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须严在行动上
2015-01-30李宁一
● 李宁一
「史上最严」须严在行动上
● 李宁一
时下,“史上最严”成了热词。“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禁烟令……从严治理、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一时间,在社会上营造了从立法到执法都以“严”字当头的氛围环境。
治乱用重典,处罚严当先,这无可厚非。有了严厉的法律,就有了执法的依据,打击违法行为也就有了利剑和重拳。但是,再严厉的法律如果不严格执行,那也是空纸一文,苍白无力。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法律的生命力更在于执行。现实中,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很强,对当事人的处罚要么隔靴搔痒、不痛不痒;要么办人情案,能放就放;要么象征性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么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凡此种种,都是亵渎了法律,给本身很严肃的处罚活动注了水分、打了折扣,极大损伤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使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荡然无存。
有句法律格言:有了法不去执行,比没有法还可怕。法律如果没有执行力,就会使得政府的公权力和公信力受到强烈质疑。早年一位法学教授针对公共场所禁烟不力的一句批评至今听来还令人振聋发聩:“施行了多年禁烟令,却没有开出一张罚单,禁烟令简直就是一张法律白条!”生活中,因种种原因,执法部门不能及时、严厉地对一些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以至于“违法成本低、违法代价小”成了社会普遍现象。由于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导致其有增无减,愈加难管。非机动车闯红灯,公共场所抽烟,占道经营,违章建筑等等,都是很好的例证。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是因为无法可依吗?当然不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才是造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
执法必严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最基本体现。有了“严刑峻法”固然是好事,但关键在于执行。“史上最严”不能光停留在口号上,而是要真正严起来,严在行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