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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申论”之专项范本

2015-02-12正刊简雨轩来自天津山西吉林报道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煤焦职务犯罪

《正刊》/简雨轩 来自天津、山西、吉林报道

非常“申论”之专项范本

首届惩防年度报告评选获奖作品系列观察(下)

《正刊》/简雨轩来自天津、山西、吉林报道

近年来,庞大的文件家族又添一丁,所言之事关乎家国风清气正,或打虎拍蝇直面当下,或堵漏建制着眼长远,作为一项专门的制度,年度报告因言之“有物”“有理”,且随着文本格式和呈报时间不断趋于统一规范,在进入高层视线的同时,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期待 —— 在这里,你可以从一个极其重要的侧面和截面,读到国家公器在权力运行中的“非常态”和应对之策。

“年度报告制度对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检察机关社会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据最高检预防厅负责人介绍,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实行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四年来的数据显示,共完成并呈报年度报告8846件,分别得到习近平、胡锦涛等中央领导,曹建明、胡泽君、邱学强等最高检领导以及地方107位省级领导、1221位市级领导、7003位县级领导的重要批示。

去年各地送评最高检年度报告,有52篇摘得不同奖项的十佳,118篇入围优秀奖。作为年度报告评选获奖作品之系列观察,本刊先后发表了“非常‘申论’”之省级与县级范本。应读者要求,本次发布继续以专家评委为视角,通过荣获十佳年度报告专项类的前三甲样本,解读检察机关如何立足当地,就一个时期职务犯罪的发生特点、发案规律、犯罪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并有效提出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调整、制度健全、法律完善等具有大局意义的防治对策。

专项报告之天津版“申论”

原标题为“天津市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报告”,全文约9030字,2014年2月呈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先于人代会召开(2014年3月)。

【报告结构】由四部分组成。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情况及特点:罪名集中于贪财型犯罪;窝案、串案严重;涉案金额逐年增大,行为危害严重;国有企业改制退出市场过程中,职务犯罪高发;犯罪主体呈现低年龄、高学历趋势;涉案人员往往是角色小,级别低,却身处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可谓是“人微权重”。二、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外部原因;内部原因(一是思想教育不到位很容易诱发职务犯罪,二是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三是企业管理制度混乱,四是监督乏力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个人原因(法律教育滞后、法制观念淡薄,心态失衡,存在侥幸心理)。三、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开展预防调查,推动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解决突出问题;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构建国有资金安全防火墙;开展专项预防,带动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整体发展(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专项预防工作;开展以“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为主题的“五进”专题预防工作;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预防职务犯罪,保障资金安全”专项预防工作;加大预防宣传力度,努力营造预防文化氛围,成立并调整了天津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百人宣讲团;制作预防职务犯罪宣传短片、廉政公益海报,编印预防刊物,深化预防宣传形式;推进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四、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对策与建议:积极查办和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继续坚持反腐高压态势,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持续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合理配置权力,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充分发挥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财务监督;强化制度预防,加强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

【文本加分】文本撰写之所以获评委专家肯定,这与在对天津检察机关五年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客观全面总结时,熟练运用量化分析、图表分析、实证分析、统计分析、模型分析等方法密不可分。

考量:落实与运用情况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散襄军,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臧献甫,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分别做出批示。按照献甫书记批示要求,市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史建国以“天津市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情况”为题,在市纪委理论中心组作了专题讲座。天津市国资委根据《报告》建议,快速制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力争超前防范,防止职务犯罪发生。同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报告及落实情况加以宣传,《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今晚报》《每日新报》和天津广播电台等媒体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效增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这也是获取评分的重要保证。毕竟,全国范围内的年度(专项)报告评比,从形式上看虽仍有公文大赛的竞技成分,但就司法实践而言,它更注重的是实战实效和社会的思考与评价。

评审:推荐理由和特点

专项报告准确把握五年来天津市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多发的客观实际,通过深入调查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天津市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总体情况。向全社会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强化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果,有效提升了预防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在准确把握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深刻分析致罪原因的基础上,从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使“申论”更接“地气”,更加贴近国企工作实际,充分体现了预防工作的实在价值。

天津:国企滋生贪腐的内部四因

1.思想教育不到位,很容易诱发职务犯罪。

随着改革的深化,国企的责权利日趋分明,个别企业的领导者只看重表面的经济利益,存在着重业务、轻政治思想工作的倾向,一味强调“经济指标”、“经济效益”,忽视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勤政廉政的教育,尤其是廉政方面的教育力度不够。在教育不到位的情况下,市场上的负面影响可以说潜移默化,不断侵蚀国企人员的心理,很容易诱发职务犯罪。

2.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拥有了越来越广泛的经营管理权限,制定了许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起到了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但是在防止经营权滥用的制约措施却没能有效地建立和实施,遇到具体的问题总感到按照制度办事比较麻烦,因此在执行规章制度上随意性较大,甚至出现了随意简化程序,有章不循,有制不循的情况。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企改革的深入,企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原先制定的制度已难以与之相适应,不及时修订和完善,不仅不利于经营管理,而且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3.企业管理混乱。

在企业的一些重点部位、环节如财务、采、供、销、基建、资产处置以及派驻机构的管理等一系列涉及企业经营发展的重大问题上,管理混乱、松散、低效甚至失控,使职务犯罪分子有隙可钻、有机可乘。特别是财务管理不规范,“小金库”现象普遍。发生职务犯罪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由于企业的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聘用往往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财务人员无法独立管理财务,更无法进行财会上的监督。这就使得“小金库”只是少数人暗地里支配,成为滋生腐败和犯罪的温床,主要表现为:隐瞒或截留收入不入账;资金体外循环,成为隐形账;虚报冒领做假账。

4.监督乏力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一把手”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内部,集体领导往往会因主要领导的集权而变成“一把手”说了算,形成人财物的“一支笔”;另外,党内民主生活开展不健全,不能真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民主监督缺乏制度保障,群众对重要事项监督无门。由于国有企业领导多数是由组织任命,其往往是对任命他的上级负责,工作效果如何往往也只是以经济指标来考量,企业的工会也不能真正发挥作用,这就导致了民主监督的乏力。特别是企业中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提出治理多年,但现在的监督仍只停留在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层面。

专项报告之山西版“申论”

原标题为“山西省2008-2012年煤焦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调研报告”,全文9457字,2013年3月呈山西省委书记、省人大、最高检,得到了省委书记袁纯清,最高检领导曹建明检察长,胡泽君、丘学强副检察长的书面批示。

【报告结构】由五部分组成。一、全省查办煤焦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罪名分布情况;涉案人员身份、级别情况;职务犯罪金额分布情况;年度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数额情况(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煤焦领域各类职务犯罪案件 530件597人,占同期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9%)。二、全省煤焦领域职务犯罪案发的主要环节:煤炭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审批环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手续审批环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环节;煤矿工程建设招标及设备采购环节;矿工民生民利事项的实施环节;国有煤焦企业选人用人环节;领导干部入“干股”,充当煤矿非法生产“保护伞”;煤炭销售环节。三、全省煤焦领域职务犯罪案发的原因分析:国有煤企完备的制度体系形同虚设,制度被关进了“权力的牢笼”;“官商勾肩搭背”、“官煤私结同盟”,催生黑色的“腐败链条”;国有煤企高管专横跋扈,无视监管,将公权当做谋取私利的“绿色通行证”;煤矿审批手续繁杂,公开透明度低,为相关涉煤部门人员收受贿赂增加了“安全系数”;国有煤企监管机制缺失,以“花拳绣腿式”的监督掩盖深层次的“问题黑洞”。四、全省煤焦领域职务犯罪多发、高发造成的后果:危害了全省推进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建设环境;危害了山西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危害了全省国有煤企资金、资产安全。五、预防全省煤焦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建立预防煤焦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制度,注重执行,建立国有煤企规范、科学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监管,注重制约,建立国有煤企安全、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大力度,从严惩治,建立遏制煤焦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长效机制。

【文本加分】有效采用了图表分析、量化分析、统计分析、模型分析等分析方法;报告在人代会召开之前呈送党委、人大等部门。

考量:落实与运用情况

报告得到了山西省委的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袁纯清批示转发全省各市负责人和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省院以“晋检发预字[2013]6号”文件形式,通报各地市负责人及20多个省属国有企业,对策建议引起高度重视,推动地市及相关企业加强警示教育,建章立制,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评审:推荐理由和特点

专项报告收集了山西检察机关五年中查办的一批在全国、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煤焦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通过综合运用量化分析、图表分析、统计分析、模型分析等分析方法,在多方面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了煤焦领域易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尤其在对全省煤焦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的分析上深刻、具体,对全省煤焦领域职务犯罪多发、高发及危害把握准确,并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对策建议。预防措施部分切实可行,对于有效遏制煤焦领域职务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这份山西版的“申论”,均体现出最高检设置年度报告制度的功能和目的,切实发挥了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将年度报告真正贯彻在党委领导下的决策层和部门负责的组织实施层,是一份难得的优秀报告。

山西:煤焦领域腐败成因分析

山西是全国的煤炭大省,煤炭产量约占全国的1/4,煤炭及其相关产业的增加值占全省工业经济的半壁江山,煤焦产业多年来一直是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但山西优势在煤,突出问题也集中在煤。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大量职务犯罪案件表明,这些职务犯罪的发生已经给山西省转型跨越发展带来了无形的危害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案件多发、高发的原因主要是:

1.国有煤企完备的制度体系形同虚设,制度被关进了“权力的牢笼”。

据调查,山西省煤焦领域相关部门及国有煤企都普遍建立、健全了从煤炭资源审批、证照办理、生产经营、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安全监管、煤炭销售、税费征管、兼并重组及中介服务等制度,但完备的制度体系并没有在实际中得以很好的落实。山西省盂县煤运公司下曹营业站原副站长张建斌为了在煤炭销售中得到该公司财务部原主任崔金文的照顾,先后为崔购买了价值330余万元的房产及财物。面对巨额贿赂,崔放弃了财务人员的职业底线,将财务部主任的权力用到了极致:2008年至2010年间,张建斌多次拿着不规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原煤预付款交给崔金文,用于办理销煤计划,对此崔金文睁一眼闭一眼,致使张建斌累计骗取原煤款达1700万元,至今无法归还,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2.“官商勾肩搭背”、“官煤私结同盟”,催生黑色的“腐败链条”。

山西煤炭资源暴利的现实把相关部门对资源监管的公权力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中客观地放大了许多。即使是来自于相关监管部门的一个小小许可权、监管权、核准权、检查权,抑或是对煤炭企业的知情权、了解权、评估权、过问权,也会让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波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煤矿有着各种管理权限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就很容易成了煤矿业主拉拢和腐蚀的对象。而相关煤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被“老板”拉下水后,则会很自然地与老板勾肩搭背,结成利益同盟。如原大同市公安局局长申公元(副厅级),利用职务之便,以筹建煤炭发运站为由向煤矿主李克伟索要现金2900万元、价值83万元汽车一辆,为李克伟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和关照。特别是李克伟被警方通缉后,申公元仍然将其藏匿长达三个多月。

3.国有煤企高管专横跋扈,无视监管,将公权当做谋取私利的“绿色通行证”。

2008年至2012年,山西检察机关共查办国有煤企高管(处级以上)16人,其中涉及厅级煤企高管4人,这些高管之所以步入职务犯罪的泥潭,作风霸道、独断专行是主要因素。原潞安矿业集团副总经理刘仁生,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兼任北京科技大学硕士生导师,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专家,然而就是这样一位有着众多科研成果的“专家型”企业高管,随着职务的升迁,贪欲也恶性膨胀。2011年,当刘仁生看准北京一套价值975万元的房子后,就直接向一位与他有多年“交情”的贩煤老板王某索要;公然索贿的背后,是他掌控着潞安集团每年7000多万吨煤炭的销售大权,煤以什么样的价卖、怎样卖、卖给谁全都由他一个人说了算。

4.煤矿审批手续繁杂,公开透明度低,为相关涉煤部门人员收受贿赂增加了“安全系数”。

由于近年来煤炭资源的利润空间大,相关涉煤部门对企业的各种公权力在与煤企的接触中彰显出典型的执业“职业病”。把煤炭企业当成“吃拿卡要”的对象,表现出种种不良职业心态。主要有:一是“我为你办事,给我好处就收”。如原山西省临汾市煤炭局局长杨吉春(正处级),在为有关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下拨煤矿维简费和对煤矿复产验收、安全检查、资源整合等过程中,接受矿主等人请托,为他们提供方便,谋取利益,利用中秋节、春节以及到煤矿检查工作等机会,先后收受57名相关人员的贿赂款109万元。二是“我为你办事,不给好处就要”。如山西省保德县孙家沟乡党委书记张建军,以给辖区内的三家煤矿解决村民纠纷为由,向煤矿业主索要“赞助费”30万元。三是“我给你办事,没有办成不退钱,你也不敢告我”。如山西省平遥县政府原副县长李焕进,明知省政府要关闭改良型煤焦炉,但仍然收受耿某等5名焦化厂主集资起来的贿赂款50万元。李焕进事情没有办成,却仗着是县领导的身份,也不退钱。

5.国有煤企监管机制缺失,以“花拳绣腿式”的监督掩盖深层次的“问题黑洞”。

山西省的国有煤企的煤炭销售分为合同煤(价格低)和非合同煤(价格高)两种。相关煤炭销售的制度很多,但是从山西检察机关查办的山西省焦煤集团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高玉斌(副厅级)受贿案、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原副总经理李海明、潞安矿业集团原副总经理刘仁生、同煤集团原副总经理赵生龙等四件因销售煤炭而受贿的案件看,虽然也进行价格的谈判、竞争、公开定价等环节,但并没有阻断上述四个煤企高管为相关当事人谋利,收受贿赂的管道。同煤集团前些年就建立了一整套的矿工工资发放申报、审核、审批、下拨、领取制度。但是这样严格的制度体系,在执行中却变了味,2008年至2012年,大同市矿区检察院共查处同煤集团所属煤矿基层队长采取上班矿工多报工资、为长期不上班人员凭空虚报工资等手段贪污案件13件。采用此手段贪污国有煤企资金的做法,在同煤几乎成为公开的秘密,相关制度规定也很完善,例行的监管审计成为表面化的手续,为基层队长套取国有资金大开方便之门,而对此情况,同煤集团纪检人员却持有“同煤集团有上万名基层队长,出现这样几个队长贪污案件很正常”的心态,令人深思。

专项报告之吉林版“申论”

原标题为“关于从杨青松案件看我省土地整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的报告”,全文3444字,于2013年4月18日呈送中共吉林省委,同时报送省政府、省纪委、省政法委。

【报告结构】由三部分组成。一、杨青松渎职系列案件的基本情况。二、省土地整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权力过于集中(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在土地整理活动中拥有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测绘、审批、组织招投标、工程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一系列职权,形成了单位集权、一人多权的局面。杨青松利用其担任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负责全省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职务之便,滥用行政职权,采取透露标底、授意评委打高分、授意下级国土局长、整理中心主任关照等手段,为其情妇、亲属、朋友等取得40多个土地整理项目,其中仅为其情妇董凤杰就非法取得25个土地整理项目,总中标价达4亿元人民币,董凤杰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杨青松在帮助他人中标获得土地整理项目后,非法收受贿赂500余万元,行贿人员多达20余人);二是监管制约不到位;三是工作流程不公开。三、预防土地整理领域职务犯罪的四条对策建议: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相关制度建设;科学配置土地整理部门的权力;强化对土地整理决策环节的监督制约;加强国土资源部门职务犯罪预防。

【文本加分】参评报告材料内容完整、证据充分、条理清晰、格式规范。运用量化分析、图表分析、实证分析、统计分析方法,图文并茂,清晰明了地展现出吉林省土地整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为指导实际工作提供了良好借鉴。《报告》催生了系列的省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并加以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考量:落实与运用情况

2013年4月26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儒林针对报告做出重要批示:“请忠诚同志协调落实好省检察院所提建议。”4月28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省长马俊清针对《报告》做出重要批示:“此专项报告分析深刻、建议具体,请省国土厅认真研究借鉴,完善机制,严格监管,举一反三,把预防职务犯罪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8月20日向全省全文转发由吉林省监察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审计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国土厅、监察厅于2013年11月22日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2014年5月23日,省国土厅针对报告所提意见制定《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土地整治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下发全省各市、县进行落实整改。同年6月26日,省国土厅向省检察院提交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我省土地整理工作中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专门回复《报告》落实情况。

评审:推荐理由和特点

一、内容完整、分析透彻。《报告》引用大量数据和事实对问题现状、成因进行剖析,有的放矢地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关注了吉林省土地整理工作中出现的系列问题,对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参考价值很高。二、领导批示、落实到位。《报告》在呈送领导机关后,得到省委、省政府相关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好对策建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针对建议下发了整改意见,将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工程项目的单位取消或暂停备案申请、提出整改报告、省级领导部门审核等整改措施落实《报告》建议。三、建议具体、对策可行。《报告》从完善制度建设到科学配置权力再到监督制约权力提出具体措施,使得相关部门看到建议后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何种程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四、建立制度、指导实践。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8月20日向全省全文转发由吉林省监察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审计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监察厅于2013年11月22日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五、警示教育、成效显著。《报告》对土地整理工作中系列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有典型事例、典型人员,因此对于国土部门的相关人员的思想、行动、后果都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以《报告》为落脚点对65家资格资质、工程质量、履行义务出现问题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了对应的整改。

吉林:杨青松渎职系列案突显四特点

2011年11月1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成立“11·01”专案组,在省纪委协调配合下,对杨青松涉嫌滥用职权案展开全面侦查。2012年7月17日侦查终结,共立案38人,其中国土系统8人、司法系统2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6人,共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串通投标等十几项罪名。主犯杨青松、王野涉案金额巨大,达1.1亿元。立案侦查的38人全部交付法院审判,其中杨、王二人一审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有上诉。通过查办此案,有效惩治了职务犯罪,促进了国家惠农政策落实,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亿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认真分析杨青松渎职犯罪系列案,有以下四个特点:

1.创造了该省查处职务犯罪历史上的“三宗最”。

即涉案金额最大,仅杨青松、王野非法控制的108个项目总造价就达5.7亿元人民币,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为该省历史上域内职务犯罪最高;涉案地区最广,涉案土地整理项目覆盖全省9个市州30个县市;涉案人员最多,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共计500余人,侦查卷宗摞起来高达9.8米,是该省查办渎职犯罪史上最大的一起窝串案件。

2.犯罪环节十分集中。

在申报立项设计环节,多数是根据国家土地整理限价来逆向推算面积、工程量和投资额度,缺少可研性论证。在招投标环节,杨青松、王野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围标、串通投标、影响评委倾向性评分、迫使他人退出竞标等非法手段,取得或帮助他人取得108个项目的施工权。在施工环节,个别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与施工方、监理方相互勾结,采取虚增工作量、虚填土石方等手段,侵占土地整理资金。

3.犯罪时间跨度长。

杨青松自1999年初任省国土资源厅地产事务所所长开始至2008年底,肆无忌惮的利用职务之便疯狂敛财,收受贿赂帮助他人非法承揽工程。王野也是从1999年开始,利用分管土地整理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想方设法进行设租、寻租活动,用公权揽私活谋私利。

4.犯罪手段狡猾隐蔽。

王野为在土地整理项目建设中获取更多非法利益,由自己实际出资、由他人替名注册公司,先后掌控了设计、测绘、监理、建筑等14个公司从事土地整理工作,在外人看来是合法程序,实则利润全部进入了王的腰包;王野及其女儿均有两个“身份”,其假身份证主要是用来存款,以逃避侦查。

编辑:刘雁君 nina_ly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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