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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熟人社会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特征

2015-02-11王烁

犯罪研究 2014年6期

王烁

内容摘要:从公开数据可以看出,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成员以当地人为主,外地人所占比例受外来人口数量影响,成员之间关系多为熟人关系。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中国是一个差序格局下的熟人社会。在此影响之下,现阶段中国有组织犯罪组织性表现出组织规模容易发展壮大,组织对外“凝聚力”相对较强,组织内部结构相对松散,组织的核心圈为当地人,外地人往往处于外层等特征。随着社会发展,中国正逐步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有组织犯罪在未来则将出现组织严密性增强、组织人员组成越发复杂、核心圈和外层人员组成差异不再明显等趋势。有组织犯罪的这些组织性特征决定了对其必须“打早打小”。

关键词:熟人社会;有组织犯罪;组织性

一、有组织犯罪成员结构

本文选取的分析样本包括东北地区、西北地区、北京地区、上海地区、浙江省、广东省等省份、地区,样本覆盖面较大,能够有效反映、推断全国情况,分析的对象主要是该地区有组织犯罪犯罪人的人员结构, 具体而言,主要关注的是该地区有组织犯罪犯罪人的人员来源及其之间的关系,即有组织犯罪犯罪人来源于当地还是外地,其之间是同乡、同事、亲友还是其他关系?

(一)数据呈现

首先,下列数据中的外地人均指户籍为大陆地区的外地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其次,当地人和外地人的界定,主要以户籍所在地是否为当地进行认定,在没有户籍所在地信息的情况下,则以在当地是否具有固定居所或住房为标准。虽然两者有所区别,但是总体上来说,在当地有固定居所或者住房的人中大部分具有当地户籍,即使不具有当地户籍,生活工作等活动的主要场所也在当地,且从数据上看,两者差异并不是很大。如以外来人口较多的广东省为例,从犯罪人的户籍统计结果看,当地人为54.6%,外地人为45.4%;涉黑犯罪人中在犯罪行为地有固定住所的人占到16.2%,有住房的占到38.9%,有固定住所和住房的犯罪人加起来占到55.1%,而在本地没有固定居所的占44.9%。 可以看出两个统计数据的差距并不是很大,所以本文认为可以在户籍情况不明的情况下,使用“在当地是否有固定居所或者住房”作为界分当地人和外地人的标准。

东北地区:559名犯罪人中,当地人507人,占总数的90.7%;外地人50人,占总数的8.9%。

西北地区:614名犯罪人中,当地人583人,占总数的95.0%;外地人27人,占总数的4.4%。

北京地区:136名犯罪人中,当地人占总数的66.9%,外地人占总数的30.2%。

上海地区:103名犯罪人中,当地人16人,占总数的15.5%;外地人87人,占总数的84.5%。

浙江省:组织、领导者为本地人的占总数的60.0%;组织、领导者为外地人的占总数的40.0%。

广东省:216名犯罪人中,当地人占54.6%;外地人占38.9%。

(二)数据分析

从上述数据出发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就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人员组成情况得出以下结论:

1.以当地犯罪人为主,外地犯罪人与外来人口数量有关

从上述的数据可以看出,总体上来说,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犯罪人人员结构以当地人为主,外地人为辅;除上海地区外地人参与有组织犯罪所占比例较高外,其他地区外地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比例都未超过40.0%。在这些地区中,沿海地区(如浙江省、广东省)、经济较发达地区(如北京地区、上海地区)外地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比例较高一些,内陆地区、经济水平相对较低地区(西北地区、东北地区)外地人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比例较低。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主要是和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快、工作机会多、工资水平较高,吸引大量外来人口进入有关。

笔者查找了《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2011年各地区户口登记状况的人口抽样数据, 其中户口登记情况被分为四大类:(1)住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住本乡、镇、街道,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3)住本乡、镇、街道,户口待定;(4)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根据以户籍所在地区分本地人和外地人的标准,笔者将第一类户口在本地且居住在本地的视为当地人,将第二类户口在外地但住在本地的视为外地人,通过计算第二类人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来推算样本地区外来人口所占比例,得到以下数据(见表二)。

通过Pearson检验计算外来人口所占比例和有组织犯罪外地犯罪人所占比例两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可以得到两个变量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性(P=0.834)。

2.有组织犯罪人之间熟人关系显著

不论是当地人为主还是外地人为主的地区,其有组织犯罪人之间通常具有同乡关系、亲属关系、同事关系、同监关系等,且主要以同乡关系、亲属关系、同事关系为主,其他关系所占的比例较小。以有组织犯罪当地犯罪人为主的地区,“相同地域、相同的生活环境就会成为有组织犯罪成员内部沟通和联络的条件。犯罪分子利用同乡关系聚集在一起,有着天然的地域亲和性” 。而以外地人口所占比例较高,有组织犯罪外地犯罪人所占比例较高的地区中,北京地区有组织犯罪人之间关系中,同乡关系占50.0%,同事关系占23.3%,同监关系占10.0%,亲属关系占6.7%,其他关系占10.0%,同乡关系、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总计占80.0%;上海地区有组织犯罪人之间关系中,同乡关系占47.7%,亲属关系占17.7%,同事关系占11.9%,同监关系占9.7%,其他关系占8.0%,同乡关系、亲属关系、同事关系占77.3%;广州市处理的有组织犯罪中,李忠案件中有34名被告人来自湖南省衡山县,彭章云案件中12名被告人来自重庆市江津区,张军案件中所有的被告人均来自湖北省天门市和潜江市。

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熟人关系为主,笔者认为这与我国长期以来都是“熟人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二、熟人社会

中国关于老乡、熟人的俗语很多,“熟人好办事”、“三个图章顶不过一个老乡”、“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等一系列的俗语体现出中国人的老乡情节乃至熟人情节的深厚。出门在外一听说是老乡、校友,两个人的关系马上就会亲近许多,中国的大学生在离乡进入外地大学后,最先找寻的可能就是“XX省同乡会”,中国人对于如亲戚、老乡、同事、同学等关系的熟人有着一种不言而喻的亲切感。中国社会的这种现象最早由费孝通先生于上世纪40年代,在其的《乡土中国》一书中将其概括为“熟人社会”。

之所以形成所谓的“熟人社会”,费孝通先生认为这是由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所决定的。费孝通先生用极其形象的比喻将西方社会和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做出了对比。其认为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就像是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 ,他将这种社会结构定义为“团体格局”,这些团体界限分明,团体内外的人员不能模糊,一定要分清楚。而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由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的格局,费孝通先生将其称之为“差序格局”,这个格局“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的圈子的中心” ,与他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并非是在同一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而在这一圈圈波纹中,“有两个层面是非常重要的, 它们区分了社会关系中的家人、熟人和陌生人” 。(见下图)

在这个差序格局中,最靠近中心“已”的一环是由血缘决定的家人,这是由生育和婚姻所构成的关系。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强烈的差序等级的“人伦”思想,长幼有序,“长幼之间发生了社会的差次,年长的对年幼的具有强制的权力”,构成了血缘社会的基础。而“生于斯、死于斯”把人和地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不分离的。……地域上的靠近可以说是血缘上亲疏的一种反映” ,在中国的乡村中,人口流动并不频繁的情况下,同姓的人可能均出自同一家族,有着相同的血缘,“血缘和地缘的合一是社区的原始状态” 。由此并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人对同乡关系尤为看重,而对所谓的“外来人口”有着天然的陌生和疏远感,陌生人会处于差序格局的最外一环,与“己”的关系尤为薄弱,很难进入到内环之中。费孝通先生调查如何成为村子里的人的问题时,得到的答案是要么生根在土里,要么通过婚姻进入当地的亲戚圈,实际上就是通过获得地缘关系才能够实现差序格局的位置变动。或许从这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人在进入新的城市时,只有在当地买了房,心里才觉得自己成为了当地人的心理状态。

对于中国传统的这种熟人社会模式,现阶段学者们对其的抨击声颇多。有学者认为,熟人社会演绎出强烈的人情社会,熟人社会中“因人而异、区别对待”会导致制度虚设,熟人关系会导致官官相护。 有学者则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熟人社会“不利于人们的现代法制观念的形成,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不利于平等、自主的公民精神的弘扬。” 也有部分学者对熟人社会持肯定态度,其认为熟人社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在社会生活中有着整合社会、维系人际间感情、保持社会稳定与协调等一系列积极意义。之所以存在其他学者所说的弊端和消极性,原因并不是熟人社会的存在导致的,而是熟人社会与专业化领域和组织化领域之间的界限不清,熟人社会中的亲情原则越出日常生活领域去冲击和抵消专业化领域和组织化领域的原则或制度。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流动性较之过去有着跨越式发展,人们对于土地的人身依附性越来越低,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从自己从小生活的乡土向外迁移,越来越多的城市中涌入大量的外来人口,所谓的当地人和外地人开始融合。人们接触的越来越多的不再是家人、熟人,而是陌生人,在这种状况下,有学者认为“一个依赖市场、契约、制度和规则而生存的‘陌生人社会正在形成之中” 。但是笔者认为,在中国数千年的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影响下,实现完全的陌生人社会是不可能的。暂不说熟人社会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如同上文中所提及的其所具有的一系列积极意义,熟人社会中所演化出来的“人情观念”仍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逻辑。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与家人、同乡以外的人接触、交流机会的增加,传统的熟人之间的血缘、地缘关系逐渐扩张,形成了血缘、地缘、学缘(同学)、业缘(同事)、友缘(朋友)等关系的复杂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血缘、地缘的传统熟人关系仍然是最亲密的,仍然是差序格局中最近“己”的一环,外层则是学缘、业缘、友缘,最外层才是陌生人。所以,笔者认为,中国社会想要形成完全的陌生人社会是不太可能的,熟人社会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主旋律。虽然社会转型期中,与陌生人的更多接触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中国人更多场合下是将陌生人转化为熟人来解决这个问题,“EMBA班轻易地把各行各业的老总变成了同窗;党校学习班则无形中把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变成了同学” ,处于最外层的陌生人被转变为了近层次的学缘关系的熟人。所以,与其说中国正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不如说中国正在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更为妥当。

三、熟人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组织性的影响

我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概括出我国有组织犯罪应当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等四个方面。其中有组织犯罪与其他普通的共同犯罪的最大区别即在于其组织性特征,这也是有组织犯罪之所以被称为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原因。

所谓组织性,就是指有组织犯罪中的犯罪人之间是通过某种联系方式相互串联起来,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所谓的熟人社会,本质上就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逻辑,这种已深入中国人骨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逻辑,同样对中国的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特征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现阶段的影响

除了上文中所提及的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以熟人关系为主这一明显的熟人社会带来的“烙印”以外。现阶段,中国的熟人社会对于有组织犯罪组织性特征的影响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规模容易发展壮大

熟人社会之中,熟人之间有着天然的熟悉感,进而由熟悉中得到信任。“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在这种不假思索的可靠性的支配下,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乃至友缘关系、学缘关系、业缘关系,都会激发出天然的亲和力和信任力,犯罪组织容易借用这些关系激发出的天然亲和力和信任力,吸引笼络更多的熟人加入,发展壮大组织规模。

2.组织内部严密程度相对松散

在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是由已向外推的一根根私人联系,这种推出去的私人联系是由不同的道德要素所维持的。“最基本的是亲属:亲子和同胞,相配的道德要素是孝和悌……向另一路线推是朋友,相配的道德要素是忠信。” 这种私人之间道德要素所维持的联系,反过来说,也就是私人之间的行为约束也只能是一种道德心的约束。如上文中的数据显示,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血缘、地缘、友缘、业缘、学缘关系,在这种关系的联系下所形成的有组织犯罪,由于犯罪人与犯罪人之间更多的是“孝、悌、忠、信”这些道德因素的联系和制约,组织的严密性相对而言较之通过制度、规则的联系和制约,显然要松散的多。所以,在这种松散的组织性条件下,现阶段我国各地区出现的更多的都是团伙型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少见黑社会组织。不论是经济相对落后,人口流动性小的西北地区(团伙型犯罪组织占17.8%;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占78.6%;黑社会组织3.6%) ,东北地区(团伙型犯罪组织占31.4%;黑社会性质组织占62.9%;黑社会组织占5.7%) ,还是经济相对发达,人口流动性大的北京地区(松散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占57.1%;紧密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占42.9%;无典型的黑社会组织) ,浙江省(团伙型犯罪组织占16.7%;黑社会性质组织占83.3%;无典型的黑社会组织) 均是如此。

3.组织对外“凝聚力”相对较强

每枚硬币都有两面。熟人社会中的道德要素联系的私人关系,使得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内部严密程度相对松散,仍未能达到黑社会组织的程度,但是也正是这种道德要素联系使得有组织犯罪对外表现出较强的“凝聚力”。这里所说的较强的对外“凝聚力”,突出的表现是有组织犯罪犯罪人的自首率非常低(北京地区有组织犯罪自首率仅10.3%,西北地区有组织犯罪自首率仅4%;广东省有组织犯罪自首率仅2.4%),给司法机关的外部侦查带来较大困难。中国的有组织犯罪犯罪人在“孝、悌、忠、信”的道德要素束缚下,很难做出所谓“出卖亲友”的事情。

4.组织的核心圈为当地人,外地人往往处于外层

如上文中图示,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中,由己向外推出去的波纹,里层是家人和熟人,最外层是陌生人。感情上的亲疏决定了人情的冷热,进而决定了私人关系的远近,信任程度的高低。在熟人社会影响的有组织犯罪中也是如此,除部分地区外,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参与者是当地人,外来人对于当地人而言,既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地缘关系,而且由于受教育水平低、没有工作,亦很难与当地人产生学缘关系和业缘关系,是不折不扣的陌生人。所以在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中核心圈一般是当地人,外地人往往作为陌生人处于外层,与核心圈的关系较为疏远,甚至仅仅是一种雇佣关系,“一些外来务工人员一时找不到工作或者临时性失业而又不愿意离开城市,由于某种偶然的原因而被犯罪组织雇用,成为其临时成员” 。

(二)未来走势

如上文所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强,我国正在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人们开始接触越来越多的陌生人,人与人之间交往联系的方式也会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变化。而这种人与人之间交往联系方式的变化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组织严密性将会增强

因为主要由道德要素联系制约着组织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熟人社会下的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内部严密程度相对松散。而当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并最终向陌生人社会发展。属于熟人关系的人际关系会渐渐减少,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多,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规则不再是一种熟人关系所产生的“天生的信用”,而将是制度、规则、契约、法律。在这种变化影响下,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内部联系将制度化、规则化,而不再仅仅依靠道德要素来维系。制度化、规则化后的有组织犯罪的组织严密性将得到极大的增强,有组织犯罪的模式也将从组织松散的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向组织严密的黑社会组织发展。

2.组织人员组成将越发复杂

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工作机会多,工作薪水高,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谋求机遇。外来人口犯罪问题可能愈发严重,有组织犯罪中外来人口所占比例将会逐渐提高。不仅如此,由于人与人之间熟人关系的减弱,外地人和当地人的融合度提升,外来人口更容易融入当地社区,外来人口加入有组织犯罪的形式,可能由原来的单独组织,更多地转为与当地人合作共同组织。

3.核心圈和外层人员组成差异不再明显

当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内部联系制度化、规则化后,原本影响组织结构的差序格局将介入越来越多的团体格局因素,“在团体里的人是一伙的,对于团体的关系是相同的,如果同一团体中有组别或等级的区别,那也是事先规定的。” 是制度、规则事先决定了有组织犯罪中的等级、层次,而不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熟悉亲密程度来决定的,由此有组织犯罪的核心圈和外层人员组成不再差异明显,而应当是均由当地人和外地人混杂的模式。

四、从组织性特征看“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合理性

应对有组织犯罪,我国一直以来秉持是“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该刑事政策最早源于上世纪90年代,公安机关在总结“严打”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应对犯罪行为的战略思想。随后经过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所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等文件的确认和发展,“打早打小”最终成为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分为两个方面的要求:“打早”对于有组织犯罪要及时发现,及时应对,在其尚未成为组织结构相对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结构严密的黑社会组织前,就要及时予以打击;“打小”要求在有组织犯罪规模较小,犯罪能力较弱的时候,及时打击,防止其进一步壮大发展,不论是“打早”还是“打小”,目的都在于将有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之中。

对于为何要在有组织犯罪应对中秉持“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理由。如有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地域上的蔓延性、经济上的扩张性、政治上的渗透性、犯罪后果的极端危害性、犯罪亚文化的滥觞、打黑除恶的艰巨性等方面决定了对于有组织犯罪必须“打早打小”; 有的学者则认为对有组织犯罪坚持“打早打小”的原则,既可以减少社会危害,又可以降低打击成本,以最小警务成本获取最大警务效益。

1.组织规模易发展壮大决定必须“打小”

如上文所述,熟人社会下,犯罪组织容易借用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乃至友缘关系、学缘关系、业缘关系所激发出来的天然的亲和力和信任力,吸引笼络更多的熟人加入,发展壮大组织规模。这种组织规模的易发展壮大的特性,决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必须得“打小”。否则有组织犯罪的规模极容易出现“滚雪球”的发展态势,迅速膨胀,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将更加严重。

2.组织结构的严密化趋势决定必须“打早”

虽然,现阶段犯罪人之间关系主要由道德要素联系的有组织犯罪组织结构相对而言较为松散,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最终走向陌生人社会,有组织犯罪内部犯罪人之间关系将转变为由制度、规则维系,有组织犯罪组织结构将日趋严密化。有组织犯罪不再是私人关系推动下的犯罪运行模式,而是转变为由制度、规则支配的犯罪运行模式。

差序格局下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石子投入水中,向外推出去的一圈圈波纹,愈推愈远、愈推愈薄,波纹的远近、波纹的强弱取决于石子的重量,投入水中的石子愈重,波纹也就推的愈远,波纹也就愈强,这个石子就是“已”的中心势力。所以私人关系推动下的犯罪运行模式,组织规模的大小(波纹的远近)、组织内部人际关系的严密性(波纹的强弱)主要取决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这种犯罪运行模式下,深挖组织者、领导者,将为首的犯罪人予以打击制裁,将差序格局的中心“石子”去除,能够十分有效的瓦解整个犯罪组织。而当犯罪组织转变为制度、规则支配下运行时,单纯的深挖组织者、领导者,打击制裁为首的个别犯罪人,就不再能够有效瓦解整个犯罪组织,因为在制度、规则的运作下,会出现新的为首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打个并不恰当的比喻,私人关系联系起来的犯罪组织如同“人治国家”,制度、规则支配下的犯罪组织如同“法治国家”,前者主要领导者的消失会引发国家政权的极大震荡甚至颠覆,而后者则不会因为个别领导者的消失而发生变化,制度和规则保障了其继续正常运转,如世界上臭名昭著的“基地”组织,即使其领导者、精神领袖本·拉登被击毙,其仍然能够继续正常运转,并没有因为本·拉登的死而瓦解。此时想瓦解犯罪组织,是无法通过打击制裁组织者、领导者实现的,可能需要对这个犯罪组织进行整体处理。

所以,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必须“打早”,在其内部联系制度化、规则化之前,及早对其进行打击,否则将会大大增加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司法成本,且可能达不到预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