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价格改革面临“四重”挑战
2015-01-30本刊观察员田野
□ 文/本刊观察员 田野
深化价格改革面临“四重”挑战
□ 文/本刊观察员田野
辨风看向
根据新华社近日授权播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风向解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发布,明确给定生成价格机制时间表,划定了路线图,向社会传递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价格改革由单纯开放具体价格或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向生成新的普适性价格形成机制转变的清晰信号。
近年来,我国价格改革步伐大大加快,但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还需深化。意见明确了四条基本原则,即坚持市场决定、坚持放管结合、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稳慎推进。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市场化逐步成熟,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却还在经历漫长的探索阶段。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方案就已初步形成,但由于体制机制性障碍、利益分配的复杂性、通货膨胀和政府保障民生的顾虑,改革步伐一再延迟。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节产业结构的压力下,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已显得刻不容缓。
价格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是调节市场行为的有力杠杆。各类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对于合理调节自然资源的分配和使用,进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总体来看,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一直遵循市场化价格改革的方向和原则,但形成机制尚未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产品定价总体偏低。我国大多数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其价格却低于国际一般水平,未能反映出我国资源的稀缺性。由于国家尚未建立健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导致资源性产品生产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资源价格偏低导致一些地方和企业经济发展过多依赖高能耗产业,加速稀缺资源的消耗。
二是比价关系尚未理顺。资源类产品间往往具有替代关系,要进行合理的比价,如气、电、煤价之间的价格,要有合理的比对关系;上下游之间的价格也要协调,比如煤炭和电力、原油和成品油。我国资源性产品国际依存度较高,其定价存在着国内与国际资源性产品比价关系严重不对称的问题。
三是市场结构不合理。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源所有权制度,决定了政府不会远离资源性行业。由于资源行业的特殊性和历史原因,资源性产品价格管理一直以国企垄断为基础。这种垄断基本属于行政性垄断,难以在能源资源领域引入有效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四是配套措施不完善。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关系到市场主体间利益调整,一定程度上有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体系的完善,主要在财税政策等方面进行配合支持。目前我国资源税还存在课税范围狭窄、计税依据不科学、单位税额总体偏低、税费关系混淆,以及征管体系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不仅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而且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反映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