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城市违章建筑究竟是哪个部门的职责
2015-01-31陈战杰
◎陈战杰
有问 有答
问:
我市有些“城中村”,一些居民乱建房子,村民告状,市政府要求我们国土资源局彻底清查,拿出处理意见。我们想立即着手工作,可是,我们不知道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哪个条款。
答:
根据《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管理土地,对城市私搭乱建的查处,不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对城市私搭乱建进行处理和查处属于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两个部门两个管理事务没有任何交叉和含糊。
例如,在大楼的顶层私建房子,还搞得很美丽,由城市建设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拆除;侵占马路人行道搭棚子经商,也属于城市建设部门的职责。
因此,必须依法界定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如果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不正确,将会引起行政诉讼,政府得承担违法行政的不利后果。
“城中村”居民违法建设的问题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是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就适用该法律规定,与违法行为人是农民身份或者是城市居民身份无关,与土地是农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无关,与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还是居委会也无关。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规划是龙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规定明白如话,不必请求解释。
公民私搭乱建是要花钱的,政府依法拆除阻力很大,因此,必须依法行政,由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授权予以查处,以免政府成为被告。
建议你局向市政府做一个汇报,取得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一并呈上,由领导拍板收回成命。 (本文摘自即将出版的《国土资源170个怎么办》一书,欲购此书,请与本刊编辑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