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品牌的采购
2015-02-11王传政张艳艳王其海
王传政,张艳艳,王其海
(解放军第88医院,山东泰安271000)
指定品牌的采购
王传政,张艳艳,王其海
(解放军第88医院,山东泰安271000)
分析了“指定品牌”采购的弊端和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对策措施:强化各部门依法采购意识,加大对公共采购理念的教育宣传,做好产品知识宣传,认真搞好市场调查,科学设定成交标准,强化对采购的审计和监督。
指定品牌;采购;管理;军队采购
指定品牌采购是指在非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指定采购某种物资品牌,或在提报需求时没有明确指定某一品牌物资,但注明采购货物的有关技术指标具有明显倾向性。指定品牌违背军队物资采购有关规定。但在物资集中采购中,指定品牌采购的现象屡见不鲜,认识指定品牌采购现象及危害,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很有必要。
1 指定品牌采购的弊端
目前,物资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之所以规定不能搞指定品牌采购,是因为其存在明显的弊端。
1.1 造成不公平的竞争。指定品牌采购事实上是一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任何一个集中采购项目来说,符合功能条件的品牌是多样的,如果仅旨定其中的一个品牌进行采购,就会明显地排斥其包品牌商家参与竞争的机会,无法实现品牌间的竞争,削弱了供应商的积极性,造成某一品牌的产品垄断采购市场,从而使得相关的采购活动实质上是在“不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平”竞争,带有变相的歧视性。
1.2 降低资金使用效益。物资集中采购的效益来源于批量采购引发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由于指定品牌采购造成的不公平,导致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无法响应,丧失了充分竞争的机制,只能引起同品牌的不同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这种无品牌竞争是不充分的,而且会增加代理商之间串标的风佥,这种竞争多是虚假的,容易出现各代理商“轮流做庄”的情况发生。另外,代理产品的供应商会利用其专卖﹑总经销等优势操控价格,使采购机构不能茨得理想的中标价格,难以达到优质优价和有效节约采购资金的目的。
1.3 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一些供应商为了追求巨额利润,往往通过找门路﹑托关系,尽力向用户单位或采购机构推荐其品牌,为使自己能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会使出各自的“公关”战术,一些自控能力差﹑防腐拒变能力弱的用户单位或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经受不住供应商“糖衣炮弹”的袭击,挚必滋生腐败现象,直接或变相地指定采购的货物吊牌或供应商,使物资集中采购丧失客观公正性。
2 指定品牌采购产生的原因及防范
指定品牌采购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认识上的误区,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应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所在,对症下药,从思想上引导,认程序上规正,从技术上防范。如果有充分合理理由必须采购某个特定品牌,应该搞好需求论证及情己说明,严格进行报批审核,把好关口,不能任由事上部门(需求单位)随心所欲指定品牌。
原因一:事业部门对采购法律法规不熟悉,对采购方式选择及操作程序的要求不够了解,不知道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使用其他采购方式时不得指定物资品牌。而采购机构出于多方面考虑,往往会尽量满足事业部门的需求,对于指定品牌的问题,也不会主动要求事业部门进行纠正,久而久之事业部门就认为可以指定品牌采购。
防范措施:应当强化各部门依法采购意识,将采购法律法规汇编成册印发事业部门进行学习,了解有关制度规定,按要求提报采购需求计划。同时,作为物资采购机构,对于事业部门指定品牌的需求计划,不能一味迁就,应该严格按照采购法律法规勺要求办事,从源头上禁止指定品牌采购。
原因二:某些事业部门始终以“业主”自居,过分强调自身的权利和作用,认为采购资金是自己部门的,自然有权决定采购货物的品牌,希望多花预算资金,追求高标准配置,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奢侈采购,攀比采购,贪大求洋。
防范措施:应当加大对公共采购理念的宣传教育,军队物资采购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花的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不是事业部门自己的钱。应该摒弃小集体利益的狭隘思想,站在更高层次上理解物资集中采购,事业部门只应该提出采购物资用于满足何种功能,而不应该具体决定采购什么品牌。作为公共采购,应该秉持满足基本需求的采购理念,不能一味追求产品的性能﹑品质,更不能跟风攀比﹑讲时髦,要节约采购资金,减少采购浪费。
原因三:目前市场上货物质量参差不齐,一些事业部门由于观念认识上的误导,对某种品牌的产品比较满意,而对其他品牌的性能知之甚少,担心不指定品牌采购难以保证货物质量。
防范措施:应当搞好产品知识宣传,引导事业部门消除品牌意识,消除对非品牌产品存有的疑虑和抵触情绪,通过实际采购案例让大家认识到采购非品牌产品不仅节约采购资金,而且有的质量﹑售后服务相比品牌产品也毫不逊色。更关键的是要强化采购人员素质,树牢为用户服务的理念,加强对货物的甄别,严控采购质量风险,真正为事业部门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资,提高事业部门对采购机构的信任度,让用户相信即使不指定品牌,采购机构也能够为自己采购到满意的产品。另外对一些如办公用品﹑办公耗材之类的零星采购需求,可由采购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品牌供应商,实施定点采购,不仅节省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也能满足一些事业部门自行选择品牌的需求。
原因四:提报采购需求计划时,采购机构往往要求用户提供所购货物的技术性能参数,如果事业郎门对该货物缺乏全面了解,一般会以某一品牌为基准确定技术性能参数,潜意识中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将其他品牌排除在外而造成指定品牌采购,主要表现在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专用设备和专用材料采购中。
防范措施:首先,应当要求事业部门严格按照拟采购货物的实际用途﹑功能﹑性质,认真做好前期市场调查,不能以某品牌为准﹑而应以满足其功能要求为准,科学确定拟采购货物的性能参数;还应该避免完全按照自身想法办事,在产品技术条款中添加理想化因素,而造成指定品牌采购,或造成投标供应商没有一家符合要求,导致出现流标的现象。其次,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及采购机构要做好对采购需求计划中性能参数的审核,认真与市场产品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并与事业部门协商处理含有倾向性的性能参数要求。
原因五:部分采购机构认为在组织实施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采购活动中,让多种品牌参与竞争,难以把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成交原则,只有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才能真正体现“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才能在此基础上公平比较价格的高低,因此指定品牌是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采购的内在要求。
防范措施:应当看到此种观点与《政府采购法》及《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对供应商成交标准规定的不够明确有很大关系,需要权威部门进行解释并加以明确。从政府采购及军队采购改革的基本精神出发,采购改革的根本除预防腐败外,还要增加透明度,增强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节约采购资金,是高采购经济效益,而指定品牌的采购只会限制竞争。因此,上述观点是对政府采购和军队采购制度的误解,曲解法治的基本精神。开展竞争型谈判及询价采购活动时,不能仅从字面上简单理解法规中的成交原则,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科学设定成交标准,在符合采购需求的基础上,引入产品品牌分,通过性价比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避免低质产品低价中标的现象。这既符合采购法规精神,亦避免放任指定品牌采购现象的发生。
原因六:事业部门及采购机构认为多数情况下,某个品牌的货物有多家经销商或代理商,邀请不同品牌的3家以上经销商或代理商参与采购活动,符合集中采购的竞争原则,是一种合法合规行为,因而可以指定品牌采购。
防范措施:应当认识到同一品牌不同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是微乎其微的,表面上看符合竞争原则,但放开视野看实际是限制竞争的。针对此问题,2003年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对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3家以上供应商的计算方法做出规定“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实际工作中,应当按照“复函”的要求邀请不同品牌的3家以上经销商或代理商参与采购活动。
F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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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376(2015)12-084-02
201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