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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困境及其对策

2015-02-12韩志明

阅江学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公民参与社会组织环境治理

韩志明,刘 璎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雾霾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困境及其对策

韩志明,刘璎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摘要:雾霾污染考验国家治理的行动模式,公民参与雾霾治理具有独特的优势与现实必要性。在当前雾霾治理过程中,公民参与面临的困境包括“搭便车”行为与“囚徒困境”,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不完善,个体行动乏力,缺乏法律保障、制度保障与组织保障等。公民个人应当树立环保意识,改变生活方式,在源头上直接参与雾霾的防治,进而参与雾霾的公共治理活动。政府要建立大气治理信息共享渠道,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多种信息收集渠道,汇集对大气治理的意见和建议;把公民参与纳入环境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参与是公民参与的延伸与拓展,也是促进或推动公民参与雾霾治理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应发挥其组织和专业优势。此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也是雾霾治理的合理模式。

关键词:雾霾治理;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社会组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的建设总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其中,强调要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实现永续发展。在此背景下,各级政府积极响应,采取各种措施治理包括大气污染在内的各种污染。但是,对于环境治理,传统的政府单一中心的行政管制模式已经暴露出许多问题,治理的效果也不明显。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民众的环保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乐于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却苦于没有合适的平台和相应的保障机制,参与过程困难重重。雾霾治理关系公民的切身利益,每个人都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打好雾霾治理的“人民战争”,让更多的民众加入雾霾治理的队伍,提高雾霾治理的效率,无疑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重大命题。

二、公民参与雾霾治理的优势与必要性

雾霾污染是工业化大生产的产物,2013年以来,雾霾在我国出现得更加频繁,影响日益严重,波及范围也越来越广,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忧虑。据调查,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三大区域的城市群,每年出现灰霾污染的日子超过100天,PM2.5 的年均浓度超过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指导值的2—4倍。*潘小川,李国星,高婷:《危险的呼吸——PM2.5的健康危害和经济损失评估研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2-3页。全国受雾霾影响的区域约占国土面积的 1/4,受影响人口约 6 亿人。*国家发改委:《2013年上半年节能减排形式分析报告》,2013年7月16日,http://www.chinajnsb.cn/news/show-1051.html,2014年6月10日。雾霾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燃煤排放的烟尘、交通工具排放的尾气以及建筑工地和道路交通产生的扬尘等。雾霾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但严重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政府主导和监督工业生产活动,同时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理应维护公民的利益,所以政府应该承担雾霾治理的主要责任。通常,政府主要通过制定管制政策、评价标准等,对工业污染、尾气排放等行为进行监督,依法对破坏环境的相关责任方进行惩处。在2014年11月的APEC会议期间,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通过同时实行机动车限行及管控、工地停工、企业限产等临时措施,让北京等地迎来了“APEC蓝”。遗憾的是,随着这些临时措施的结束,“APEC蓝”也不复存在,雾霾天气再次出现。这一现象充分说明,政府的强力管制措施在短期内或许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仅仅靠短暂的规制手段以及简单的末端治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雾霾治理必须要从源头着手,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形成长效的治理机制。

自1978年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行政主导的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主要靠政府的直接控制,治理工具单一,行政色彩强烈,治理过程被动。环境问题本身比较复杂,政府不能全面掌握信息,最终容易导致行动失误,抬高治理成本。而且,政府单独介入环境治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压制社会力量的参与热情。此外,政府的自利性会使其牺牲环境以追求经济的发展,从而产生诸多不良后果。所以,寻求多元主体加入环境治理以弥补政府的不足很有必要,“治霾绝不可能仅靠政府的单打独斗,它注定是中国全社会的共同战斗。”*《莫鼓吹政府与民间的治霾对立》,环球时报,2013年12月9日。

社会的进步需要新的治理方式,现实需求强调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应该实现有效的合作,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行动框架。如今,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社会力量尤其是公民的参与不能被忽视。*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15页。我国传统的环境治理体系必须向合作式治理模式转化。政府只有加强与公民、企业等其他社会力量的合作,才有可能实现环境的“善治”,实现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雾霾治理的过程中,不同的角色应承担不同的使命。政府有责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污染治理的法制建设,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雾霾治理,加强宣传,促使企业和公民提高环保意识。环保部门应主动出击,检查并处理产生污染的企业。企业要遵守相关法律,实现绿色生产,尽量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公民作为大气污染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针对当下的雾霾污染形势,有调查显示,在39237个样本中,28%左右的受访者认为公民应该“从我做起,低碳生活”;超过60%的受访者认为要“监督政府,共同努力”。*罗晓光:《治理雾霾:全社会要同呼吸共奋斗》,人民日报,2013年7月17日。由此可见,关于雾霾污染,公民的参与意识正在逐渐增强,发挥公民自己的力量正是时候。

在雾霾肆虐的危急关头,国务院于2013年9月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希望通过五年的努力使全国的空气质量得到总体改善。值得关注的是,该计划提出“坚持政府统领、企业实治、市场驱动和公众参与”。*参见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关于“总体要求”的叙述。北京市法制办也制定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公民参与单独列为一章,强调公民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公民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可见,公民在雾霾治理中的地位正在逐步提升。

公民参与雾霾治理具有独特的优势。雾霾成因复杂,影响也很不确定,治理工作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公民的参与可以表达民意诉求,使相关部门获得大量信息,提升治理工作的效率。当然,公民也可以从环保部门获取信息,对各种污染源进行围追堵截,加强对环境治理活动和其他行为的监督,防止政府与企业的共谋行为。公民还可以参与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过程,积极建言献策,推动政策的顺利执行。此外,公民具有多元性和广泛性,包括各个领域的民众。尤其是一些环保组织,他们在环境治理方面具有专业性优势,可以帮助政府解决许多实际问题。

公民参与雾霾治理有其现实必要性,公民是治理雾霾的中坚力量。从根本上来说,雾霾治理就是理顺各方利益关系,协调和控制人们的行为。公民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作为环境的消费者,对环境影响非常大。大气环境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雾霾治理无法回避公民的参与。环境治理发展至今,主要有市场、政府和社会三种治理机制,在治理过程中,不论“无形的手”还是“有形的手”,其能力都有不足之处,公民参与作为一种社会性机制可以弥补两者的不足。*刘奕成:《现代城市环境治理中公民参与的探讨——以长春为例》,硕士学位论文,长春工业大学,2013年,第10页。在切实改善“治理失灵”的基础上,公民参与可以加强对“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的监督,最终使三种治理机制实现有效结合,提升雾霾治理的综合效果。

三、公民参与雾霾治理的困境及其原因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民参与雾霾治理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大气污染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缺乏经验,再加上一些制度性因素的限制,各种困境与问题在所难免,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搭便车”行为与“囚徒困境”

大气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意味着,即使通过付费来治理大气污染,在技术上也很难把区域内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而且,从效率和伦理上来说也不应该这样做。另外,任何人都会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受到平等的影响,多一个人或少一个人的消费都不会影响他人的消费。这样一来,多方利益主体都希望免费享受他人带来的效益,而不愿为环境治理付出代价,从而产生“搭便车”行为,导致治理的低效率。人们牺牲环境获得自己的利益,但成本和负担却转嫁到别人身上。这样,付出和受益不平衡,部分公民的参与积极性就会受挫。

当前,虽然我国民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都有所增强,但仅有少数人将保护环境落实到了自己的行动上。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提到,在个人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才能够得到某种公共产品的前提下,理性个人会存在不付出努力而获得部分公共产品份额的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泛滥会导致集体行动面临困境;如果每个人都参与提供公共物品,那么所有人都将从中受益。*[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1年,第1-30页。雾霾天气的频繁侵扰使民众渐渐变得麻木,人们把“霾生活”作为话题揶揄调侃,以缓解重度污染之下的焦虑和压力。在这样的氛围下,少数积极的参与者也逐渐被湮没,公民参与的集体行动无法推进,进入所谓的“囚徒困境”,从而无法实现大众共同受益的局面。

(二)信息不对称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基础,在我国旧有的环境治理体系下,环境信息的透明度不高,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缺陷,阻碍公民参与环境治理。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曾坦言,“底数不清、机理不明、技术不足”是制约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瓶颈之一。*顾瑞珍,陆文军:《我国着手摸清雾霾元凶》,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年4月4日。具体来说,雾霾是如何形成的?哪些行业的“雾霾贡献率”更高?造成雾霾问题的元凶究竟是什么?关于这些问题,各方持不同意见,争论不休。比如,就机动车尾气的“雾霾贡献率”来说,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的张仁建课题组称,汽车尾气及垃圾焚烧的“雾霾贡献率”只有4%;而北京市环保局检测中心主任张大伟则表示,从北京市全年的情况来看,机动车的“雾霾贡献率”达到22.2%。*王朔:《北京PM2.5年均浓度超国标1.5倍》,京华时报,2014年1月3日。这些争论是探明雾霾形成机理、决定治理方向的关键,恰好也是模糊不清的地方。普通公民很难了解大气污染形成的机理,也搞不清如何才能有效治理雾霾。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但将一部分公民挡在了雾霾治理的大门之外,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的话语权。

此外,我国雾霾治理的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还不够完善。环境信息发布整体滞后,公民不能及时、动态地了解雾霾污染的具体情况和相关部门的治理活动,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得不到保证,这样,就不能有效吸引民众参与雾霾治理。而且,我国目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和形式都较为单一,以雾霾治理为例,公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少、范围窄,且信息的权威性与真实性还有待考证——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信息真真假假,难以分辨,参与的热情自然会受到抑制。

(三)个体行动乏力

个体行动乏力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公民参与是零散的,如果不能有效地把分散的力量组织起来,治理效果自然微乎其微。再者,政府是雾霾治理的引领者,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公民参与雾霾治理。如果机制不完善,公民参与无门,参与热情就会大大削弱,最终造成“参与冷漠”。最后,参与能力不足是限制公民参与雾霾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雾霾治理的专业性要求高,普通民众对这方面的知识不了解,自然无从参与。

客观来说,我国公民参与雾霾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参与方式不具体,参与途径少,参与效果无法保证。当前,公民参与雾霾治理过分依赖于政府的行政导向,因此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在不触发自身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很难将其立场充分表达出来。*孙乐,王绍伟:《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研究》,北方环境,2013年第9期,第78-79页。这种长期形成的政府独大的氛围使我国在雾霾治理中存在路径依赖,短时间内,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都无法转变观念。大家习惯于按照政府的指令、规定行动,政府也习惯于利用规制性的手段治理雾霾。

总体来看,我国缺乏公民参与雾霾治理的长效性平台,公民参与路径不畅,缺少行动激励,这些都是造成公民参与乏力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最普遍的公民参与方式主要是环保部门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投诉和举报。但是由于政府回应性不足,这些参与方式大都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多数人通过网络和其他媒体获得信息、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而政府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公民参与的进一步发展。像公益诉讼、政府网站、网络论坛等新的参与途径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四)缺乏法律保障、制度保障与组织保障

公民参与雾霾治理缺乏良好的制度保障。虽然《宪法》以及其他与环保有关的法律制度承认公民参与的权利,但是都不够具体,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导致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在非正式规则方面,包括官员自身、政治传统的习惯性倾向等,都对公民参与持惧怕、排斥或抵制的态度。*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公共参与手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34页。在雾霾治理中,受传统制度安排的限制以及“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政府常常对公民乃至社会团体存在不信任感,这种态度很容易将社会的多元力量拒之门外。

在目前的法治条件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尚不健全,导致公民的大气污染索赔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雾霾的公益诉讼主客体划分困难,公益诉讼制度难以建立;另一方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少,国内罕有地域性大气污染诉讼案。其实,《民事诉讼法》早已引进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司法部门对此类诉讼极为敏感,甚至让其退出法庭。*《公民大气污染索赔权如何落实》,新京报,2013年9月27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该制度并没有在保障我国公民参与雾霾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作用。

此外,公民参与雾霾治理还缺乏组织保障。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公民对雾霾治理了解甚少,难免带有情绪性和盲目性。在西方国家大气治理的过程中,非政府组织起了很大的作用,非政府组织把零散的公民力量整合起来,并凭借其专业性与政府进行有效的沟通。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一度受到制度和政治环境的约束,非政府组织在注册、管理、政策协调、监控等方面的制度性缺失仍是实际操作中的难题。因此,我国公民参与雾霾治理缺乏专业性的组织和引导,无法形成规范的参与秩序,大量分散的个体化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公民参与的优势也就无从发挥。

四、公民参与雾霾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面对上述诸多困境,一方面,需要公民自身努力改进参与雾霾治理的态度、方法和技巧;另一方面,不同的社会主体也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积极为公民参与雾霾治理提供条件和支持。

(一)公民应该做什么

第一步,树立环保意识,从自身做起,尝试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在源头上直接参与雾霾污染的防治。首先,倡导“绿色出行”,出门尽量步行、骑自行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样不仅可以缓解交通拥堵,也可以减少汽车尾气。其次,提倡低碳生活,节约用电。燃煤电厂的煤炭消费量极大,而煤炭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之一。美国在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中,曾列出一些小贴士,从空调温度的设定、壁炉燃烧材料的选择等细节之处提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提升空气质量。我国需要对雾霾产生的源头进行细致分类,根据国情有针对性地倡导公民行动起来,减少雾霾污染。公民自身也应当主动了解雾霾的相关知识,积极响应号召,亲身参与雾霾治理。

第二步,参与雾霾污染的公共治理活动。公众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相关信息,举报非法排污的工厂和企业,对相关企业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利用信息化时代的多种工具,积极登陆政府部门的网站,或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获取信息并提供信息,在掌握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理性参与。同时,推动政府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迫使政府不断完善大气质量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渠道;不断向司法部门争取公民大气污染索赔权,迫使相关部门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和制度;积极参与各类环保社会团体的活动,呼吁更多公民的参与,共同推动雾霾治理的进程。

(二)政府应该做什么

首先,建立大气治理信息共享渠道,让公民能够随时了解大气污染的状况和政府治理情况,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雾霾治理过程中,将PM2.5数据纳入全国空气质量监测标准,加强监测站点建设,使民众可以实时查询各区域的空气质量。相关部门还要加强雾霾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公民转变陈旧的观念,提升参与能力。

其次,建立多种信息收集渠道,完善污染治理的信息管理系统,为精确有效的治理提供清晰而可靠的信息基础。2014年3月,《南方周末》到环保部进行了一项调查,主要了解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相关数据。据介绍,仅2013年,这条热线接到的民众来电和网上举报共48749件。2014年2月,环保部在京津冀明察暗访大气治理状况,12369热线的举报信息提供了大量的幕后支持。*严定非,汪韬:《“环保110”数据里的秘密》,南方周末,2013年3月21日。未来,政府应当开拓更多像12369热线这样的公民参与渠道,为雾霾治理提供更多的信息支持。

再次,把公民参与纳入环境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在西方,各种类型的公民会议,如听证会、座谈会、公民陪审团等制度安排是政府鼓励公民参与的重要途径,也是重大环境政策出台的前提。当下,我国应完善现有的公民参与制度,开拓新的公民参与途径,在环境政策制定中广泛吸纳民众意见,让环境政策充分反映公众诉求。托马斯建立了“公民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孙柏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9页。该模型用定量的方法,把与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相关的多个维度纳入其中,为促进我国公民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未来,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民参与环境政策制定的途径和流程,出台更多更有效的环境政策。

最后,保证公民参与雾霾治理有法可依,让法规体系覆盖公民参与雾霾治理的全过程。为此,国家应当及时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保证法律法规的全面适用。同时,吸收国外经验,完善现有的公益诉讼制度,推进民间的环保维权,降低公益诉讼和公民索赔的门槛。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其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是一大亮点。虽然诉讼主体进一步明确,诉讼范围放宽,*参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与该制度配套衔接的制度体系仍有不足之处。政府各部门还需不断努力,让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公民参与雾霾治理的利器。

此外,环境质量评价制度也是一项基本的环保制度。该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政府在“一法一条例”中对公民参与环境质量评价的各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我国,该制度尚未广泛运用。2006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曾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但该办法涉及范围较小,超出建设项目之外的公民参与依然无法可依。*楼苏萍:《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途径与机制》,学术论坛,2012年第3期,第36页。我国政府需不断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完善评价标准,使其在雾霾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把污染扼杀在萌芽状态。

(三)社会组织应该做什么

社会组织的参与是公民参与的延伸与拓展,同时,社会组织也是促进或推动公民参与雾霾治理的重要力量。在雾霾治理的组织化行动者中,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不可忽视。因为环境问题的政治争议较小,所以环保领域是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较为活跃的领域之一。*贾西津:《中国公民参与案例与模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22页。非政府组织具有亲民效应和强大的号召力,提高他们参与雾霾治理工作的积极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创造更好的社会参与氛围。同时,非政府组织的专业性和组织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将多数人的想法反映给政府相关部门。还有些社会组织善于运用媒体的力量,通过舆论宣传引起社会关注,发动群众参与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风潮。这些显然是普通民众无法做到的。

在国外,非政府组织在环境治理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参与非政府组织、成为一名志愿者可能是西方国家的公民参与环境治理最为普遍的选择。例如德国环境与自然保护联盟就是一个专业化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其活动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参加各种听证会,而且还在议会委员会中工作并评议议案。在地方层面, 环境与自然保护联盟也积极参与各种政策的执行。*[英]克里斯托弗·卢兹主编:《西方环境运动:地方、国家和全球的向度》,徐凯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0页。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规模普遍较小,政府对其认可程度较低。我国应该逐步降低审批门槛,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让各种社会组织在雾霾治理中发光发热。环保非政府组织应加强自身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提升自身的参与能力和权威性,成长为政府治理雾霾的合作者。同时,环保非政府组织还应当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知识宣讲和教育工作,努力调动公民参与的热情,把有参与意愿的公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在壮大自身力量的同时吸引公民参与雾霾治理。

除了环保非政府组织的介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也不失为雾霾治理的一个合理模式。与环保非政府组织的非盈利性质不同,第三方治污主要是排污者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该模式已经在发达国家运行多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第三方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全社会的治污压力,公民可以用一种更为放松的心态面对雾霾污染,参与的积极性也会提高。除此之外,第三方在治理过程中与企业建立了明确的权责关系,企业排污治污的信息会更加真实、透明,有利于公民行使监督权。政府要加强引导第三方治污的发展,为其参与雾霾治理铺平道路。国务院于2015年1月发布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从多方面对第三方治污进行了政策设计。在未来的雾霾治理过程中,应当本着公共利益,不断进行政策创新,依法发挥第三方的作用,使之成为治霾新力量。

五、结语

每个人都是雾霾的“贡献者”,也是雾霾的受害者。雾霾对每一个人提出了拷问,也考验着政府的治理能力。公民参与是雾霾治理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推动雾霾治理体制改革的原动力。在现有的环境治理模式下,公民参与才刚刚起步,相关制度和机制尚未健全,有限的公民参与面临各种困难。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在实践中努力探索,也需要研究者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

〔责任编辑:沈丹〕

·气象与人类社会·

The Dilemma and Measures of the Citizens’ Participation in Haze Management

HAN Zhi-ming, LIU Ying

(TianjinNormalUniversity,Tianjin300387,China)

Abstract:The national governance action mode is responsible for the serious haze management. The citizens’ participation in haze management has unique advantages and practical necessity. In the process of the haze managemen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behind citizen participation, such as ‘taking a free ride’, ‘prisoner’s dilemma’, information asymmetry, imperfection abou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sharing mechanism, individual action, a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guarantee and organization guarantee, among other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aze governance, citizens must set up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change lifestyles, prevent the pollution from where it originates and take part in public activities on haze management. In addi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also build a channel to share th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which ensures citizens’ rights to know as well as surveillance. Government should also broaden its access to collect various information and suggestions on atmospheric controlling and make citizens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policies making. In addition, th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follows citizen participation, which can promote and drive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haze management through its organization and professional advantages. The third-party management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s another reasonable mode for haze governance.

Key words:haze management; citizen participation; environment management; social organization; the third-party management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作者简介:韩志明,男,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刘璎,女,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助理。

基金项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应急课题“京津冀协同治理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创新”(TJZD14-003)

收稿日期:2014-12-10

中图分类号:D6; X3

文献标识码:A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15)02-0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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