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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15-01-30黄敬川

中国机构编制 2015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统一行政

文/黄敬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重要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改革必须要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当前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且改革进入了“涉激流,行险滩”的阶段,更加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

法治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内在统一的,两者统一于建设有限政府的目标中。有限政府不仅意味着政府权力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和限制,而且指政府权力存在边界或范围。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即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政府才可以行使权力;对于公民和社会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即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其实质就是法治政府的构建。

法治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辅相成。一方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没有法治的保障,可能会引起混乱,也巩固不了已有的改革成果。在法治的框架内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在法治之下寻求最大共识,才能确保改革巨轮稳健前行。另一方面,法治若跟不上改革的步伐,可能会影响到改革的进度,制约改革创新。

法治与改革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或矛盾。法治以持中守正和稳定秩序为首要任务,重在“守”;改革以创新发展和寻求变化为重要内容,重在“破”,两者在“守”与“破”之间存在内在的张力。要采取积极的态度与正确的方法解决。

凡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是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立法工作要适应改革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要做好立法工作的协调,保障改革的合法性。坚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立法相统一,以法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程序等明确下来,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保障和规范作用。坚持“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每一项行政审批的背后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的,就先立后改;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的,就先释后改;可以通过废止法律来解决的,就先废后改,以此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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