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企胜诉第一案的启示
2015-02-05甘露,王超
甘 露,王 超
(广州航通船业有限公司,江门 529145)
1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3日,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霞口)与实力雄厚的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以下简称西特福)签订了两艘12 500 t多用途运输船的建造合同,每艘船的合同造价为2 049万美元。西特福指定西霞口要购买由芬兰瓦锡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锡兰芬兰)生产的型号为W6L46的主发动机、推进系统及相关设备。鉴于当时是买方市场,西霞口同意了这一要求。
2007年1月22日西霞口船业委托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与瓦锡兰芬兰订立了两份主机及相关设备的买卖合同,单台主机合同价款为301.93万欧元。
2007年4月西霞口开始建造这两艘船舶,建造过程费尽周折,每个需要船东配合的环节西特福都百般刁难,在船东代表的刁难下,其未能在2008年9月30日前完工交付。
2009年7月13日,西特福公司以西霞口生产严重拖期为由,宣布解除造船合约,并要求船厂退还造船预付款及其利息。2009年10月12日,在未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西特福将其驻厂代表撤离船厂。在与西特福方面争论、调解的过程中,尚未完工的两艘船仍在建造。
2011年3月,安装有西特福公司指定购买型号主机的一艘船舶在进行试航时,发生了主机滑油压力过低的现象。经过瓦锡兰售后服务调试后,再次进行试航,仍然低于正常操作压力。后经独立第三方检验及瓦锡兰售后服务提供的信息,瓦锡兰提供的两台发动机均为西特福购买的旧的瓦锡兰发动机,然后在荷兰的工厂进行了翻新。最后,西特福将翻新发动机卖给了瓦锡兰,瓦锡兰再将发动机安装在卖给西霞口的主机上。由于翻新机达不到理想工作状态,通过调试无法将滑油的压力调至理想状态,只有更换轴瓦和连杆瓦才能解决问题。
2011年7月,西霞口船业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将西特福、瓦锡兰芬兰和瓦锡兰(上海)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锡兰上海)告上法庭。面对中国船企的诉讼行为,瓦锡兰、西特福两大跨国公司坚称,关于第三方机构鉴定“发动机以旧充新”的问题,应该按照造船委托合同中的约定,提交伦敦国际仲裁委员会。
2011年11月11日,伦敦高等法院责令西霞口撤回在青岛海事法院的诉讼,必须无条件答应西特福有权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青岛海事法院裁定驳回外方企业的管辖权异议。在三被告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2012年2月9日伦敦仲裁庭作出裁决——西霞口败诉,西特福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应当退还造船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2012年3月13日,山东省高院终审维持了青岛海事法院的裁定,驳回上述三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上诉。随即,三被告不服此终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因案涉两份仲裁协议均不能约束本案共同侵权纠纷的所有当事人,故青岛海事法院对案涉纠纷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2014年4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瓦锡兰为西霞口提供同等型号主机、推进系统两台套,而且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更换完毕,否则将赔偿西霞口之前的购买费用及其银行贷款利息,折合人民币共计7 613.52万元。关于西霞口船业遭受的其他损失,三被告赔偿各项共计人民币5 869.39万元。
2 案件启示
这起中国船企状告外国公司的官司耗时近3年,是中国船企首次在跨国官司中胜诉,堪称中国造船工业界维权的里程碑。该案推动了专家学者的研究论证工作,对未来的立法也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对于中国广大船企而言,该案在多方面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中国船企可以在深入分析该案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善。
2.1 管辖权
国内法院的管辖是西霞口胜诉的关键。2012年2月9日,伦敦仲裁庭已作出裁决,裁定西霞口船业败诉,应当退还造船预付款及相应利息。如果没有国内法院的管辖,西霞口早在2012年就已经在该场纠纷中败诉。
对中国船企而言,与国内机构解决纠纷相比,国外机构解决纠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利:
(1)中国船企普遍对国际法律法规比较陌生,尤其是对国外诉讼、仲裁的程序性法律法规了解更少,应对国外诉讼的能力因而大大降低;
(2)中国船企大多缺乏应对非汉语诉讼或仲裁程序的能力。国外诉讼或仲裁的语言一般为英语,中国造船企业即使雇有熟悉英语的工作人员,但极少雇有既熟悉造船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又能熟练运用法律专业英语和船舶专业英语的人员,而上述几个方面的知识是中国船企应对国外纠纷处理过程的基础;
(3)中国大多数船企不能承受国外诉讼或仲裁的高昂费用。首先,涉外案件律师费高昂。其次,国外差旅费不低,且一般的涉外案件都耗时较长,长期的差旅费是很多中小企业无法承受的;
(4)国内判决或裁决的执行性更高,而国外,由于中国企业不了解国外企业的财产状况,也难以获得其当局的帮助,即使获得有利的判决或裁决,也难以得到执行。
由于上述几个方面及其他一些方面的原因,在近些年发生的涉外仲裁纠纷案件中,中国船企没有胜诉的先例,由国外船企违约或故意刁难导致的不利后果,中国船企只能自己消化。
西霞口虽然胜诉,但其诉讼之路异常艰辛,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建造合同和供货合同均约定受国际仲裁机构管辖。这次中国法院最终有管辖权也是因为法院认定西特福和瓦锡兰芬兰的行为构成欺诈,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一般情况下,中国船企很难证明合同相对方故意侵权。
鉴于此,在涉外往来中中国船企应当尽量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纠纷解决条款:首先,应当争取国内法院或国内仲裁机构的管辖;其次,要争取香港仲裁机构的裁决,各国对香港仲裁机构的认同程度远大于对大陆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认同程度,而且在香港仲裁的费用将低于国外,在语言和法律法规熟悉程度方面也有较大优势;再次,选择一个双方都不熟悉的仲裁机构仲裁。由于双方都不熟悉该仲裁机构,双方在费用负担、胜诉等方面势均力敌。
2.2 保函
采取止付保函措施是西霞口最终获得赔偿的保障。
很多船舶建造合同都约定建造方应当向船东出具银行保函,而一般的银行保函规定的申请支付条件相当宽松,船东无须出具实质性的证明,仅凭一纸说明就能成功启用保函,获得赔款。西霞口及时申请法院冻结保函,使得船东无法启用保函,规避了船东获得银行支付款后转移资金的风险。
针对保函,中国船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1)首先,在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及开具保函时,争取在保函中加入有利于建造方的如下条款:
①如果一方已经就保函所担保的船舶相关事项申请仲裁或起诉,则银行暂不支付保函向下的款项;
②受益人在申请银行付款时,必须提交具有证明力的资料,如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建造方有违约行为的证明文件,甚至可以约定第三方的证明文件必须是仲裁文书或判决文书。
( 2 )其次,在出现纠纷时,及时申请法院采取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我方银行出具的保函。
2.3 船东指定设备
西特福和瓦锡兰芬兰共谋,由西特福指定西霞口必须购买瓦锡兰芬兰的主机,而瓦锡兰芬兰再将带有西特福提供的翻新发动机的主机卖给西霞口,为保住订单,西霞口只能以高价购买瓦锡兰主机,而且该主机还是质量存在问题的翻新机。如果没有瓦锡兰售后服务工程师的透露,西霞口很难知道罪魁祸首是船东西特福。
该案提醒我们,面对船东指定设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防范工作:①如果船东指定的某一设备的厂家只有一家,建造方应当提高警惕;②建造合同应当约定,船东指定设备的质量问题由船东自己承担,同时还要约定,船东指定的设备厂家不能按时发货或其质量问题造成建造进度延迟的,应将交船期也延长相应的时间;③即使建造合同约定了船东指定设备所产生的责任由船东负责,建造方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对于货物质量条款也不能退让,对于主要设备,最好要求厂家提供银行质量保函。
2.4 经营管理能力
造船企业必须提高经营管理能力,这是降低风险的最根本保障。具体而言,造船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2.4.1 建立三标管理体系
三标管理体系是将质量(QMS)、环境(EMS)、职业健康安全(OHSAS)三个管理体系整合后形成的一套管理体系。建立三标管理体系除了改善公司形象、帮助船企获得更多订单外,其他正面效果也明显体现出来。由于三标体系规定了统一的标准、流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也使重要信息得到保留。对于三标管理体系,应该从根本上按照该体系的要求开展工作,使通行的高效标准服务于造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文件管理工作是三标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西霞口之所以能够发现两跨国公司侵权的蛛丝马迹,得益于其高质量的文件管理工作和高效的沟通工作,保证了案件处理人员及时获得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
因而,已经建立起三标管理体系的船企应当充分利用三标管理体系的文件管理优势,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文件管理工作:
(1)严格按照三标体系的要求规范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做好文件管理工作,根据三标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造船企业的特点,各个部门在生产阶段为每一艘船舶分类归档资料,交船后统一将资料交予档案室存档。
(2)在三标体系的框架内细化相关工作流程
①完善创建、保管和移交的工作流程;
首先,规定必须创建并存档的文件类型;其次,规定文件的规范内容格式;再次,规定存档方式,一般都要求保存纸质文件和扫描版;再次,实行文件责任制度,经办人应当在文件上签名,尤其是有第三方参与的文件一定要第三方签名;然后,规范相关文件的移交工作流程;最后,规定文件保存地点和最低保存期限。
根据我国船企普遍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规定创建并存档的文件类型。除了保存合同、规格书、技术协议、交船文件,还应当保存以下信息内容:会议内容、重要的船东往来信息、供应商调试服务内容、采购信息(包括设备厂家、资质、价格等)、设备故障及其解决以及每艘船的售后服务(包括售后服务项目、问题简述、发生时间、解决时间、解决办法)等,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供应商的服务调试内容的记录和保存。
②妥善处理文件的共享与保密之间的关系
共享文件有利于减少工作人员之间的重复邮件、电话和面对面沟通工作,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共享文件容易导致部门的泄密。为了协调这两方面的矛盾,应当从以下方面规范文件共享制度:首先,规定共享的文件类型;其次,规定不同类型文件的共享部门和人员;再次,规定共享文件的更新时间;最后,根据不同信息的特点规定不同的共享途径。
根据船企的特点,尤其应当开展船舶建造进度表的共享工作,建造进度表应当体现项目主管、已完成及未完成建造阶段以及建造计划等基本内容。如果有共享网盘,该表应当于每个重要节点发生时更新一次;如果是以其他的方式共享,该表应当至少每个月更新一次。可以规定每个项目主管做一份其主管船舶的建造进度表,也可以以单个项目部为单位,每个项目部制作一个建造进度表,还可以几个项目部共同制作一个建造进度表。除相关领导外,该表共享范围至少包括项目部门、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
2.4.2 引入管理软件
管理软件费用高昂,且可能导致网络泄密等,我国大部分造船企业比较抵触管理软件。但是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基本上都借用软件管理,这是因为优质管理软件有它不可替代的优势:功能强大,能够储存超大量信息,进行信息的归类存放;可以根据输入指令提供相关市场信息;能够进行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具有提醒功能,提醒管理人员重要节点的重要事项,帮助管理人员做好计划制定和执行工作;具备有区别的共享功能,该功能可以根据不同的职位设定不同的上传、修改、获取信息的权限。
正因为上述优势,优质管理软件对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工成本以及提供有价值信息数据所创造的价值远大于所需费用。当然,购买的软件必须是优质软件,否则泄密的风险增大,软件也很可能易于瘫痪、难以操作,反而降低工作效率。
2.5 应对风险能力
国际造船市场上的风险不能完全避免,尤其是在市场不景气时,船东有可能会找借口弃船或要求调整合同价格。面对风险,中国造船企业不能被动应付,而应提高风险应对能力,通过引进先进风险管理人才、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以使自己有能力应对、处理涉外诉讼或仲裁。
3 结束语
国际造船市场竞争激烈,为了获得订单,中国造船企业竞相在产品价格、合同条款上让步。但是获得订单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应当坚持最基本的保障条款,否则放弃合同对自己的基本保障,能否收回成本都是未知数,利润更是遥不可及。同时,中国造船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经营管理能力和应对风险能力的提高,通过内部提升来增强自身实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造船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