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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与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及协调方法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律师

吴 骁 马 珺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刑警与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及协调方法

吴骁马珺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摘要:刑事案件中,刑警与辩护律师往往在互相配合的同时又处于对抗地位,这对刑警与辩护律师双方的工作都起到了掣肘的效果,此时应该及时转变思考的方式,通过良好的协调沟通来减少对立,才能将人员整合到各种有利于案件活动中,才能真正做到人尽其才,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关键词:刑警;律师;对抗;协调方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的四项活动: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基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警察与律师之间相互配合又稍显对立的关系。

首先,刑警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经过的各项程序都是为了凸显办案的公正、透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而辩护律师的参与能够最大限度得起到监督的作用。刑警与律师,双方都是法律工作者,工作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便是双方关系中互相配合的缘由或者基础。

但另一方面,辩护律师所维护的是其被代理人的直接利益,因而需要尽可能得为其被代理人进行辩护。而刑警所在的刑事侦查部门是打击刑事犯罪的专职部门,维护的是国家和全体公民的利益。刑事诉讼中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都来源于侦查,所以刑警必须严格办案,秉公执法。而这样,刑警在办案过程中难免对辩护律师的工作有一些抵触心理,二者往往成为现实里的冤家,存在一定的冲突。

解铃还须系铃人,任何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单方的努力可能会把问题引向另一条歧路,事倍功半。警察所代表的国家强制力,律师所代表的法律服务者,在许多方面都可以有着良好共鸣和合作的基础,而做到如下几点,双方的关系可以得到显著提升。

一、维护法律权威是协调刑警与律师关系的必要前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我们党确立的伟大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根本意义。“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凝聚中国共识和力量。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证明,唯有依靠法治,才能突破利益固化之藩篱,攻克深层复杂之难题,确保改革有序进行,通过良法善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全体人民最大福祉。

《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给刑警办理刑事案件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要求,而公安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代表,维护法的权威,尊重法的执行是毋庸置疑的。刑警严守办案程序,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背后都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因为刑警的办案漏洞而纵容了犯罪,那么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形象,更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对政府的信任度。

而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置法律的权威于不顾。从案件本身出发,找寻被忽视的细节,还当事人与大众一个清楚明了的案情,才是律师真正应该坚守的。当刑警与辩护律师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为准绳,去守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那么我想对待大部分案件,刑警与辩护律师双方都能有共同的态度与看法。

二、换位沟通是协调刑警与辩护律师关系的保证

在刑警与辩护律师沟通的过程中,应该把握好沟通的艺术,将心比心,推己及人,从而促进刑警与辩护律师的相互理解,促进双方工作的进展。

(一)“尽职守”。真诚沟通,不计较。警察的日常管理,代表的是国家,行使的权力也是法律所赋予的。在刑警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中,应该以诚相见,真诚沟通,为对方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双方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求同存异。

(二)“不离宗”。在沟通时,双方要切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刑警与辩护律师要学会站在对方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当产生疑问和矛盾时,加强沟通,互相,同时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在围绕案件本身的情况下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

三、加强公安队伍的自身建设是提高双方关系的主要手段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现阶段我国基层公安的法律意识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通过采访我们得知,许多公安干警都比较倾向于办案技巧的钻研和提高,而不是去进行系统的法律学习,因为工作之后基层干警们的空闲时间非常零碎,没有办法安稳地看书研读,所以民警们往往感到有心无力。

针对这种现象,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广大民警树立再学习观念,掀起在岗学习、互相学习的热潮,不断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责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民警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执法规范化。

总而言之,刑警和辩护律师是直面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职业,无论是还原追查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还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方面,都对法律的规范运用有着很高的要求。在法治化进程逐步加快的背景下,刑警和辩护律师双方都应该提高对自身的要求,遵循社会公平正义的轨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配合,提高刑事案件办理的流畅性、规范性、严谨性。

[参考文献]

[1]张泽涛.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研究——以关联性为主线[J].中国法学,2010(05).

作者简介:吴骁(1995-),男,江苏宜兴人,江苏警官学院在校学生,研究方向:公安学、法学;指导教师:左吴。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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