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历程
2015-02-07陆琪
文 陆琪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历程
文 陆琪
1995年10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的最大亮点在于提出了风险监管理念,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使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的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为了能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2013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了修订的总体思路与修订内容,后经征求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省市实地调研,多次召开企业和行业协会座谈会及专家论证会等多环节。
2014年12月25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增加了关于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转基因食品标识等方面内容,表明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正逐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的各个环节制度的设计。最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并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从上述立法及修订历程可以看出此次修订的几点特征:一是食品安全经历了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再到“食品安全制度创新”的过程。二是“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理念的确立体现了政府执政思路的变化,即从控制、管理、监管到治理的过程。三是不仅有总体修订思路,更有对具体问题的针对性规定及制度创新,突出总体思路与制度创新的结合。
2015年4月20日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4日表决通过。升级版的食品安全法修改力度非常大,增加了50条内容,由原来的104条变为154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不仅在食品安全总体思路上提出了“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建立最严格的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共治”等基本要求,还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产品检测等较受争议的五大核心问题上做出了部分修改。这些修订势必将对今后我国食品安全规制产生深远影响,并对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