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能遏制“形象工程”吗?
2015-01-30刘英团
文/刘英团
经过4年的等待之后,我国首部关于政府投资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有了新的进展。据参与《草案》研讨的专家透露,与2010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修改幅度非常大。其中,《草案》增加了政府投资的责任追究的内容。对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项目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对于责任追究的法律责任,不但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9月21日《中国经营报》)
日前,广西柳州市开始拆除尚未完工的柳宗元铜像底座。而按照原有设计规划,这座雕像高达68米,可以360度旋转,预计花费7000万元人民币,欲建设成“国内最高的人物铜像”“世界最大的旋转类铜像”。中央的“八项规定”给柳宗元铜像画上了句号,但全国有多少形象工程或停工张望,或改头换面,或一拆了之?《中国青年报》对1600多位网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多达97.5%的人表示自己所在的城市里存在形象工程。其中,50.0%的人表示“很多”。许多形象工程还与它们所处的地区不相称。有报道称,地处西北的某市曾斥资5亿元打造了一个号称“亚洲最大”的音乐喷泉,而这一地处西北部的省是一个严重缺水的省份。
地方官员之所以热衷于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一是因为他们可以从工程中拿到大笔回扣。有报道称,官员们从开发商那里能拿到总工程款15%的“回扣”。二是因为能够捞取政绩。就连笔者老家那个小乡村也搞了不少形象工程,甚至打起了“超前发展”的大旗。而这些乡村干部之所以热衷于表面文章,玩花拳绣腿,还得到了上级领导、上级政府的默许。有官员私下对媒体记者说过,“上级领导也需要来自基层的数字糊弄自己的上级。”也正是因为如此,习近平主席指出“绝不能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他不止一次的要求地方政府不要盲目追求表面政绩,“‘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光靠劝诫和强调是没有用的。江苏南京市为迎接2014年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突击在建邺区青奥村附近的邺城路、江东南路栽种大量树木。然而,“应景树”终究是“应景之举”,给官员撑面子、长形象的树木终究难逃一死。9月9日,数名工人冒着烈日把路两边枯死的大树挖出,锯成数段装车运走。据媒体报道,死掉的大树直径在二三十厘米,高五六米,树干和树根部还裹着防晒绳子。其实,诸如此类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在一些地方并不鲜见:7个干部盖6层办公楼,高速公路入口搞8公里景观大道,财政收入几亿元的贫困县举债数十亿元大建特建,“水城”建设在多地升温,集声光电于一体、面积达数百平方米的“城市规划展览馆”竞相露脸……早在2004年,就有建设部官员透露,我国662个城市、2万多个建制镇中,约有1/5的城镇建设存在“形象工程”。
一旦《政府投资条例》出台,搞“形象工程”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形象工程”会因一部《政府投资条例》而销声匿迹,恐怕还需要时间去检验。俗话说,“法律不是万能的。”《政府投资条例》能否“釜底抽薪”,既需一部法律给予规范,更需要执法机关依法办事。如果法律的规定不能落实,或者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再好的法律机制也会形同虚设。事实上,针对一些地方不顾本地实际情况大搞、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问题,国家已经出台了不少措施,地方党委、政府也在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尝试。但是,结果如何?“形象工程”在民怨沸腾的声讨中,始终就没有停止过。因此,尽管笔者完全相信所谓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终有一天会得到遏制。但是,就目前而言,指望一部法律来遏制“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是否太过乐观了?如果对此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并在法律或配套法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法律很可能被束之高阁,或只是“看上去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