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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外恋主张隐私权的法律思考

2015-02-06段璎轩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婚外恋知情权隐私权

段璎轩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婚外恋现象逐渐增多,它对婚外恋本人、家庭、子女、配偶、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在婚外恋中,隐私权一直是其中的热点问题,明确在婚外恋中能否主张隐私权以及婚内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对保护当事人、维护家庭和睦以及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简述婚外恋与隐私权

在现实生活中,违背社会道德的婚外恋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婚外恋者往往还以隐私权为由抗辩或拒绝说明其婚外恋行为,愈发加剧家庭矛盾,明确婚外恋与隐私权的关系,首先应明确其概念和所存在的问题。

(一)婚外恋与隐私权的概念分析

人们对婚外恋现象褒贬不一,但就目前而言,大家主要从伦理道德方面看待此问题,认为婚外恋违背婚恋道德,是社会所不提倡的现象。谈及婚外恋与隐私权的问题,首先我们需明确其概念。在社会学上,婚外恋又称为婚外爱情,是指己婚夫妇在婚姻之外与其他的异性之间存在着的一种恋爱关系。而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侵扰、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作为隐私权的特殊类型之一,由婚外恋者主张而产生的婚内隐私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所共同享有的不愿为配偶或第三人知晓和侵扰信息的权利。[1]婚内隐私权因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的缔结呈现出了与隐私权不完全相同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主体间的情感性和有限的私密性。

(二)在婚外恋中主张隐私权所存在的问题

针对婚外恋中主张隐私权所存在的问题,我们需明确婚外恋者能否主张隐私权,若能主张,其和配偶一方的知情权有着怎样的联系。由此可知,在婚外恋中主张隐私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婚外恋中能否主张隐私权

学界对隐私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仍有争议,特别是对婚外恋中能否主张隐私权这一观点差异较大。一些观点认为,婚外恋是违背道德的行为,若婚外恋者可主张隐私权抗辩,则是对社会丑恶现象的延伸,因而婚外恋不应列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相反观点认为,婚外恋属于私人活动,而私人活动符合隐私权的构成,故应将婚外恋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可见,关于婚外恋中是否能主张隐私权的问题,学界仍有争议,它依然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问题。

2.婚内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因配偶间利益的冲突而导致的婚内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的冲突屡见不鲜。为满足自身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配偶一方既要保留自己的隐私,又希望更多的了解对方的私人信息,这使得婚外恋者的隐私权和配偶一方的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也成为了婚外恋中常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婚外恋中主张隐私权的法律思考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一一探明,重点在于解决婚外恋中能否主张隐私权这一根本问题,并明确若在婚外恋中可以主张婚内隐私权的情况下,如何看待另一方配偶知情权的问题。

(一)在婚外恋中能否主张隐私权的争议

社会大众普遍认为,若法律认可了婚外恋行为并对其隐私予以保护,这便和传统的伦理道德相冲突,是“不好”的法律。实际上,学者们对婚外恋中能否主张隐私权这一问题并未达成共识,此争议背后存在着一个法理问题,即法律与道德有无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所以,归根结底,这便是法律与道德的问题。

1.各学派对此问题的争议

法与道德二者长久以来息息相关,它们虽然在产生方式、存在方式、实施方式、调整方式、存在形态等有所不同,但都是一个具体的、完整的、系统的概念,都规范了社会的比较具体的规范准则,都有着为了实现社会统一的目标和意愿。法律与道德有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法的基本问题之一,不同的学派对此问题给予了不同的回答。[2]

(1)肯定说。以非实证主义的自然法学派为代表的“肯定说”认为,道德是法存在的前提,二者有着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认为内容上不正确的法,即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法,是恶法,恶法没有法律效力,社会成员没有遵守它的义务,所以,不能体现道德要求的实在法就不能被认为是法律,即“恶法非法”。

基于此观点,有人认为,道德的标准是有弹性的,法律的外延不应过大,不是所有问题都能用法律来解决。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是,婚外恋违背了社会道德,遭人唾弃和排斥,若此时法律还对违背道德的婚外恋的隐私权予以保护,这便是对“恶法”的延续,会间接地鼓励和延伸社会上更加丑陋的现象。故此,在婚外恋中不能主张隐私权。

(2)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的“否定说”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法律应当与道德相分离,法律问题是一个科学问题而不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权威性制定是定义法的概念的首要因素,权威性的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命令生来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哪怕它是不符合当下道德观念的恶法,只要其形式上是出于国家立法机关的规范,就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基于此观点,有人认为,从客观上看,婚外恋虽违背婚恋道德,但其并未直接危害国家、公共利益;从主观上看,多数的婚外恋者并不希望自己的婚外恋行为被他人知晓,且采取了隐瞒措施。由主客观分析可知,婚外恋中的隐私权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隐私”范畴,法律只要制定出来了就应当遵守,不管其是否违背道德,法律都应该承认婚外恋中可以主张隐私权。

2.辩证看待在婚外恋中主张隐私权

笔者认为,婚外恋虽违背婚恋道德,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把其隐私权从法律的视野中删除,我们应该用理性的法律眼光去看待作为法律概念而存在的隐私权。众所周知,隐私是一种事实存在,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私人事务,与其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婚外恋虽违背了社会公德,但其中的隐私权应当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进行评价,不能因为行为的不道德性就否定了婚外恋中隐私权的合法性。婚外恋发生在配偶之间,主要针对婚外恋者的“出轨”秘密,且婚外恋者对外界的侵扰采取对抗的态度,男女双方来往具有秘密性,其特征完全符合法律上隐私权本身的构成要件。所以,在婚外恋中可以主张隐私权,只是该权利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婚外恋中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隐私权作为一种静态而消极的民事权利,其旨在禁止他人非法干涉公民隐私、维护公民的私生活秘密,而知情权兼有一定的公权性质,作为一种积极而能动的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公民,既想要隐藏自己的隐私,不希望被他人刺探、知晓,又想要了解更多的关于政府、社会、他人的信息,而这就不免产生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相应地,在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视野下,排除夫妻忠诚义务的探讨,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基于隐私权而向他方隐瞒了其婚外恋行为,夫妻另一方基于知情权而要求他方告知相关信息,由此便产生了婚内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的冲突。[3]

婚内隐私权和配偶知情权必须在“度”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知情权扩张的空间应止于隐私权行使的界限,通过合理的限制,使夫妻之间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例如,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婚外恋后,基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其有权采取适当的方式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这些证据不能过分的到处宣扬,以防止对他方隐私权的侵害。所以,我们可通过对事例的具体分析和各种原则的合理运用,使婚内隐私权和知情权得以协调,缓解权利冲突和矛盾,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三、关于婚外恋中主张隐私权的法律建议

我国现行法并没有专门保护婚内隐私权的条款,类似案件主要通过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历经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的模式来实现。为解决在婚外恋中主张隐私权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通过重视法的功能与价值正确看待和处理婚外恋问题法的功能包括法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两个方面。规范功能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及教育等,而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婚外恋虽违背社会道德,但法可充分发挥其引导功能,并制约婚外恋者的相关权利,从而培养、强化、修正社会的思想道德观念,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和谐。

法的价值包含着法对个人、群体、国家、社会、人类的价值,包含着法对人的物质和精神价值,包含着法的预期与实际价值等。然而,现实不断的告诉我们,多数人并没有在现行《婚姻法》上感受到公正,相关法律法规在对待婚外恋问题时的无视态度,使此问题在法的社会、精神及预期价值方面都差强人意,不能充分体现法的价值,因此,通过重视法的价值和婚外恋现象的危害性对解决有关问题而言至关重要。

(二)修改现行法保护婚内隐私并多样化其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法规应具有观念上的前瞻性和内容上的完备性,既要规定夫妻对对方的隐私权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又要规定违反此项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我们需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在法律规定上,增加有利于无过错方的规定,有明确的赔偿数额标准,从而改变目前赔偿额不平衡的现状;在举证环节上,针对无过错方举证难的客观情况,在不侵犯社会公益和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对证据放宽要求,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做更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除此之外,我们还应通过多元化、立体化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以达到保护婚内隐私的目的。

(三)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现象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从整体上看,民法制度协调、实现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平衡,而在处理有关侵犯婚内隐私权的案件时,最为困难的就是考虑如何处理配偶知情权和另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司法工作人员在解决权利冲突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原则,正确处理配偶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寻找利益平衡点。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正确处理生活中与婚外恋主张隐私权有关问题。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承认婚外恋者能主张隐私权的基础上,我们需辩证看待此问题。对于婚外恋行为,若婚外者主观上不愿让他人知晓,并在客观上采取了隐瞒措施,此时法律应承认婚外恋者的隐私权并给予有限制的保护,即此保护主要是对抗那些给婚外恋者带来极大精神痛苦甚至名誉损害的行为。例如,婚外恋者可对第三人的恶意探查和宣扬提起隐私权或名誉权侵权之诉,但是他不能对抗配偶一方在合法程序和合理范围内主张的必要知情权和其寻求司法救济而引发的司法审查。这样,既肯定了婚外恋者的隐私权的事实性,又维护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对构建良好和谐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1]王睿冰.论婚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扬州大学,2010.

[2]王景霞.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4.

[3]张黎利.婚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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