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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2015-02-06孔囡囡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双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

孔囡囡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063

一、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概述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绝大多数现代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准则之一。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含义,最为经典的是美国《权利法案》中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即任何人(含被告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被迫遭受两次相关危险。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就是指对被追诉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一旦做出具有效力的确定性判决,不论是有罪还是无罪,均不得再一次启动新一次的刑事诉讼程序,即对同一行为不得再次进行审判和处罚。

二、我国刑事追诉的现状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一直坚持的相关原则,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许多的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相背离的重复追诉现象的出现,例如在再审程序启动过程中和针对无罪判决后可因新证据的出现而重新起诉等情形。而且这些行为还有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针对我国出现的重复追诉的现状表现在: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则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其他相关的法条还规定了有关的法院、检察院在针对已生效的法律判决或者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起再审或抗诉。

从这些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再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再审程序可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范围较广;再审程序开启比较容易,无需具备太多硬性条件。正是由于我国再审程序开启比较随意,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再审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一个案件审理四、五次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审理了七、八次,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虽然我国设置再审程序主要是为了确定案件的相关事实得到法律上的查明,但是再审程序却导致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信赖度的降低,长久以来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分析无罪判决再次起诉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具体犯罪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该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在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生效后,又发现了新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可以重新起诉,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我国,允许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重新起诉,这样就相当于赋予了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的权利。但是,这种情况之下,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书仍然有效,这相当于通过赋予检察机关重新起诉的权利,否决了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效力,也就是说针对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给出了前后两个不同的判决,不仅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相关权利,也不符合社会的基本观念。

三、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我国之建构

我国引进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可行的,我国再审程序启动比较频繁,人民的相关权利很难得到有力保障,引进这项原则,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有利于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虽然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但是它仍然符合我国的国情。

(一)限制检查机关的重复起诉和撤回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又认为此案证据不足,被告人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此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请求进行补充侦查。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并不一定要完全禁止,如果这样情况在我国被完全禁止有可能使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完全可以用我国的再审程序去解决。而对于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相关申请,我国法律应对人民检察院的此项申请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缓解我国的超期羁押问题。同时,如果在我国想要减少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行为,就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具体事由,允许撤回起诉的具体情形。

(二)规范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确认无罪判决的绝对效力,很多时候会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网。笔者认为,应将无罪判决的再次诉讼纳入再审的范围。虽然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检察机关在收集到新的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新的证据的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界定新证据的范围,有利于保证审判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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