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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初探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速裁刑事案件被告人

林 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80

一、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就笔者的理解而言,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为全面提升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做了有益开端,一方面充分保障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使较为复杂的案件得到更多关注;另一方面更加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该《决定》对于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基本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限制条件包括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材料的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案件罪名、刑期的限制等方面。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作为新兴事物,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初次尝试,之所以选择这些发展快速,经济水平较高的地方充分体现出对于该办案机制的高度重视。

二、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价值

该《决定》对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充分贯彻,对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保障,对于司法公正的高度概括,对于司法制度的完善运行都产生了有益效用。这不仅仅是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基本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的尊重与人文关怀。

(一)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虽然速裁程序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案件办理程序、案件审理程序,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工作却仍有条不紊进行。第一,《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样,《决定》中也指出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第二,在实际办案中对于被告人以正当理由要求不公开审理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法律援助制度也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援助对象都被动依附于相关机关指派,而此次在看守所、法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更进一步贴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此可见,虽然程序简化了,但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却仍然是诉讼工作的重点。

(二)体现了效率与公平并重的理念

速裁程序充分体现了效率理念。首先,最大程度上实现程序分流,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一件刑事案件,通常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环节才能结束,而不同的刑事案件呈现出不同的案件特征:有的案件十分复杂,即使是长时间核实案件事实也难以面面俱到;有的案件则十分简单,以办理普通难易程度案件的精力来办理此类案件则浪费了部分司法资源。针对案件情节轻重、标的大小、复杂程度等进行繁简分流、轻重分流,对轻微案件适用专门的快速处理程序才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其次,快速提升诉讼效率。一方面,“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对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而言,得到快速且公正的审判是于他们身心补偿的最好方法。另一方面,对于适用于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开庭审理过程中予以快速解决,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为进一步确保正确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打下了良好基础。

速裁程序充分体现了公平理念。首先,虽然取消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但是不会影响到被告人的权利。普通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是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但刑事速裁程序的被告人本身就是自愿认罪且对于量刑建议、控诉罪名、适用法律等没有意见,此种情况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存在就显得不必要了。其次,相比较刑事简易程序、刑事普通程序而言,速裁程序更注重调和被害人、被告人、法官之间的对立关系。在以往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占据主导性、权威性的地位,正是基于这种统治地位,致使被害人、被告人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三、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避免的风险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已经逐步展开,不可否认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有益探索,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繁简分流。不过,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凡是新生事物总是在不断摸索中前进的,其中免不了有很多值得人们深入思考的东西。

《决定》中明确规定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可适用速裁程序,其中“可能”一词极大地加深了量刑裁判的不确定性。例如比较“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前者对于轻伤、重伤、死亡不同程度的刑期都加以明确规定,且对于判断刑期的量刑情节即“伤害程度”,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不存在徇私舞弊的现象。不同于此,“聚众斗殴罪”规定对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再有多次聚众、社会影响恶劣、持械聚众等其他条件的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难看出如何认定多次、影响恶劣、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持械等问题有着很大的人为因素,所以很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各方运作最终适用了简易程序。这不仅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侮辱了司法公正性。

《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问题。不同于古代社会的屈打成招,当前社会上对于看守所羁押、监狱执行刑罚仍存在着普遍误解,相当一部分群众认为进了那样的地方免不了吃不饱、穿不暖、被“教育”、干苦力,所以为了早点出来宁愿自己认罪。有这样一起真实的案例:刘某、郑某同为山东人,他二人在同一家超市打工并轮流负责收银工作。营业结束后,老板李某在清点钱款时发现少了将近2000元现金,并在询问无果的情况下报了案。侦查机关从超市老板提供的监控录像中不能分辨出二者谁才是小偷,而讯问中也没有获得任何实质性的突破。通过一轮轮询问说明利害关系,最终刘某承认了犯罪事实。本以为案件顺利侦破了,可时隔多年当郑某成为一起故意杀人罪的被告时,他终于吐露了当年案件的实情。原来,郑某因为需要给母亲治病无奈之下偷了超市的钱,他害怕事情败露之后母亲没有人照料,所以一直不肯承认自己才是那名盗贼。当负责侦查此案的警察再一次找到刘某时,他也承认到自己当年说谎了,他说他知道自己犯得事不算大就希望能够早日出来。就是这样一种心态,本来无罪之人却免不了牢狱之灾。不难看出办案时部分司法人员难免有时抱着侥幸心理,譬如这个人自愿认罪,那么他在供述时即使完全不能将案件事实陈述清楚,那么我们可能会以一种所谓的“善意提醒方式”使他从新认识整个案件事实。就像上述案件一样,为了寻求一个结果,往往冤枉了一个好人,放纵了一个坏人。

总之,速裁程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案件积压的矛盾,但是此项制度中还有很多亟待完善的部分。随着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逐步开展,可以预见其较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体现出的优点、缺点都会被慢慢放大。如何发挥速裁程序的最大效用,需要每一个法律人去革新、去改变、去创造。

[1]刘烁岭.论我国速裁法庭的价值与完善路径[J].求实,2011,5:68-71.

[2]赵虎.速裁程序反思[N].人民法院报,2006-10-16.

[3]杨翠萍.速裁程序在我国的适用初探[J].争鸣与探讨,2012.

[4]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决定[N].检察日报,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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