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能否同时张贴
2015-01-31薛文芳董小停
资源导刊 2015年10期
◎薛文芳 董小停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014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豫政办(2014)139号文件,规定“为了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同时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理解和认识不同,就该文件中所指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同时进行”,有人理解为是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在同一时点张贴告知被征地农民;还有人理解为同时进行并非是纯粹为了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将两公告同一时点进行张贴公布,而是在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按照《征地公告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尽量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
笔者认为:首先,2002年1月1日实行的《征用土地公告公法》及2010年11月30日修正后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均规定了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征地批准情况、被征土地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也就是说征收土地公告中明确了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应在补偿登记期满之后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其次,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应在张贴征收土地公告之后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因此,我们不能仅按照文件的字面意思,理解为在同一时点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而是要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在征收土地公告张贴之日起45日内,且已完成补偿登记工作后方可予以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