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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中图书馆信息消费权益保障研究

2015-02-12赵开慧许昌学院图书馆河南许昌461000

图书馆 2015年6期
关键词:权人著作权法权利

赵开慧(许昌学院图书馆 河南许昌 461000)

数字环境中图书馆信息消费权益保障研究

赵开慧
(许昌学院图书馆河南许昌461000)

〔摘要〕数字环境中著作权人权利无限扩张,他们借助技术措施,以网络私立交易规则剥夺了图书馆及公众的部分合理使用权,加之,著作权法回应信息消费者诉求的片面与滞后,致使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倡导弥补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空间,建立禁止技术措施滥用的法律规则,将有利于维护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权益,有利于我国以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基本国策的实施。

〔关键词〕私立著作权规则图书馆信息消费权益

图书馆既是信息消费机构,也是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与社会公众一起构成终端信息消费者的主体部分。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数字信息传播效率的提高,图书馆网络信息消费占整个社会消费的比例日益提高,它与公众信息消费者一起构成了著作权信息交易的重要市场。这样,图书馆及公众也就成为著作权法促进和鼓励信息消费的主要对象,日渐步入著作权法的中心,成为著作权法的核心要素[1]。但是,网络时期,由于信息权人的权利无限扩张,他们借助技术措施,以私立授权交易规则限制图书馆获取与利用信息,剥夺了图书馆及公众的部分合理使用权;由于现行的著作权法回应信息消费者诉求的片面与滞后,致使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探索“适当”的应对策略,维护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权益,是我国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亟需解决的新课题。

1 著作权扩张对图书馆信息消费权益的影响

1.1私立授权交易规则驱逐了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法定权利

信息权人向网络扩张权利,主要是利用新方式把信息(包括产品)产生的新财产权归于己有,然后凭借技术措施进行控制,以网络私立交易规则——点击合同、拆封合同等格式合同的形式,让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付费获取。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信息权人可以享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就成为信息权人扩张权利的理由,把图书馆及公众网络信息使用的新方式控制在自己的手中,试图全部以格式合同让图书馆及公众进行有偿信息消费。拆封合同是把合同条款附于信息产品的包装上,消费者开启包装就视为接受全部条款;点击合同是信息权人借助技术保护措施,让图书馆及公众消费者在接触信息之前,必须先通过点击同意电脑屏幕上的合同条款,接受交易条件,付费以后,才能接触信息和使用信息。格式授权使用合同仍然属于著作权人与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就著作权专有权的使用所达成的协议,依靠这种授权合同将产生合同法上的效力,违者将承担违约责任。它是权利人以《合同法》和《著作权法》共同构建数字时代的信息交易模式。通过这种拟定好交易条件的格式许可合同,权利人不仅剥夺了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的协商权利,还控制了图书馆及公众接触信息产品的行为和渠道。甚至通过这种“意定”权利来驱逐图书馆及公众无需许可、免费合理使用的“法定”权利。

具体地说,传统时期的著作权法通过权利配置,赋予了著作权人各种专有权利,以制止图书馆及公众未经授权的信息使用行为,权利人以市场销售、发行或其他商业模式,来收回信息产品的投资或者获取利润,从而实现信息的经济价值。对于印刷的纸质作品或虚拟的光盘、磁盘等电子信息产品,信息权人通过销售、发行的方式,让图书馆及公众获取。公众购买到信息或作品以后,不仅可以自己反复阅读,还可以在私人范围内借阅、少量复制或基于创作目的合理使用。公众不必为每次阅读、欣赏作品而重复支付对价,这可以理解为,公众购买信息产品的费用足以支持被本人或私人范围内的借阅者多次阅读乃至少量复制的合理使用。当然,公众读者也可以享受图书馆等公益性机构的服务,免费阅读图书馆所购置的书刊、磁盘、光盘等负载的信息。基于著作权信息交易成本的考量或者是出于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人权等公益目的,著作权法也设计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著作权限制制度,来保证图书馆及公众读者在法定条件下免费获取和使用信息。这样,图书馆及公众的信息消费权益基本上能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障。然而,当网络技术、数字技术拓展了信息的传播和使用方式以后,著作权法就设计出新的专有权利以确保权利人在这个市场上的经济收益[2],而私立交易规则就是对包括新专有权利进行回收信息创作成本、获取经济利益的交易模式,它的运行就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这是因为,信息权人为维护私立交易规则的正常运行,常常借助技术措施,直接控制图书馆及公众对信息产品的保存、打印、复制与传播;权利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还利用保证支付报酬的技术措施来计算图书馆和公众读者接触或使用信息产品的次数或频率,并以格式合同向图书馆收取报酬,这就间接地控制了图书馆及公众读者对信息产品的阅读、欣赏与选择。总之,私立交易规则使权利人得以突破法律预设的权利范围,无形中增加了对图书馆及公众的额外限制,使得原本属于图书馆及公众对信息的阅读、欣赏、基于创作的适当引用、转载、摘编等合理使用的法定权利丧失,使得原本和谐的信息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1.2技术措施压制了图书馆的信息消费权益

技术措施是网络私立交易规则运行的技术保障,也是信息权人的权利保护屏障。如果技术措施滥用,就可能导致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受到钳制。例如,技术保护措施获得了法律的授权,就可以控制图书馆及公众对著作权信息的接触行为,从而让信息权人实际上又获得了一种全新的信息“接触权”[3]。其实接触权并不是原有的复制权、传播权或者演绎权所能涵盖的权利,但是,当它归属于信息权人以后,权利人就可以通过私立交易规则,让图书馆及公众先付费后接触信息,结果就剥夺了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决定是否消费而进行的选择和合理鉴赏的权利。

更不能容忍的是,信息权人通过技术措施将已经超过保护期限的信息产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产品打包销售,这就阻止了图书馆及公众对过了保护期信息的免费、自由使用。这里最为突出的例子就是数据库开发商对数据库的销售。数据库属于汇编产品,既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也是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其中还有一些信息只是开发商对公有领域的信息进行程度不高的独创性处理而形成的。这就是说,受技术措施保护的数据库既包括专属于信息权人的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也包括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观念、事实。然而,数据库开发商往往提出各种理由获得法律的支持,将不同信息打包销售。譬如,他们辩称,数据库的受保护信息与不受保护的公有领域内容不可分离,计算机也不可能做到准确识别。因此,通过破解技术措施获取数据库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也就难以操作。权利人还解释,他们为汇编数据库投入了大量资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并且以技术为图书馆及公众等信息消费者获取数据库中的信息提供了便利,图书馆及公众就不能够对打包过了保护期的信息产品自由使用,即使自由利用也并不意味着免费[4]。因此,图书馆及公众为此付费消费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即便各国宪法普遍赋予了公众文化教育权、学习权,《世界人权宣言》也主张“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生活,分享文化艺术和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5],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有免费享受文化教育、学习的权利,也不意味着图书馆有权免费分享文化艺术和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著作权信息内容产业集团的争辩理由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如《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欧盟以《数据库保护指令》、美国以HR2652(信息集合体反盗版法)及HR1858(消费者与投资者信息获取法)等特别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由于数据库已纳入著作权法及相关法的保护,技术措施对数据库等网络信息产品销售的保驾护航也就获得了正当性与合法性。例如,1992年10月美国通过的《家庭录制法》要求美国境内所销售的数字录音机都须加装复制管理系统(SCMS),通过该技术系统阻止任何未经许可的私人复制,可能造成公众永久付费使用著作权信息,失去了自由利用过了保护期信息产品的机会。

2 保障图书馆信息消费权益的策略

2.1弥补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空间

网络技术与数字技术拓展了图书馆及公众的创造力,使得公众既可以是信息的创作者也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同时还催生了一种新的信息创作范式——协同创作模式。协同创作日益成为网络中公众喜好的新的信息创作方式,但是,由于这种协同创作信息的著作权分散于不同主体,难以确定著作权归属,传播时难以获得所有参与创作主体的授权,可能造成不能利用私立授权规则交易。这种先授权后传播的私立授权交易规则,不适应图书馆直接在网络协同创作中的快速复制与传播的信息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的传播效率和使用效率。但是,实践中私立授权交易规则沿着另一个路径发展,就解决了授权难的问题,也就满足了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的愿望。具体地说,这种规则以开放获取等形式,让所有参与网络社区的创作者(或使用者)自愿放弃部分著作财产权,以公共许可协议的形式,把自己创作的信息产品许可给其他使用者(或创作者)无偿、自由利用。现在的维基百科、网络公开课、开放获取等都采取这种模式。这种模式都是借助私立授权交易规则构建网络信息集散平台,让所有参与创作的公众放弃财产权,无偿利用信息产品,使网络快速传播的优势在信息获取与传播上得到最大发挥[5]。总之,网络著作权无限扩张,导致私立授权交易规则应用而生,而私立授权交易规则又沿着两种路径发展,一种是权利人以各种格式合同的形式,让使用者付费以后有偿获取、利用信息产品;另一种是以开放获取的信息共享模式,让所有参与者无偿利用信息。信息共享模式实质上是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对抗的结果,也是各种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科学研究机构、图书馆等公益性服务机构和公众消费者共同参与,反对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的结果。开放获取等信息共享模式的运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私立授权交易规则掠走的图书馆及公众无需许可、免费合理使用的法定权利所带来的损失。这种以法外的开放获取等信息共享模式来填补合理使用空间的措施,日益为图书馆、科研机构、社会团体所推崇,图书馆以开放获取的形式获取的信息资源,也已经成为学术信息交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放获取等信息共享模式,也因此被各国公益性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公众大力宣传、倡导与推行。

在著作权法的部分条款修订时,也应适当给予图书馆及公众网络信息消费的新空间。在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及公众的信息利用与传播行为,例如,滑稽模仿与效仿的信息创作;在微博、博客、微信、QQ等特定的消费空间内传播作品等等,大多受到了信息权人的控制,这既不利于图书馆服务公众消费者创造性的学习,也不利于网络中信息快速传播和文化以数字化储存等新途径的传承。因此,笔者建议,各国著作权法应适度弱化著作权的控制力,新设著作权限制规则,把图书馆及公众网络中没有涉及违法复制的滑稽模仿、效仿等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在权利人进入网络公共社区以及开设个人博客、播客等私人空间时,如果没有明确禁止其他网站的转载、摘编以及在原信息产品上的再创作和传播,就应该视为默示许可图书馆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进行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储存与传播[6]。

在以私立规则交易信息的实践中,权利人应当实行“区分价格”原则。即同样的信息产品使用方式、同样的信息使用量,对图书馆等公益性机构以及普通的公众信息消费者,应该以较低的价格进行销售,以彰显权利人对公益性事业的关注与支持,让公众受益(包括权利人自己),这将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的持续创新[7]。对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产品与过了保护期的信息产品混合打包销售的情况,信息权人应实行“合理订价”原则。权利人不能以信息产品的总量来制订价格,应以受著作权保护信息产品的总量与使用方式作为订价的主要标准,其余信息产品只能按照权利人的投资额、劳动量和为图书馆及公众提供便利的程度,作为衡量订价的辅助标准。这样拟订的价格可能就公平、公正一些,也容易被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接受。总之,通过著作权法外措施、法内条款的修订,保留或“适当”扩张图书馆及公众无偿、自由利用信息的范围,减少权利人通过私立授权交易规则可交易信息产品的范围,减弱私立授权交易规则的利用对图书馆及公众的不利影响,从而达到保护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权益的目的。

2.2建立禁止技术措施滥用的法律规则

如果技术措施存在滥用,那么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应该自由分享的著作权利益可能就会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权利人以违背道德标准的技术措施对信息消费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的攻击。因此,为保护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的权益,就必须依法对权利人技术措施滥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以确保信息权人所使用的技术措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行。笔者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应该作出以下规定:信息权人应对其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予以标记和说明,并公告社会公众;对于信息权人直接以侵害消费者基本权益为目的的技术措施应用,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规定行使合理规避权;此外,信息权人不得设置或应用攻击性技术措施。为了信息权人利益和信息消费者利益的平衡,各国以《著作权法》的法律条文为保护技术措施提供合法性的同时,也允许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规避技术措施[8]。但是,在规避技术措施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必须解决,才能防止信息权人乘机以私立交易规则对图书馆及公众进行权利与财产掠夺。(1)设置规避技术措施条款时,适当关照个人消费者。在规避技术条款设立时,各国更多关注非营利性机构、加密研究组织和国家机关等信息使用者,而忽略了普通公众信息消费者规避技术措施的需要。例如,公众信息消费者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或者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规避技术措施,都是公众的基本需求。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修订时,适当增加个人技术规避条款,以避免图书馆从事信息服务时,陷入与信息权人共同侵犯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利益的境地。(2)保持规避技术措施条款的动态性,以利于图书馆及公众实现技术规避。由于技术发展较快,有些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条款,实用性较差。对于技术措施例外的设定,美国《著作权法》第1201(a)(1)(c)条规定:设定技术措施例外适用“行政介入条款”。即美国国会授权国家版权局每三年对DMCA 的技术措施条款进行修正,以保障图书馆等机构、公众信息消费者规避技术措施的有效实施,避免某些正当性利用信息产品的行为受到技术保护措施不正当的阻碍[9]。作为借鉴,在每一次新技术措施例外条款出台以前,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多次举行相关行业主体参加的听证会,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来设计和修改技术措施例外的类型与范畴,按照技术发展的情况,定期更新限制条款,以保证技术措施例外的制度安排与私立授权交易规则的发展相适应,从而降低私立交易规则对图书馆及公众的负面影响。(3)设立规避技术措施的自助权,以利于图书馆及公众合理规避权的有效实施。虽然法律赋予了图书馆等机构、公众信息消费者规避技术措施的权利,但是,由于图书馆及公众消费者都属于普通的信息消费者,并不一定具备相应的规避技术措施的能力,实现法律赋予的合理规避权仍然困难重重,很多情况下,规避技术措施的权利仅是立法者开具给图书馆及公众的一张空头支票。鉴于此,笔者认为,权利人应该在信息产品的权利信息系统中,设立规避技术措施的解答窗口,当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提供对信息产品的使用目的、个人或机构性质等情况以后,对于符合规避技术条件的申请,权利人应该提供装置、部件和技术服务,解除技术保护措施,保证图书馆及公众对信息产品的有效使用。

3 结语

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为图书馆及公众使用数字信息提供了便利,产生了利用信息的新方式、创作信息的新范式。信息权人依靠“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把利用信息的新方法而产生的新财产权囊括于自己手中,借助技术措施,依靠私立授权交易规则,控制了图书馆及公众的信息消费行为空间,剥夺了图书馆及公众合理使用的法定权利。随着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比例的上升,他们逐步进入了著作权的中心;加之,著作权产业与信息产业在世界各国产业结构中的位置日益突出,信息消费日益受到重视,例如,我国国务院于2013 年8月就发布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旨在以信息消费扩大内需,带动内容产业、网络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10]。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著作权法过于关注对信息权人的保护与激励信息创作的功能,对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的权益视而不见,对他们信息消费诉求回应的片面与滞缓。因此,从法内和法外两个领域来探索“适当”的应对策略,来维护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权益,将有利于我国基本国策的实施。

(来稿时间:2014年12月)

参考文献:

1.熊琦.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中国法学,2013(6):79-90

2.Goldstein P.Goldstein on Copyright.Aspen Publisher,2005:14-23

3.熊琦.论“接触权”——著作财产权类型化的不足与克服.法律科学,2008(5):88-94

4.倡议者呼吁对美国版权消费者进行法律保护.[2014-10-10].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gbhjnews/201305/1754116_1.html

5.世界人权宣言.[2014-10-16].http://www.ohchr.org/ch/UDHR/Pages/Introduction.aspx

6.梅术文.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学,2009(6):49-50

7.吉宇宽.微量许可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冲击与应对策略研究.图书馆,2014(1):20-22

8. Librarian of Congress Extends Existing Classes of Works Exempt from Prohibition on Circumvention.Computer and Internet Lawyer,2010(1):26-27

9.Billington,James H. Exemption to Prohibition on Circumvent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s for Access Control Technologies.Federal Register ,2012(8):60-79

10.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2014-10-20]. http://www.js.xinhuanet.com/2013-08/15/c_116951133.htm

〔分类号〕G250.7

〔作者简介〕赵开慧(1973-),女,许昌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发表相关论文12篇,主持或参与项目5部,参编著作1部,研究方向:图书馆学。

Research on Guaranteeing the Information Consump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ibrary 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Zhao Kaihui( Xuchang University Library )

〔Abstract〕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the copyright owner whose rights are expanded without limit deprive libraries and the public of reasonable use rights with private copyright rules using technical measures, in addition, the copyright law in response to the demands of information consumers is one-sided and lag, so that the library and public information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suffer serious damage.Therefore advocating for library the rational use of space, and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of forbidding abuse of technical measures, will be conducive to maintaining the library and public information consump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be helpful for our country to implement the basic state policy of expanding domestic demand by way of information consumption.

〔Keywords〕Private copyright rules Library Information consump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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