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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房屋财产分割问题——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

2015-02-06郭彦鹍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婚姻法财产夫妻

郭彦鹍 马 俊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225009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6月25日,刘某在微博宣布与妻子葛某因婚后性格不合,双方于当天办理离婚。此消息一出,立即又引发了公众对明星夫妻离婚关注的焦点。婚姻虽然破裂,但要办完离婚手续则需要一定的时间,整个过程既繁琐又复杂。那么,面对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夫妻财产涉及方方面面,如房屋、汽车等不动产,股票、证券等有价证券,还有隐形财产租金、增值等孳息。在现代社会,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房屋财产成为夫妻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时往往房屋分割也是争议焦点。如何正确恰当地处理房屋分割问题,关系着每个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二、《婚姻法解释(三)》涉及条文的分析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开始施行。《婚姻法解释(三)》中对夫妻离婚时房屋财产分割做了详细规定,为审判和实务中处理夫妻房屋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依据。

(一)夫妻房屋赠与

第六条主要规定了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房屋而后反悔的问题。规定此条的目的在于遏制现实社会中一些人以“傍大款”为目的,在离婚时以求得多分割财产。条文规定与合同法相结合,既遏制了不良风气,又实现了公益目的①。

(二)一方/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子女的房屋归属认定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子女在结婚时对购买房屋没有能力完全承担,父母为减轻子女压力而出资购买,离婚时就会引发房屋分割难题,这类纠纷在法院审理时也常常成为焦点和热点问题。由于涉及到夫妻外第三人的利益,关系着法律问题和道德伦理问题,此类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三)按揭房归属问题

现实社会纷繁复杂,市场经济催生了房价的上涨。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大多数人倾向于通过支付首付款后在一段时间内还贷款的方式买房(即按揭)。《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纠纷时首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议处理;第二款在第一款基础上由法院对纠纷作出司法裁定,以实现法律的确定性、权威性、可预测性。

(四)房改房归属问题

夫妻出资以一方父母名义并登记在父母名下产权的房改房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对于保护年迈的父母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夫妻双方的出资视为债权。

三、财产分割制度与房屋分割

(一)《婚姻法》中财产分割制度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应遵循的四大原则;照顾原则、补偿原则、帮助原则和赔偿原则。这四项原则较好地保护了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同时也符合建国以来我国家庭现实情况,顺应社会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有益作用。随后最高法院出台的三部司法解释能够与时俱进,对现实生活中离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了有关规定。下面仅就四原则做简要分析。

1.照顾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即是照顾原则。纵观中国大部分家庭,女方一般在家照顾子女,操持家务,丧失了自己工作的机会成本。无工作的一方对对方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立法者本着男女双方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并要求照顾到子女的权益,有力地照顾了子女和女方权益。

2.补偿原则

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和分别所有制。补偿原则是在分别所有制的前提下,由一方向付出较多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婚姻财产不仅应包括已有的当事人的财产,也应包括一方对他方所做的贡献,即一方为婚姻家庭共同利益,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而帮助他方发展的预期利益。一方婚后对抚养子女承担主要家务等方面所做的贡献,即当事人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对婚姻有预期利益,因离婚当事人会失去预期利益,这应由收益方配偶补偿,以平衡当事人离婚的经济损失,使之公平合理。考虑的因素有当事人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工作机会等。这一原则进一步保障了奉献方的利益,体现了离婚时公平原则的精神。

3.帮助原则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第四十二条从人性角度出发,考虑到离婚时一方有困难由另一方进行适当帮助,或以金钱方式,或提供住房。离婚经济帮助属于道德义务。

4.赔偿原则

第四十六条体现了赔偿原则,《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让婚姻中的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第四十六条列举了过错方有过错的四种常见情形,②符合实际情况,对过错方也是一种警示。

离婚是一个婚姻家庭走到尽头的历史过程。离婚时综合运用各项原则,恰当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实现社会的稳定。

(二)房屋分割适用于财产分割制度

马忆南教授在其一篇文章中谈到:“就多数国家立法而言,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扶养给付同属无过错救济,但侧重点有所不同:离婚财产分割通常是第一位的……;……离婚财产分割则是通过清算夫妻共同财产,使双方各自分得一定数额的财产来实现扶养功能的;……离婚财产分割的客体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通常只需一个要件,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拥有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上是均等分割的财产分割请求权,作为一种财产请求权,可以继承……”离婚财产分割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内容之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房屋分割往往是财产分割中重要组成部分,当然适用财产分割中的内容。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实务中具体操作有以下几种方法:

1.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尚未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此项规定,目的是为了协调《物权法》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规定,进而避免法院判决的不一致性和引起更多的权益纠纷。人民法院仅就房屋的使用作出判决而不涉及房屋的所有权权属,不失为明智之举。

2.部分共有房屋的分割

部分产权指的是职工以标准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以后享有部分权能并且这种权能受到法定限制的产权房。这类房屋具有福利性,职工购买以后享有永久的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有限的处分权和继承权。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第十条给出了此类房屋分割的处理意见。如果夫妻双方对此类房屋有协议,且协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以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有争议,可以通过竞价方式进行处理;如果上述协议或竞价均不能解决问题,由人民法院根据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判决处理,并由分得房屋的一方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对另一方进行一般价值的经济补偿。

3.共有房屋的分割

夫妻共有房屋不仅包括婚前或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立法也将《婚姻法(二)》第十九条规定的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因其产权归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一般来说平均分割价款,采取实物分割+竞价+资产评估+拍卖的方式进行。

4.父母赠与的房屋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情形下房屋归属的定性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解释(三)》也进一步细化情形做了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四、《婚姻法解释(三)》的价值选择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和第十条,赋予双方平等的财产权,进而使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趋向平等。《婚姻法解释(三)》从以房产利益为代表的财产方面,赋予两性平等的财产权,鼓励两性在经济上要有独立精神,将男女等同视之,尊重和保护男女两性所拥有的生存和发展的平等权益。在中国的婚姻法律中,此解释第一次没有把女性定义为弱者,而是把男女放在同一水平线上,在法律上以“无性别”的姿态,就事论事,赋予双方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

但是,《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虽使得法院在处理具体纠纷中有了明确裁判依据,它所追求的价值目的与《婚姻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还是有一定程度的不一致,甚至突破。财产分割制度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同时与社会发展步调相一致,制定合情、合理的法律法规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稳定财产关系的作用。

五、结语

财产分割制度涉及到婚姻制度,属于婚姻家庭法范畴。现代社会房屋的经济价值大,常常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焦点。《婚姻法》及三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相关法律解释也存在着瑕疵,只有立足本国国情,汲取域外有益经验,才能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财产得到合理分配,同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注 释 ]

①<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1]何俊萍.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J].法商研究,2005(1).

[2]马忆南.离婚救济制度的评价与选择[J].中外法学,2005(2).

[3]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小组公布<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4]康元婕.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D].内蒙古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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