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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主体如何界定

2015-02-06周克,王一曦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关键词:卢某婚姻关系彩礼

返还彩礼主体如何界定

周克王一曦

邓州市人民法院,河南邓州474150

摘要:近年来,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逐渐增多,并呈上升趋势。如何确认彩礼返还主体,现行法律对彩礼返还的主体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莫衷一是。我们认为基于彩礼的性质,一般是男方父母送彩礼,女方父母代收彩礼,即便由本人亲自接收的,也会将一部分彩礼交由父母。故在确认彩礼返还主体时应该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人,扩大至婚姻关系当事人、女方父母及其接受彩礼人。

关键词:彩礼;返还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3.9

作者简介:周克(1981-),男,河南邓州人,研究生,邓州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助理审判员;王一曦(1981-),男,河南邓州人,本科,邓州市人民法院穰东法庭助理审判员。

在现实生活中,给付彩礼往往是涉及到男女双方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因此,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局限于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本人,在这里应作广义的解释。就给付人而言,当前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一般都是给付方用家庭共同财产给付的,因此彩礼既可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又可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的给付。接受彩礼一方而言,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和亲属接受彩礼的情形都存在。在这里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狭义解释的话,不利于解决纠纷,不利于保护请求返还彩礼当事人的权益。准确界定返还彩礼的责任主体,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现实积极意义。

案例:原告闻某通过媒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相识,双方见面时,男方给被告王某定亲礼21000元。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以及媒人来到王某家将120000元彩礼款交给被告王某,但并不能证明该彩礼款是否交付给卢某。2014年农历10月6日,闻某与王某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自2014年农历10月29日开始分居。2015年1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王某及其母亲卢某返还原告彩礼款141000元。

在诉讼中卢某辩称:其没有收彩礼款,不是适格被告,不应当要求其返还彩礼款。原告所诉彩礼款金额不属实,按照法律规定,见面礼21000元不是彩礼,属赠与性质,不应当返还,只有120000元才是彩礼款。被告方所陪嫁妆价值8万余元。考虑到这些因素,120000元彩礼款已经相抵了,被告方不应当再返还。

本案中在不能查明卢某是否接受彩礼款的情况下,卢某是否能够作为适格的被告,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彩礼是指借婚姻索取财物,男方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钱物,王某为缔结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以为彩礼返还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使被告卢某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接受该笔彩礼款,但基于彩礼的性质,也应当把王某及卢某列为共同返还主体,即彩礼返还主体扩大至婚姻关系当事人、女方父母、亲属及其接受彩礼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彻底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即谁接受谁返还,本案由王某接受彩礼,故王某为返还主体。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里所说的给付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彩礼的给付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同样在确定彩礼返还主体时,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同时从原告角度看,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财产或亲属财产,男方本人不一定是权利人,如果只能由男方做为原告,其主体资格往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从被告角度看,接受彩礼方的无论是女方、还是女方父母或亲属,女方及其家属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礼或无独立财产,使给付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既使得到法院胜诉判决,也得不到执行,仅仅列女方为彩礼返还主体,对其给付方请求返彩礼明显不利。

综上,作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彩礼返还主体允许扩大至婚姻关系当事人、女方父母、亲属及其接受彩礼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承认收到原告方21000元见面礼和120000元彩礼的事实。但被告王某母亲卢某坚称自己没有收到原告方的彩礼款,不是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审理中查明被告卢某系农民,在法庭对其进行调查时,承认自己没有固定收入,但其一再辩称银行里的90000元存款是自己积蓄所得,这明显与事实不符。被告卢某是分两次在银行存入90000元,第一次存入20000元,第二次存入70000元,两次存款时间仅间隔7天。第一次存款时间是在原告方给被告方21000元见面礼后,第二次存款是在原告方给被告方120000元彩礼款后的第二天。很明显,被告卢某的存款就是原告方给付的彩礼款。故将卢某列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卢某和被告王某共同承担返还彩礼款的责任。即使在不能查明卢某是否接受彩礼的情况下,其作为女方的成年家庭成员,也应当作为返还彩礼的主体。

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办案人员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结合本地的民风习俗,凭借审判经验,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正确界定返还彩礼的责任主体,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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