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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构建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无业司法制度司法

岳 玥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001

青少年犯罪一直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新时期司法工作研究的重点。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当以优化其生存的社会环境为主要手段,减少甚至消除不良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建立长效预防机制,体现预防优先的少年司法理念。

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要加大对预防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组织体系。建立由党委领导,综治办牵头,预防办、关工委协助,职能部门配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公安、文化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开展各种“扫黄打非”专项斗争和“远离毒品”活动,整治社区及校园周边环境,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对网吧及网络信息的监管,为青少年成长的提供健康的人文环境。村镇、社区及学校要利用社会资源,定期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活动,聘请司法机关的专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讲座,担任青少年学生的法律顾问,构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

二、建立社区帮教模式

以社区为基础阵地,通过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形式,对社会青少年进行普法和维权教育,帮助青少年提高法律水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与街道、社区开展结对共建,以成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法律咨询点等形式,进一步拓宽青少年维权网络。针对青少年的不同家庭背景及成长环境,社区应当分类建档,对于有特殊情况的青少年要给予特别关注和帮助。

(一)留守、离异家庭及贫困青少年

当前、留守及离异家庭青少年不断增多,这部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父母的关爱,家庭教育缺位,与他人的沟通能力差,容易形成孤僻、冷漠的性格,加之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期,自制力差,极其容易受到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被不法分子利用和唆使犯罪。把留守、离异家庭及贫困青少年列为帮助对象,建立档案制度,在日常生活中给予福利照顾和关心帮助,为其塑造良好的性格,保持健康积极的心态,从根源上灭绝犯罪因素。

(二)有不良行为的“边缘少年”

把有不良行为的在校生和有失足倾向的社会青年列为帮扶对象,由公安及社区组织专人进行监控和教育管理。社区和学校要齐抓共管,和家庭形成三位一体,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有劣迹的学生及时帮教,及时与监护人联系,沟通教育方式,使他们自觉改正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对于辍学的青少年,要配合其家长、监护人进行教育沟通,提供物质与精神上的帮助,鼓励其重返校园。同时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建立接受基础教育的强制机制,以避免辍学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三)判处非监禁刑的“问题少年”

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问题少年”,建立社区帮教网络,实行有效帮教,避免将青少年犯送至监管场所受到交叉感染。一方面,由社区法制辅导人员对其进行结对帮助教育,通过心理疏导、个性化教育等方式引导其积极生活,重新回归社会。另一方面,让青少年犯参与社区服务,通过服务社会,在弥补自身过错的同时,学会如何关心帮助他人,体现自身价值,这样既有助于培养青少年犯的责任感,助其悔过自新,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人格意识,顺利回归社会,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失足青少年重新犯罪。

(四)社会无业青年

从对青少年犯罪的调查统计来看,无业青年占据了很大比例。这部分人群文化素质低,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又自制力差,很容易受到拜金主义蚕食,为了满足物质需求,往往铤而走险,用不法手段获取财物,走上犯罪道路。可见,无业青年是青少年犯罪的高危人群,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主要对象,应当加强社会无业青年的教育安置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改革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的重要方面。我国目前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法律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和审判制度的变革,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出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对于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违法犯罪,应当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建立完善符合未成年人特点、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机制。对未成年人贯彻“非羁押”、“非监禁”理念,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进行调查,审查未成年犯家庭、学校或者其所居住社区是否具有监护、帮教条件。从少年罪犯的特殊心理特点出发,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原则,促使青少年犯自我悔过,达到预防和减少社会犯罪率的目的。

[1]肖建国.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2]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3]钟勇,高维俭.少年司法制度新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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