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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以网络收养为视角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收养人民政部门备案

杨 清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南 芒市678400

一、网络收养的现状

网络收养最早以网站的形式存在,比较著名的有圆梦之家、人人要我、收养吧、中国孤儿网等4网站。2014年2月,圆梦之家、人人要我、收养吧、中国孤儿网等4网站被摧毁,这些网站作为民间收养的中介,涉嫌贩卖婴儿。圆梦之家等网站关闭后,QQ群便成了网络领养的最主要平台。

根据现行收养法的规定,网络收养属于非法收养,不受到法律保护,因此通过网络收养后即使花了“收养费”、“补偿费”,孩子的亲生父母也可以要回孩子,导致收养人收养的目的落空。虽然网络收养存在很大风险,但还是有很多人甘愿冒险。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首先,中国的收养需求大。据调查,中国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主要有以下几种:如部分有经济能力的独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不孕不育家庭和失独家庭等。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不孕不育率发生率平均在10%左右,我国如果按照这个比例来计算,仅不孕不育家庭这一项就有过百万的收养需求。

其次,日益增多的送养者。由于未婚先孕、无力抚养等原因,导致送养者较以前增多。日益开放的性观念、中学生、大学生早恋、进城务工青年的数量增加等原因,导致未婚先孕的情况增多。而一些未成年人由于性知识的缺乏,不懂得避孕,甚至不懂得怀孕等方面的知识或者女性出于母性生下宝宝,出现了未婚生子但无法抚养孩子的情形,于是不得已只有将孩子送养。

二、我国收养法的缺陷——以网络收养为视角

(一)收养人的条件过于严格

《收养法》第6条到第10条都是关于收养人条件的规定。《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条中关于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规定将很多人排除在收养人的范围之外。

(二)收养类型单一

在我国,合法收养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也就是说,在我国合法的收养只有官方收养,而民间收养因未经登记属于非法收养,不受到法律保护。

(三)收养登记程序繁琐

在我国,收养登记办理流程如下:1、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2、收养人需提交有关的材料:(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2)收养人的有关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所在村(居)或单位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收养人婚姻状况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在县级以上报纸的登报公告60天。3、调查核实:受理登记申请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证件等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询问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填写审批表,并由执法人员将审查认可的收养登记有关材料报局审批领导小组。4、受理并审核: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

收养登记要提交一系列证明文件,而且要经过一定期间的公告、审核,实践中收养人因为无法开出相关证明而导致无法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三、我国收养法的完善——以网络收养为视角

(一)放宽收养人的条件

取消收养法中要求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限制;对在医学上确认为不孕不育者的年龄放宽至25周岁;对收养孤儿者,不受年龄限制。以便使更多的未成年人得到收养人的救助,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要加强收养关系的相关监督,防止有人以收养的名义违反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有条件的承认网络收养的合法性

1.收养网站、QQ群等必须经过登记、批准方可设立,收养网站、QQ群作为具有“人身性质的”中介,在设立时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得到批准,以便民政部门对此进行监管。

2.网络收养可以支付给送养人必要的费用,送养人必要的费用主要指生育费,包括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生育费可参照当地的生育保险进行支付。

3.经收养网站、QQ群成立的收养关系应进行备案,经收养网站、QQ群成立的收养关系应到当地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民政部门应审核相关材料,并在30天内作出处理: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村(居)或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婚姻状况等情况的证明;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年龄、出生地);送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涉嫌拐卖儿童的,不予登记备案,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4.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对收养成立后,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承担抚养教育义务责任与否,是否存在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行为等情形,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实际生活当中,被收养的儿童,受到虐待、被剥夺受教育权的事件时常发生,因此,笔者建议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如果发生收养人做出不利于被收养子女成长教育的行为,能够及时纠正,可以有效的保护被收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1]乌仁斯琴.我国收养关系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D].内蒙古大学,2014.

[2]网络收养婴儿明码标价[EB/OL].华东在线网,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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