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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考试作弊的困境与出路之我见

2015-01-31彭恒利

中国考试 2015年2期
关键词:作弊考试

彭恒利

惩治考试作弊的困境与出路之我见

彭恒利

今天,作弊犹如毒瘤与考试如影相随,呈现出多发和泛滥的趋势,国家级考试面临全线失守,作弊向高科技化、集团化、专业化发展。考试作弊破坏了考试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必须高度重视和严肃惩治。《考试法》的缺位、体制上的条块分割以及治理上的高投入是目前惩治考试作弊面临的主要困境。而要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必须主动出击,摈弃观望、等待的观念,以雷同甄别为突破口,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甄别,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方能取得突破和实效。

考试作弊;惩治;困境;出路

今天,考试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评价和选拔手段进入社会的各个领域,被各界广泛接受和采用,“凡选必测”“凡进必考”已成为社会共识。科技的发展,使考试的手段越来越现代化。与此同时,作弊也“与时俱进”,不仅保留了传统方法的精髓,而且花样翻新,水瓶、笔、橡皮、手机、眼镜、纽扣,乃至衣服等都被派上了用场,完全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作弊手段和技术上更是不可同日而语,种类越来越多,手法越来越隐蔽,设备也越来越先进,呈现出高科技化、集团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而且有蔓延的态势,无论是高考、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考试等教育考试,还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等资格考试都难以幸免,纷纷被染指。

考试作弊看似弄虚作假的小事,其危害却巨大,不仅破坏了考试的公信力,也破坏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必须高度重视和严肃惩治。对于考试作弊,不能仅仅停留在声讨,需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考试作弊历史悠久,成因复杂,涉及心理、利益、技术、管理等多个层面,而要有效打击和治理考试作弊,必须对考试作弊的现状进行分析,把握作弊发展的趋势和脉络,克服体制和观念上的束缚,突破困境,需找突破口,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方能有效。

1 考试作弊的现状与趋势

1.1 现状分析

作弊犹如毒瘤与考试相伴而生。在标准化考试日益普及的今天,考试作弊的新闻层出不穷,而且,考试的“含金量”越高,作弊现象越普遍,越多发。仅以2014年为例,6月,央视报道了河南杞县等地高考替考事件,山东18名高考“枪手”被抓;9月,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四川各考点抓住213名作弊者;10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仅西安考区就有2440人作弊……有人形容作弊多得让人产生了审丑疲劳。考试作弊践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违背了诚信做人的社会公德,破坏了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不仅有损考试的声誉,对社会、对国家的长远发展也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危害。陶行知先生早在1913年就发表文章《为考试敬告全国学子》,指出“考试舞弊之五恶德”:“欺亲师、自欺、违校章、辱国体、害子孙”。

目前,考试作弊呈多发态势,虽然没有做确切的数据统计,仅是主流媒体和网站的报道,就足让我们对考试作弊行为发生频率之高、涉及范围之广、作弊手段之丰富有切身感受。《北京青年报》2013年6月30日的第九版,整版刊登了八条消息,其中三条与考试作弊有关,一则是“清华拒绝承认四川‘二级运动员’高考加分,一则是“无锡‘公考’舞弊视频曝光,另一则是“长春中考替考事件涉事校长被免职。”这三则消息分别涉及了人们广泛关注的高考、公务员考试和中考。我们随便在网络搜索引擎上输入“考试作弊”,就可以搜索到不计其数的相关报道。

当然,考试作弊也不是国内各考试的“专利”,国外考试作弊的现象也很普遍,用与作弊相关的关键词进行搜索,国外报纸和网站上关于考试作弊的报道也俯拾即是,美国、英国、韩国、日本、古巴等国的媒体上均有报道。

以上掀开的只是考试作弊问题的冰山一角,较于实际作弊情况可能只能算作“九牛一毛”,考试作弊问题的严重性远非新闻报道所能涵盖的。综观当前国内外的考试作弊,我们不难发现:考试作弊涉及考试的各个环节,波及多个考试领域,作弊人群呈低龄化,个人作弊多发,集团化作弊凸显,作弊手段多样化、作弊工具高科技化。

1.2 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新理念、新方法得以在考试中应用,使考试的手段和呈现方式越来越现代化、信息化。与此同时,作弊也“与时俱进”,在方法上不仅保留了传统方法的精髓,而且花样翻新,作弊工具越来越高科技化。由此带来的是效率的提高,作弊变得越来越容易,越来越隐蔽,并且打破了考场、地域的限制,出现了跨考场、跨区域的大规模集团化作弊。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在一些地区,考试作弊甚至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枪手”活跃,多人依附在产业链进行分工明确的商业化运营。考试作弊出现的新动向、新趋势可概括如下:

第一,作弊形式多样化,作弊工具高科技化。目前,考试作弊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从考试过程来分,可分为考前作弊、考中作弊和考后作弊;从涉及的人员来分,可分单独作弊与联合作弊,联合作弊又可分为两两、小团伙和集团;以考场来分,可分为同考场作弊和跨考场、跨区域作弊;从方法上分,可分为传统的作弊方式,如夹带、抄袭、交换试卷以及替考等,和借助高科技技术实施的作弊,如使用短信橡皮、手机、入耳式耳机等。

科技的飞速发展,带动了电子设备向“高、精、尖”的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技术被用到了作弊工具的发明和生产上,作弊设备的种类越来越多,越来越先进,越来越隐蔽,如作弊专用笔、作弊专用手表、短信橡皮、入耳式耳机、口腔骨传导耳机等,有些作弊器材的技术含量甚至可与专业的间谍设备比肩。

第二,作弊向团伙化、集团化、专业化发展。目前,从作弊的实施的方式来看,同考场的“打小抄”、两人抄袭依然多发。由于作弊器材的广泛使用,很多考生选择了隐蔽性更强的团伙、集团式的作弊,原本的个体作弊扩展为动辄十多人甚至百余人的团伙行为,考试作弊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从简单的同考场座位临近抄袭发展成为跨考场、跨考区,甚至跨地区的大规模集团作弊。作弊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作弊人员的专业化,二是作弊工具的专业化,三是由于考试组织形式的专业化。

第三,考试作弊逐渐形成“产业链”,向商业化的运作模式转变。随着近年来考试作弊“市场需求”的增加,“助考”“替考”“枪手”队伍迅速发展壮大,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策划严密的专业作弊团伙,考试作弊逐渐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从作弊器材生产、运输、销售到发布广告招揽“生意”,再到试卷答案获取、传输,形成了“一条龙”式服务。

2 惩治考试作弊的困境

客观地讲,为净化考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国内有关管理部门还是高度重视惩治考试作弊工作的,公安机关开展了集中打击惩治涉考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教育部等有关部委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和办法,采取了一些技防措施,惩治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考试作弊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重大的作弊事件依然频发,惩治工作走入频打频发的困境之中。这里既有惩治基础薄弱的因素,也有体制和观念上的束缚。

而要根治考试作弊这种顽疾,首要的任务是厘清惩治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哪些。惩治面临的困境有多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专门法缺位

近几年来,几乎每年都要发生重大考试舞弊事件。针对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武汉考区出现的作弊事件,《广州日报》发表评论:考试舞弊猖獗,《考试法》何时发威?

目前对于考试舞弊,主要是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来处理,对于一些重大的考试舞弊案件,还会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做出相应的惩处。

从以上列举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其中大多属于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类文件,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这也使得有关考试纠纷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行政干预手段力不从心,考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维护,惩治考试作弊,凸显现行法规的先天不足:其一,现行的法律法规并非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立法层次较低,法律位阶偏低。其二,有关考试方面的法规标准不够统一、立法主体、内容等方面相对混乱,对于考试作弊的评判宽严不一,处罚也没有统一尺度。其三,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对于作弊行为的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与其作弊成功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相比微不足道。

考试作弊践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违背了诚信做人的社会公德,破坏了安定的社会环境。显然,在考试环境错综复杂,日趋严峻的今天,仅靠纪律约束、道德教化、行政处罚的手段不可能达到根治的目的。对于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有组织地的网络化、专业化的集团作弊,必须依据法律的武器,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就是说,在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既要有纪律、规章等的弹性约束,也需要法律这一正式制度的刚性规制。事实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目前正缺少一部规范各类考试的基本法,亟须制定一部能够调整和规范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法》。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有关《考试法》的立项研究从2002年就启动了,2005年呼之欲出,成为两会的热点话题。《考试法》至今迟迟不露面,本身也说明了考试作弊涉及问题之复杂,立法并非易事。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位阶低下,使惩治考试作弊缺少了最直接、最有力的武器,不能满足保障公民教育权和社会公平的需要,制定一部适用各类考试的《考试法》,依法治考,已经是众望所归。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的速度,使这部专门法能尽早问世。可以说,《考试法》的缺位是目前惩治作弊工作面临的最大困境。

2.2体制有局限

从体制上讲,国内目前没有建立统合各类考试的统一的国家级考试院,实行的是分类管理的模式,各类考试机构条块分割,归属不一,分属不同的部门和行业机构管理。教育类考试如高考、研究生考试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考试由国家公务员局归口管理,司法考试由司法部下属的事业单位组织管理,医学类考试更是由卫计委下属的两个不同的考试测评机构来实施。

这种体制上的先天局限直接造成了政出多门,各行其是。针对日趋严重的考试安全局势,一些考试的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和条例,采取了一些技防措施,甚至设立课题进行了专项研究,但这些举措所发挥的作用是局部的、有限的,超出了管辖范围没有任何约束力。按照现行的体制,如一考生在高考或研究生考试中违纪作弊,丝毫不影响他参加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因而,即使有关考试机构对考试舞弊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由于没有形成合力,往往是孤掌难鸣,难成高压。

2.3 观念待改变

考试作弊复杂的成因要求惩治作弊的举措也应是多层次、多维的,不仅需要法律为依托,在体制上有突破,在观念上也要有创新。近年来,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有关部门和考试机构也采取了众多有力措施。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这些举措重防轻甄,重技术轻理论,具体来讲,就是重视考前和考中的防范,轻视考后的雷同答卷甄别;重视利用高科技的技术,如监控、屏蔽手段,轻视与反作弊有关的理论研究,因而,惩治的力度明显不足。

由于专门法缺位,现行的法规条例有局限,处理考试违纪舞弊的成本往往比较高。一是现行的有关法规条例对作弊行为的认定不够清晰明确,很多作弊行为又很隐蔽,缺乏直接证据,在具体的执行中争议颇多。二是一些考生钻法律或规章的空子,一旦被处理,往往会提出质疑,自己或动员家长上访,取闹,如是团伙作弊甚至会形成群体事件。由此,为息事宁人,不少考试机构采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策略。这一方面反映出一些考试机构的担当意识不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纪舞弊考生的气焰。

3 惩治考试作弊的出路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目前严峻的考试安全局势,有关部门或考试机构虽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从惩治的效果来看并不理想。而要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必须主动出击,摈弃观望、等待的观念,以雷同甄别为突破口,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甄别,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方能取得突破和实效。

3.1 摈弃观望等待的观念

《考试法》的起草已过去了十多年,何时颁布也不明确。而且,《考试法》的适用范围是仅限教育类考试还是对各类考试均适用也不得而知。因此,期待《考试法》出台,立解缺乏依据之忧尚不现实。此外,体制的改革也会举步维艰,长期以来形成的条块分割的格局短时间也不会有突破性进展,这种各考试机构独立运行的局面还会长期存在,他们之间真正形成合力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考试安全日益严峻的形势是现实的考验,这要求各考试机构摈弃观望等待的观念,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出击,以实际行动力促《考试法》尽早出台,并使各自的惩治措施相互呼应,形成行业的统一标准。只有这样,考试公平公正的愿望才能得到保障。

3.2 积极寻找突破口

高科技技术的应用使作弊更加隐蔽,加上一些考场监考的松懈、渎职,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实际作弊的考生要远远大于作弊被发现的考生,这也是作弊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侥幸心理畸形地刺激着一些期望牟取不当利益的机构和个人一次次冒险,成功的利润又在强化侥幸冒险的冲动,由此形成了不当利益的恶性循环。如果对这些“漏网之鱼”放任不管,不仅无法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有效惩治考试作弊很大程度上就成了高举轻打,纸上谈兵。

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方法主要是作弊团伙或机构利用无线传输系统向考场内传递答案,考生接收并抄袭答案有一对多和多对多的不同表现形式。尽管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有多种表现形式,归根结底,最后体现在卷面上就是考生作答的两两雷同。

对于答案雷同的判定常用的方法是抄袭甄别。甄别主要是采用统计的方法在试后进行,基本上是通过作答数据的分析运算进行无直接证据的推测判断,或依据有限的线索进行分析判断,它强调的是,如果考生之间实际作答相同的概率小于由偶然因素造成的作答相同的概率,那他们之间就存在抄袭嫌疑。

Saupe(1960)把甄别考试作弊的统计方法又分为经验(empirical)方法和机遇(chance)方法。前者指的是把一对考生的实际反应模式同其他成对的独立作答的考生形成的分布相比较,后者指的是把一对考生的实际反应模式和一个已知的分布(如二项分布或者标准正态分布)相比较。

早期的一些方法(Bird,1927,1929;Crawford,1930;Angoff,1974等)都属于经验方法,这些方法在国外已不再大规模使用,国内的错同率方法(张颖、赵世明等,2002;赵世明,2003)也属于经验方法。目前国外研究的重点是机遇方法,比如g1和g2(Fra⁃ry,1977)、ESA(Cody,1985;Bellezza,1989)、ω(Wol⁃lack,1996,1997)等,国外的各大考试机构也在陆续提出一些方法来甄别答案抄袭,如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的K指数。机遇方法把统计量同已知的分布相比较,从概率上来推断考生抄袭答案的可能性有多大,这种方法尽可能多地利用了考生的信息,选同、错同、对同以及考生的分数、能力,等等,因此计算更为精确,且估计更为可靠,在很好地控制了I型错误率的同时又提高了统计功效。

随着测验理论及心理学等学科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甄别考试抄袭的方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许多统计学家对先前的统计量进行了修正,或提出了新的统计方法,或改造了已有的用于其他测量领域的统计量,或利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如Sotarido⁃na(2003)的神经网络技术等。从发表的研究报告来看,这些改进后的方法甄别率都很高,是非常有潜力的统计量。

利用统计方法进行作弊的判定和甄别研究,除上述国外的相关研究外,国内的医学考试中心、司法部考试中心、国家公务员局等机构也做过专门的研究,并将研究的成果应用在实测之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遗憾的是,上述的积极尝试在国内考试界并没有起到良好地示范作用,国家公务员局等机构实际上是孤军突进,应者甚少,多数的考试机构还在观望、等待。从公务员录用考试雷同甄别的实际应用的效果来看,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是惩治考试作弊的有效手段,利用高科技手段的集团作弊显著下降是对其可靠性和功效的有力佐证。如各考试机构能积极行动,雷同甄别完全可以成为惩治考试作弊有效的突破口。

3.3 引导和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甄别

李克强总理2014年8月在听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汇报后指出,要用第三方评估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他建议,今后第三方评估要吸纳更加广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使问题论证更加客观、科学、实事求是。同时,评估也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对各项重点工作,不管是事前决策、事中执行还是事后评价,都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使各项工作真正形成合力。

李克强总理的建议为惩治考试作弊拓宽了思路,指明了方向。一些考试机构之所以对雷同甄别持观望等待的态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身份的尴尬,如自己亲自做,难免有“既作教练员又做裁判员”之不便,甄别结果可能会受到考生的质疑。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做,考试机构仅承担管理的责任,扮演监督的角色,那么考试机构的困惑不仅可以得到解脱,甄别的可靠性和效率也会大大提升。国家公务员局近些年就是这样做的,效果也非常明显,希望能有更多的考试机构积极行动,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

3.4 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回顾考试的发展史,作弊与反作弊的博弈始终贯穿其中。“一部科举史,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一部作弊与反作弊的历史,就是少数人挖空心思实施作弊与制度设计者绞尽脑汁防止作弊互相较量的历史”。(刘海峰,2002)作弊之所以成为顽疾在于它的成因复杂,涉及心理、利益、技术、管理等多个层面,因此,反作弊就不能靠单一手段,而是要“打组合拳”,需要防范、屏蔽、核查、甄别等多种措施、多种手段的共同作用。以常见的同考场“打小抄”为例,防范手段再严,屏蔽技术再先进,如果监考不按规章办事,巡视流于形式,同考场雷同现象就不可能得到有效遏制。

为应对考试中不断升级的高科技作弊趋势,目前的反作弊的技术和手段也在不断升级,虹膜识别、指纹验证、电子眼、手机屏蔽器等高科技手段纷纷登台亮相,考前,专业“反作弊”培训、考生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网警监控,打击贩卖作弊器材的不法利益集团;考中,多部门联合行动,进行无线电屏蔽;考后,采用雷同答卷甄别技术,让“漏网之鱼”显影露馅。这些有力举措如能综合使用,形成一种多管齐下的高压态势,惩治的效果一定倍增。

4 结语

惩治考试实质上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而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是一个持续努力、永无止境的过程。同样,反作弊也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作弊今天存在,今后也无法彻底根除,作弊与反作弊之间的博弈将会成为考试界的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尽力控制,使其危害将到最低程度。展望考试的未来发展,可以预想的是,信息技术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计算机化的考试将取代纸笔考试成为考试的主流。毋庸讳言的是,考试作弊的技术也会“与时俱进”,这就要求我们未雨绸缪,作出科学的预判来。客观地讲,现有的各种作弊甄别技术基本上囿于作弊本身,属于“就事论事”的分析,缺乏前瞻性和预判性的判断。在大数据时代,很多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将发生革命性的变革,如果还把作弊甄别工作的重心放在屏蔽和甄别上,显然是落伍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了。应用当今信息技术的先进理念,引入大数据和云平台的思路,将惩治作弊工作与整个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有序链接,将是作弊甄别的未来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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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Thoughts on the Dilemma and the Way out of Combating Cheating in Tests

PENG Hengli

Cheating in tests overflows like a malignant tumor and develops in a trend characterized as high-tech, collectivized and specialized,endangering many National examinations.Cheating has destroyed the credibility of examinations,disturbed the social order,and breached the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Extensive and high attention should be aroused and serious punishments should be meted out.But presently in combating cheating in tests,we are confronted with a dilemma because of the lack of the Examination Act,the high-investment in governance and the institutional barriers between different departments and regions.In order to change thispassive situation,we must take the initiative and reject the perception of wait-and-see,taking the technology of screening the similar answers as a breakthrough and getting a third-party organization involved.Only in these comprehensive ways can we make breakthroughs and have actual effects in this area.

Cheating in Tests;Punishment;Dilemma;Way out

G405

A

1005-8427(2015)02-0013-7

彭恒利,男,北京语言大学语言科学院汉语考试与教育测量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 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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