理使用权利丧失,导致其失去收藏准公有领域作品资源的权利。图书馆公益性色彩的减弱,导致其失去因非营利性质而合理使用作品资源的资格。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和110条,法国《著作权法》第47条、52条、53条等合理使用条款,也都面临着修改或去除的可能。图书馆因作品陈列与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的著作权法特别条款,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进一步说,因为图书馆面临无作品复制件可以收藏,对复制件进行再复制没有可能性。当图书馆失去著作权法的制度保障后,就无法自由无偿使用准公有领域的资源,更谈不上对这些作品资源的永久保存了。⑤图书馆因馆藏受限,进而影响信息服务。由于云服务商的作品在线交易,一般都是异地提供,更多的是国外提供,当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可能因为有线、无线信号中断,图书馆将无法接收到在线提供的作品,图书馆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就会受到严重威胁。再者,由于图书馆缺乏自有资源,其服务什么、对谁服务,自己就没有自主权,完全取决于数字出版商、数据库商和云服务商提供资源种类的多少和资源量的大小,图书馆开展诸如少儿图书馆、盲人图书馆以及其它特色专题服务,都因缺乏特色信息资源而不作为或不能作为,出现读者有个性化需求,图书馆无个性化服务的后果。
3 图书馆信息收藏的保障策略
3.1 阻止作品交易中以“接触权”替代“复制权”
当今,云技术和其它基础设备进入图书馆领域已经成为趋势,云服务商对图书馆提供的信息资源即服务、平台即服务、基础设施即服务,给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带来诸多便利,接受云服务商等著作权人的信息服务,也成为图书馆今后的必然选择。由于图书馆是一个专门收集、整理、保存、传播文献并提供利用的科学、文化、教育和科研机构。而信息收藏是图书馆开展一切工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实现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展社会教育、传递科学情报、开发智力资源、提供文化娱乐五大职能的最关键要素。云服务商作品在线销售的不再是基于复制的作品“使用权”,而是基于临时复制的作品浏览、欣赏等“接触权”。虽然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在原则上把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范畴,但是,却没有把“接触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并且对临时复制施加一定条件予以限制,欧盟认为临时复制满足:复制必须是临时的、复制必须是整个技术过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复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媒介在第三方之间实现网络资源的传输、复制必须没有独立的经济意义这四个条件,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8]美国强调云服务商仅是技术提供者和技术维护者,其资源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复制由图书馆及公众用户发起,则云服务商以及图书馆终端用户都不侵权。在澳大利亚,当云服务商获得信息权人的许可以后,依照《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第111条规定,图书馆以及公众以非营利为目,私下复制作品或信息供自己在合适的时间阅览、利用,这种具有“时移行为”的临时复制,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商业性的临时复制排除在外。云计算技术是作品传播的加速器,成为作品权益分配的技术工具。如果将嫁接在临时复制基础上的“接触权”纳入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范畴,过分保护云服务商等著作权人利益,就可能导致图书馆及公众浏览网页时都可能面临著作权侵权,这显然不合理。“接触权”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主张,目的在于获得更大的垄断利益,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制度预设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因此,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大修改时,应规定满足类似欧盟所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临时复制,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而不属于云服务商等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这样,云服务提供商就丧失了交易“接触权”的法律支撑,即“接触权”不能成为一项新的著作权财产权,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更不能替代“复制权”进行交易,接触作品仍属于图书馆及公众合理使用的范畴,是图书馆浏览和选择作品或信息的重要权利组成部分,因此,云服务商与图书馆关于作品的交易只有回到交易“复制权”的轨道上来,才能有效规避图书馆信息资源萎缩的风险。
3.2 构建“先租后购”的作品交易融合模式
图书馆行业必须与云服务提供者等著作权人谈判、交流,增强互信,消除隔阂与分歧,建立利益融合的作品交易模式。在此,笔者建议云服务提供商与图书馆合作建立“先租后购买”的交易模式,以实现两者之间合作共赢。具体按照以下步骤来实施:
首先,云服务商建立的数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云服务商与作者、出版社、期刊社、网络游戏制作商、唱片公司、影视制作商、数字作品的网络发行者、数据库商等广大数字出版者加强合作,通过许可协议、开放获取等多种途径,从他们手中获取作品与信息资源以后,建立自己的交易平台。当然,有些实力雄厚的出版者也直接建立自己的云服务平台,自己充当云服务提供商;没有能力的出版者或者希望享受别人的客户资源的出版者,可以租借云服务商的服务平台,开通向图书馆提供自己资源的接口,或者让别的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平台导向自己的云服务平台。云服务商把数字产品存储于云端,在作品交易平台上向图书馆及公众提供统一的检索口,随时接收图书馆及公众信息需求的指令,向他们提供作品与信息资源。这样就构建起了云服务商的数字作品、信息向图书馆销售与服务的基础设施。例如,云计算提供商Google目前就掌握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在向图书馆提供信息服务方面就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德古意特出版公司的作品在线交易平台上,就汇集了11, 000种电子书、250种学术期刊以及1500万个数据库条目,随时向图书馆在线提供作品,这种销售模式日益得到图书馆行业的肯定。[9]
其次,云服务提供商以租借的形式向图书馆提供数字作品的使用权。即云服务提供商直接联系图书馆,以协议许可模式向图书馆在线提供数字作品资源;也可以依靠网络著作权私立规则——点击合同、拆封合同等,同时借助身份认证系统与图书馆建立租借关系,约定租用期限与费用支付、结算等问题。约定图书馆在向云服务提供商支付一定的租金后,云服务商就可以向图书馆开放其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图书馆的读者即可直接使用云服务商的数字产品与信息。这里必须申明,云服务商必须放弃只允许图书馆或其读者浏览、欣赏等接触作品与信息的理念,让图书馆及其读者可以复制作品与信息,但图书馆及其读者不能向馆舍以外传播。
最后,等租用到期以后,图书馆依据其读者阅读与下载数字作品的频次和数量,向云服务提供商支付作品与信息的使用费;或者依据读者使用率结合图书馆馆藏建设目标与个性化服务的信息资源需求,来确定购买数字作品的种类和数量,来进一步丰富信息资源收藏量。图书馆在购买作品资源时,可以将先前已支付的租用费折算进全部的作品购置费用。这种“先租后购”的作品交易模式,是建立在云服务商与图书馆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能够体现交易双方遵守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10]让图书馆以用户的点击、下载的多少为标准来支付信息资源使用费,或者依照作品使用率结合本馆特色为标准来确立自己的馆藏,也可以提高图书馆资源建设经费使用的有效性。
(来稿时间:2015年5月)
参考文献:
1.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Special Publication 800-145.[2015-03-22].http://www.csrc.nist.gov/ publications/nistpubs/800-145/SP800-145.pdf
2. (西班牙)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160-161
3. 王太平.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挑战、机遇与未来展望.知识产权,2013(12):17-27
4. 熊琦.论“接触权”.法律科学,2008(5):88-94
5. 朱理.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电子知识产权,2007(1):22-25
6. 2013-2014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2015-04-20]. http://www.chinaxwcb.com/2014-07/18/content_298251.htm
7. (日)北川善太郎.著作权交易市场 信息社会的法律基础.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20-31
8. Public Relations Consultants Association Ltd and Newspaper Licensing Agency Ltd and Others.[2015-04-22].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
9. 德古意特推出针对图书馆的数字发行新模式.[2015-04-22].http://www.dajianet.com/digital/2013/0522/199709.shtml
10. 吉宇宽.数字出版者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交易的冲突与融合.情报资料工作,2014(5):39-43
〔分类号〕G250.7
〔作者简介〕吉宇宽(1972-),男,法律硕士,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副教授,知识产权硕士生导师,国家知识产权师资库人才,河南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发表论文60篇,出版著作2部,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学。
*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数字图书馆信息消费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研究” (项目编号:2015-ZD-135)阶段性成果之一。
A Study on the Effects of Online Transaction of Copyright Works by Cloud Service Provider on Library Collection and Guarantee Strategies
Ji Yukuan
( Institute of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Henan University )
〔Abstract 〕The online trading mode of works by cloud service providers,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entralized management, multi-user using, on-demand paid, no-copy using of works, is essentially the transaction of “contact right” of works based on temporary copy, not “copy right” of works. Under the trading mode, the library loses the right of equal consultation with the cloud service provider to buy resources, and it is more impossible for library to duplicate works and permanently preserve assembly works such as databases. So the literature information services of library will be subject to restrictions and threats. Preventing online transaction of works with “contact right” instead of “copy right”, and building works trading pattern of “after the lease purchase”, are feasible choices to guarantee permanent collection of library information resources.
〔Key words 〕Cloud computing Library Online transaction of works Works coll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