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管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3万元罚款是否欠火候?
2015-02-11张鹏
政解
短信管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3万元罚款是否欠火候?
对于国内近13亿的手机用户而言,“垃圾短信”已经成为难以挥去的梦魇,尽管国家部委曾多次督促运营商进行自检自查工作,央视“3.15”晚会连续2年曝光了“垃圾短信”背后的灰色产业链条,诸如360、腾讯等互联网企业也陆续推出了针对“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的拦截应用,但这些手段只能从表面上压制住“垃圾短信”的势头,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
最近,呼唤多年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终于出台,被诟病多年的短信息治理问题终于进入到了有据可依的“法制阶段”。
就在今年5月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今年6月30日起施行,《规定》中对于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规定》遏制“垃圾短信”的咽喉
在完整且详尽的《规定》长篇细则中,以下关键词语对于久治不愈的“垃圾短信”问题将起到重要的遏制作用:首先,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应保证计费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其次,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再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内容)提供者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电信管理机构处以1~3万元罚款;最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垃圾短信”的举报工作。
据悉,《规定》自2013年初开始起草,除了对商业性短信息、公益短信息的管理制度进行研究之外,起草小组成员还书面征求了公安部、工商总局、互联网信息办、地震局、气象局和国务院应急办等部门的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期间,起草小组成员曾赴江西、福建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地方通信管理局和有关电信企业的意见;曾两次征求地方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和转售企业的意见,并组织部分企业进行座谈和研讨,最终形成了《规定(草案)》。
细则过粗,惩罚力度令人堪忧
不过,如此费尽周折的《规定》并没有得到所有人的拍手叫绝,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业内人士和行业专家对于《规定》的执行和监督表示了异议。
在他们看来,目前《规定》中的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还缺乏更具操作性依据的描述,比如在第22条中,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那么,问题来了,运营商应该如何建立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很多企业级的短消息群发功能已经超越了运营商的监控范围,甚至一些短信是通过互联网软件、移动互联网应用或是邮件形式发出的,运营商应该如何抓取这些数据,而个别地方运营商也曾被曝出参与“商业短信”的分成,那么运营商又该如何严防“监守自盗”的行为发生?
不仅如此,《规定》中第34条细则表示,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电信管理机构处以1~3万元罚款。众所周知,“垃圾短信”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推销、广告,甚至是欺诈等行为,违法分子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可以花重金购买“伪基站”实现3公里半径内10万手机用户的短信群发量。相比而言,仅3万元的惩罚力度似乎并不能让那些违法分子引以为戒。本刊希望,伴随着6月30日《规定》的正式实施,业界的那些“担心”能够在监管部门强有力的推进和整治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