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开展《种子法》(修订草案)立法调研
2015-01-31
中国农资 2015年23期
本报讯 近日,全国人大到江苏省农委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立法调研,吴沛良主任接待调研组一行,并介绍了江苏种业发展情况。调研组在省农委召开了种业企业、农业高等院校、农业科研院所、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各方代表座谈会,省农委有关职能处室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种子是农业科技的载体,品种更新是农业科技进步的主要动力。国家十分重视种业发展,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种子法》,《种子法》实施以来对健全种子市场、推动种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种子生产经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种子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本次修订立足于提升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将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品种审定和登记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业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规范。
在座谈会上,吴沛良主任结合江苏种业发展实际,提出《种子法》修订要坚持有利于种业科技创新、有利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等三个原则。参会代表也分别就种业科研人才和资源向企业流动、“育繁产一体化”种业企业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建设、农民自繁自用多余种子串换管理、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建立种子保险制度、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种子市场监管及品种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