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天付费: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15-02-09安林
【案情】
2011年8月,河南省洛阳市某机械公司有一批开齿机部件需刮研,拟外包给包工头承揽,经人介绍,王某承揽了该刮研作业。双方口头约定:王某自带工具对公司加工出来的开齿机部件即时进行刮研,公司对其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按每日每人125元标准分期结算劳务费,超过8小时按每日每人140元结算劳务费。
2011年8月29日起,王某在该公司从事刮研工作。同年9月24日,王某从事刮研工作时,不慎从工作台上摔下受伤。12月9日,王某向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2012年3月1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洛阳市某机械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原告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法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确认原告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洛阳某机械公司于调解书领取当日一次性赔偿王某8万元,关于王某于2011年9月24日在原告单位摔伤一事双方此后互不追究。
【说法】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约束。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方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方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用工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一是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二是主体性质及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除存在经济关系外,还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主体地位平等。三是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四是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参与单位管理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没有保险、福利待遇等。五是施工名义以及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而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履行劳动即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从劳动关系具备的条件看,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要求。被告王某从事的刮研工作是原告公司的主要业务,在其经营范围内,且被告工作所用工具为原告公司提供的磨光机。原告虽然没有与被告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只有口头约定,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关系的上述权利义务,即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没有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这样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也是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留证据,遭遇侵权勇于维权:当前,暑假马上到来,很多大学生会利用假期去打工,那么,劳动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或杜绝一些不法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呢?
首先,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订立”的规定,劳动者无论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也无论是按月还是按天要求支付报酬,都要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只订立口头合同,劳动者都一定要保护好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劳动者自己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的记录等。这样,就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将上述证据作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一样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报酬。最后,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的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要勇于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有效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 安林)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