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和政府动态
2015-02-05
※行业和政府动态
一年截获30批次美国“瘦肉精”猪肉大量食用可能中毒
进口猪肉比国产猪肉好?新华食品通过梳理最近一年的不合格进境食品名单,发现过去一年共有来自32个国家和地区258批次的肉制品被检不合格,其中美国进口猪肉中检出我国明令严禁添加的莱克多巴胺即俗称“瘦肉精”,问题产品共30批次。
莱克多巴胺是我国农业部公布的16种瘦肉精之一。福建省食安办原主任钟安平表示,人在大量食用含有莱克多巴胺残留的肉类或内脏后,可能引发中毒症状,表现为恶心、头晕、肌肉颤抖、心悸、血压上升以及引发心血管疾病等。
不合格肉制品美国、中国台湾占了近1/3。
新华食品统计发现,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不合格肉制品名单中,美国、中国台湾、泰国分别以检出45批次、44批次、24批次列第一、第二、第三,所占不合格肉制品批次分别为17.44%、17.05%、9.30%。其中美国以检出45批次占近1/5居首位。
证书不合格、未获检疫准入、检出莱克多巴胺和菌落总数超标为不合格主要原因。以上不合格产品均已依法做退货、销毁或改作他用处理,且未在国内市场销售。
分析显示,美国、中国台湾在不合格进境肉制品名单中共有89批次,占不合格进境肉制品批次的34.49%,超过总量的1/3。
85t美国猪肉制品被检出“瘦肉精”。
在45批次美国不合格肉制品名单中,30批次猪肉制品共85 t因检出莱克多巴胺;3批次的鱼类制品因超过保质期被销毁;5批次的鱼类和猪肉制品因标签不合格或未获得检疫准入被退货;3批次的鱼类制品因变质腐烂被销毁。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对新华食品表示,在我国进口肉制品不允许检出莱克多巴胺,针对肉制品等较敏感产品要求都很严格,如果有肉制品查出莱克多巴胺,都采取退货或销毁的措施,不会销售到国内市场。
30批检出莱克多巴胺的不合格猪肉制品主要涉及猪前脚、猪后腿、猪颈骨和猪肾等。钟安平表示,中国的国家标准规定猪肉制品不允许使用莱克多巴胺,但是美国的猪肉制品允许使用莱克多巴胺,并且规定残留量标准。猪肉、内脏的莱克多巴胺残留量为:猪肉10 ppb(ppb即:mg/L),猪肝40 ppb,猪肾、牛肾90 ppb。
2002年农业部、原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将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一同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2009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通知禁止莱克多巴胺进出口(商贸发〔2009〕464号)。2011年3月底,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改委令2011第9号)将“瘦肉精”类产品列入淘汰类产品。
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5-01-30)
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将逐步实现全程追溯
近日,记者从农业部获悉,农业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加快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逐步实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
自2015年起,农业部将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2015年7月31日前,实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016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兽药经营和监管环节追溯管理,逐步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2016年7月1日起生产的、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产品将不得上市销售。
农业部兽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兽药产品追溯制度,是农业部全面深化兽药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将有效提高兽药监管信息化水平,增强兽药企业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品牌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兽药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为社会提供无偿服务,公众可通过该追溯系统无偿查询兽药产品批准及生产经营情况。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5-01-30)
农业部五项措施推进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近日,农业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五大重点工作。
推进市县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采取定期调度通报、专项督促检查等方式,加快推进市、县两级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确保畜禽屠宰无缝衔接,不留空档,不留死角,不出问题。注重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质量,同步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移交与强化畜禽屠宰监管能力建设。
加快屠宰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立法进程,起草、出台一批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性标准,研究制定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监督管理办法、牛羊禽屠宰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监督执法。严格屠宰行业准入管理,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加强屠宰质量安全过程监管,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屠宰检疫监管,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管台账制度,组织开展屠宰企业兽医卫生风险评估。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稳步推进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及时制修订地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整合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优化统计样本企业,建立统计信息员队伍,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加强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研究,推动地方研究出台促进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预警预判畜禽屠宰产业发展和肉品质量安全形势。
着力提升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能力。完善屠宰行业管理保障措施,着力解决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在设施设备、执法条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狠抓屠宰行业队伍建设,加强对畜禽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执法管理制度,规范畜禽屠宰监督工作程序。加大畜禽屠宰行业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5-02-03)
农业部兽医局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磋商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合作
农业部兽医局与联合国粮农组织跨境动物疫病应急中心亚太区代表处共同磋商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合作,双方回顾了以往合作成效和经验,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探讨了今后一段时间内兽医领域的合作重点。
农业部兽医局局长张仲秋肯定了双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及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兽医流行病学及实验室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合作成效,高度赞赏了联合国粮农组织跨境动物疫病应急中心亚太区对中方的大力支持,提出希望未来双方以更加“开放的心态、现代的理念”,完善现有双多边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共同促进本地区及全球兽医事业发展。联合国粮农组织跨境动物疫病应急中心亚太区代表温特妮女士表示,中国在区域乃至全球动物卫生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希望中方在跨境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发挥更大的区域主导作用,未来将进一步加强与中国农业部在兽医领域合作,共同促进全球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兽医局、联合国粮农组织跨境动物疫病应急中心亚太区代表处及中国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5-02-03)
加强饲料质量监管夯实畜产品安全基础
近日,农业部印发《2015年畜牧业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切实履行饲料质量安全、“瘦肉精”违法添加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农业部组织各地深入贯彻实施各项新制度,饲料行业整体素质明显提升。2015年,农业部将坚持“产”和“管”并重,进一步加强饲料行业管理,夯实畜产品安全基础。“产”的方面,重点督促获证饲料生产企业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立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做好实施工作,农业部将出台指导意见,并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规范》示范创建,树立一批样板。“管”的方面,重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继续组织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的同时,以非法使用新型添加物、饲料原料中潜在污染物为重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预警监测,提高主动防控风险的能力。
2011年以来,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在全国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瘦肉精”违法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015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将继续深入开展,针对生猪、肉牛和肉羊产业各环节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针对重点地区、关键环节和重要时节,进一步加大监督抽检力度,针对“瘦肉精”违法线索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防“瘦肉精”问题反弹,努力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2009年以来,农业部连续6年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实施监测计划,大力清理整顿奶站,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逐年提升。2015年,农业部将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监管。着力完成“全国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实现奶站信息化管理。继续实施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重点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监测抽检,加大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力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测网络。深入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制定生鲜乳运输车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生鲜乳和各种违禁添加行为。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的奶站、运输车、奶牛场(小区)都要建档立案,纳入重点监管。及时跟踪舆情,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5-02-04)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2015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我部负责全国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工作,在组织完成国家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兽药残留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检测任务。
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件4)。
(二)畜禽样品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其中,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3)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采用经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4)。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后续追踪检测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附件4)。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农业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并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四)对使用违禁兽药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生产企业组织核查、处理。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进入本辖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
(六)处理结果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的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表3、附表5和附表6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残留办。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控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同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附件:
1.2015 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4.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原文及附件请见:http://www.moa.gov.cn/zwllm/tz gg/tz/201502/t20150212_4408142.htm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5-02-12)
坚定不移地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
农业部在浙江省嘉兴市召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现场会议,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有关工作。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强调,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刻不容缓。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精神,坚定不移地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护环境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大事要事抓紧、抓好。
于康震指出,2013年9月,农业部在全国19个省份的212个县启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一年多来,试点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大胆试验、勇于创新,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病死畜禽收集体系日益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不断健全,运行机制逐步顺畅,监管工作不断强化,养殖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初见成效。
于康震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坚决杜绝随意抛弃、经营、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确保病死畜禽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一是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把试点区域建成示范区域。要不折不扣地完成相关项目建设,建立相关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转体系,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大力推广试点经验,全面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于经实践检验、长期有益的做法,要形成制度。三是严格落实国办意见精神,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积极协调落实土地、农机购置补贴、税收等配套保障政策。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统筹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补助资金,推动政策性养殖保险工作。四是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建设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综合考虑养殖种类、养殖结构等因素,全面推进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五是履职尽责,全面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要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及时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工作开展。六是加强宣传,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氛围。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新媒体等新闻媒介,提高全社会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认识。于康震强调,春季是病死畜禽多发期,做好当前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尤为关键,各地要迅速部署,抓好落实,努力确保不发生乱抛病死畜禽危害环境和食品安全的现象。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