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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教育矫治工作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2015-01-30/

中国共青团 2015年9期
关键词:阳光青少年班级

文 / 罗 铮

打造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教育矫治工作体系的实践与思考

文 / 罗 铮

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点、难点,也是向违法犯罪转化的主要群体,大多处于“家长管不了、老师很难管、社会很少管”的状态。为此,团江西省委、江西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努力把握该群体的特点和规律,着力推进分类分层次教育矫治,初步打造了“临时班级—阳光班级—专门学校—观护基地”这一针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一体化、链条式、综合化教育矫治工作体系。

针对有轻微不良行为青少年,通过在普通学校内开设临时班级进行批量教育

有轻微不良行为青少年是指普通学校内(主要是初中)有厌学、经常辱骂他人、经常旷课、偶尔夜不归宿、不遵守学校纪律等较轻微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这部分青少年是家长、老师、同学眼中的“问题学生”,但其主观恶性不强,更多是跟风学坏,可塑性、可矫治性较强,只要通过适当的方法,短时间内即可回归正道。为此,我们探索将学校内的有轻微不良行为学生集中编成“临时班级”,平时在各自班级上课,每周抽出若干课时或利用周末时间,组织法制副校长、军队教官、司法人员、心理老师对其进行短周期、批量式的法治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帮助改正不良行为。这种模式下,被矫治学生不离开原班级,只是定期集中上课,学校容易操作,家长容易接受。为更好推进对学校内有轻微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和威慑,我们在全省中学及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全覆盖配备了3541名法制副校长,动员他们在假期前和开学伊始等关键时间节点深入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上好“假期前最后一课”、“开学第一课”等,帮助青少年强化法治意识,特别是指导、协助学校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对有不良行为学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通过一系列举措,进一步督促法制副校长履行好职能,提升针对有轻微不良行为青少年教育矫治的实效性和影响力。

针对有一般不良行为青少年,通过在职业学校内开办“阳光班级”进行矫治转化

有一般不良行为青少年是指有打架斗殴、喜欢小偷小摸、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相对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这部分青少年已经有一定主观恶性,处于濒临退学的边缘或已经流入社会,一般意义上的教育方法已难以奏效,需要通过更为强制性和专业化的途径进行矫治。为此,我们探索在职业中专或职业中学设立若干班级,由县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联合综治、教育、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与有一般不良行为青少年(主要是初中阶段青少年)及其家长签订自愿入学协议书,将他们送至该班级进行半军事化管理,在学习日常课程的同时,开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心理矫治、人生规划、体能训练、荣誉激励、感恩教育。目前,全省在35个县(市、区)建立了35个“阳光班级”,共招生2700余人,成功转化2320余人,另有20多个县(市、区)的“阳光班级”正在试运行。该模式针对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14-16岁现象”,找准了职业学校招生困难,社会上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无处可去,学校内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无人可管,县级工业园区招工难的切入点,将几方利益诉求进行互补,投入小、上手快、效果好。学生们离开“阳光班级”后,有的考上了大学,有的留在职业学校学习技术,走上了自食其力的正确道路。家长们从最初不理解、甚至抵触这项工作,到逐渐支持,最后主动将孩子送至“阳光班级”。2015年3月,团江西省委、江西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召开江西省“阳光班级”校长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加强了制度设计。

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及轻微犯罪青少年,通过送至专门学校进行强制改造

有严重不良行为及轻微犯罪青少年是指有带头寻衅滋事、携带管制刀具、扰乱治安、多次偷窃等较为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以及司法机关判处缓刑、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接近达到逮捕标准年龄的青少年。这部分青少年大多已经不在学校,混迹于社会,与社会阴暗面长期接触,处在犯罪边缘。对于这部分青少年,需要进行更为严格和长期的改造。为此,我们推动将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集中在一所封闭的学校(专门学校)内开展教育矫治,进行常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法律道德教育等方面的特殊教育。目前,我省已在赣州和南昌建成两所专门学校,200余名学生正在接受矫治,已普遍出现了浪子回头的喜人苗头。有30余名学生在矫治成功后回到原校就读,受到学生和家长的广泛好评,并初步形成了共青团、公安、检察院、法院、教育等部门以及各乡镇共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此外,我们还探索与省检察院联合开展未成年人观护基地试点,积极联系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基地和青联、青企协会员企业等作为“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所在地,重点推动各地将被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三无”(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涉罪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观护基地进行帮教。

结合教育矫治关键环节,着力强化机制保障

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矫治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需要针对源头预防、师资配备、学生出路、经费保障等各个环节,加强工作设计,强化机制保障,确保长效化、机制化运行。

一是打造源头预防、过程防治与结果导向相结合的一体化教育体系。对普通青少年,通过开展法治教育、自护教育,帮助他们筑牢抵制违法犯罪的思想防线,切实使他们远离不良行为及犯罪的深渊。对已经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强化在形成初期、转化途中、接近回归社会等各个过程中的不同教育矫治手段,将教育矫治覆盖其不良行为从大到小、从有到无的全过程。对矫治成功的青少年进行长期跟踪、跟踪回访,确保他们回归正常社会。

二是探索纵向贯通、层层递进的链条化矫治模式。青少年处于行为习惯的形成期,可塑性很强,因此有必要将教育转化的各层次从纵向相互贯通,使明显好转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能够及时转至上个层次,加深或难以转化的转至下个层次,达到动态教育矫治的效果。如“临时班级”学生矫治成功后即回归原班,加深的送至“阳光班级”;“阳光班级”学生好转后送回“临时班级”,难以转化的送至专门学校。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探索,已经初步建立了“临时班级—阳光班级—专门学校—观护基地”的一体化、链条式教育矫治工作体系。中央综治委《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动态》专题刊发了我省的经验探索。

三是建立党政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综合化保障机制。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矫治实质上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托底工程”,需要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省委领导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省委书记强卫,时任省委副书记尚勇,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萌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强卫同志在批示中充分肯定这项工作在全国有影响、有地位,打造了“江西品牌”。各地党委、政府也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普遍落实了每处5万元的“阳光班级”建设启动资金,以及“阳光班级”所在职业学校每接纳1名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按照3-5名普通学生标准拨付教学经费。同时,积极运用青少年社工开展社会工作的专业手段,发动南昌洪宇社会工作服务社、南昌“绿色心门”心灵家园、萍乡市青少年心理关怀协会等青年社会组织和广大青少年社工,深入临时班级、“阳光班级”、专门学校和观护基地,开展心理矫治、法治教育等工作,共同助力综合化保障机制的形成。

着眼于教育矫治实践,不断深化工作思考

在工作探索中,我们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与学生、家长、老师深入沟通交流的过程中,逐渐深化了工作思考。

首先是“标签化”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接受集中教育矫治的青少年都被不同程度贴上了“问题学生”的标签,会让他们产生被孤立感、自卑感,从而更加自暴自弃。但我们发现,接受教育矫治的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普遍感到在新环境中比在原班级学习更认真,更能找到认同感和归属感,往往容易达到矫治预期。究其原因,原本在普通班级中被歧视、饱受压力困扰的所谓“问题学生”,在集中化的教育矫治环境中强化了自我认知,在相似的群体中得到了身份认同,从而提高了抗压能力和内生性反省改造动力。退一步讲,即使“标签化”在某种程度上有负面影响,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相对于对这些学生放任不管,让他们初中毕业或中途辍学流入社会,甚至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来说,现在给他贴上“阳光班级”学生的标签,把他引入正途,引导上学技术、靠技术养活自己的道路,总比今后贴上罪犯的标签要好很多。因此,“标签化”总体而言利大于弊,不应该成为我们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进行集中教育矫治的“绊脚石”。

其次是办学形式的问题。

当前,各地开办了形式多样的对网瘾青少年、孤僻叛逆青少年、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等进行教育矫治的民办“少年学校”,这些学校师资力量较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矫治成功的个案也不少,但这些学校主要以利益为导向,收费较高,且学生成分复杂,容易造成“交叉感染”。而公办的“阳光班级”、专门学校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师队伍更稳定,教育质量更高,管理也更规范,安全性更有保障。因此,我们认为公办“阳光班级”、专门学校将是教育矫治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主要依托。□

(作者系团江西省委权益部副部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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