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出台《中国智库法》
2015-01-31
智库,也称思想库(Think Tank)。国际上喻之为国家的“智商”、思想市场的“创新工场”。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智库发达。西方智库的功能:一是为国家生产新思想;二是用智慧影响政府决策;三是储存和向政府输送人才;四是用研究成果引导社会舆论;五是代言公共利益;六是开展民间外交;七是增强国家话语权。在现代智库的多重职能中,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服务,是其核心职能。
智库的现代化水平,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着一个国家的决策水平。这一点在国家经济决策上表现尤为突出。世界银行估计,中国七五到九五期间,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大约为4000~5000亿元。而西方发达国家这方面的失误率却只有5%左右。形成这样一种反差,智库建设的差距是重要原因。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百岁老人科斯所言:经济市场的失误,是由于思想市场的封闭;缺乏思想市场,缺乏智库工场,经济市场就会失去思想根基和智慧支撑,必将导致经济发展险象丛生。
中国现在虽有两千多家大小智库,且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但是与世界智库强国比较,还是属于“初级阶段”。中国官办智库“大而不强”、高校智库“曲高和寡”、民营智库“弱而无力”的问题突出。科学决策,需要智库助力;中华复兴,呼唤智库崛起。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智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决策咨询机制,按照服务决策、适度超前原则,建设高质量智库。2013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智库建设又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把智库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和打造国家软实力的高度。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
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大潮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战略思想,促进和保证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健康发展和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为中国思想市场立法,尽快出台《中国智库法》,为智库提供法律支持、法律规范、法律保障。
《中国智库法》,目标是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中国特色的新型智库,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中国智库法》,既要从法律上明确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社会主义政治性质,又要明确智库在思想学术和理论创新上的独立地位,保证智库提出的咨询建议,不会受到提名机构或特殊利益团体的不合适影响。
《中国智库法》,要明确民办非企业政策研究机构的法人地位。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类法人(机关、企业、事业、社团)中,无法找到与民办非企业法人型智库对应的法人形式的相关规定,导致民办非企业法人型智库的相关民事责任规定无法明晰。应该完善民法对于法人类型的规定,明确民营智库可以以非企业法人的身份接受由企业和国内外个人捐赠的资金用于智库建设。
《中国智库法》,要实现国家对于各种体制智库的一视同仁,要为中国民营智库的发展“松绑”、“开路”。民营智库本来是非盈利性组织,但是,中国现阶段的政策要求其必须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形式注册,或者找一个政府机构挂靠。挂靠单位有的要收取管理费或其它名目的费用,增加了智库运营成本。民营智库即使找到相关挂靠机构,还要与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一样缴纳税费,给本来就经费不足的民营智库的发展造成更大困难。对民营智库,需要从体制上松绑,更多获得政府扶持和社会参与,还要畅通其研究成果对决策者的上送渠道,畅通智库研究成果的发表渠道。要像发展民营经济那样发展民营智库。
《中国智库法》,要促使智库能够获得多元化资金渠道。各类智库发展的最大瓶颈是资金。除了政府的官方渠道、政府委托研究以外,政府应该成立公益的政策研究基金。同时,要鼓励各类智库申请基金。通过一定的法律和政策,鼓励社会公益捐助资金,鼓励民间资本作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的有益补充。在税收上,对智库的受捐款可以免税。美国兰德公司的所有研究成果都按市场化原则进行有偿交易,而且免征所得税。
《中国智库法》,要创新研究经费分配机制和研究成果奖励机制。智库独立设置课题,但成果纳入国家评比。国家科研经费既有研究前中标的课题费分配,又有对智库自选课题产生的公认高质量成果的研究费用补偿。逐渐形成主要不是“根据课题分配经费”,而是“根据成果分配经费”的新模式。民营智库在项目中标后,国家有关部门应为其研究提供某些重要核心数据和资料。
《中国智库法》,对民营智库的研究人员,在户口转移的指标、职称的评定、研究人员在民营智库和官办智库之间的流动、智库人员在智库和政府之间的流动,以及研究成果的认定和采用方面,都应有改革和创新。
今后,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一些影响广泛的社会公共政策在论证和出台过程中,既要听取官方智库的意见,也要听取民营智库的意见。同样一个决策、一个政策,要同时让官办智库和民营智库都进行研究,拿出竞争性的研究成果,提供给决策者可以进行比较和选择的咨询方案,做到在官办智库和民营智库之间的“兼听则明”。这样,既能提高智库的研究创新水平,又能提高党和国家的科学决策质量。
制定《中国智库法》的过程,是科学认识和全面把握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健康发展规律的过程,是一个完善中国决策咨询制度的过程,也是一个培育和活跃中国思想市场、推动中国由“制造大国”向“智造大国”进步的过程。这是打造“创新型国家”、“智慧型国家”必须完成的一份作业。希望这一建议能够尽快进入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