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实验现状及其结论的运用
2015-01-30廖建伟
●廖建伟
(重庆涪陵区消防支队,重庆 408000)
●火灾调查
火灾现场实验现状及其结论的运用
●廖建伟
(重庆涪陵区消防支队,重庆 408000)
分析了现行火灾现场实验制度存在的问题,论证了火灾现场实验结论的证据属性,提出了火灾现场实验适用的规则,认为在相关规则下进行的火灾现场实验,并据此形成的《火灾现场实验笔录》可以作为火灾调查的证据。
火灾现场;实验;证据
现场实验作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的一项调查措施,在火灾调查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视。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对火灾现场实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不仅法律规定条文粗疏,而且对现场实验结论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也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因此,有必要对现场实验进行规范并对其结论的证据属性及其运用进行探讨。
一、火灾现场实验的现状
(一)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现场实验的主要依据是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二条: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
(二)内容、要求及作用
公安部《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 839-2009,以下简称《规则》)第4.9条规定:在火灾调查中,现场实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火灾在某些外部条件、一定时间内能否发生或与火灾发生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进而判断拟认定的火灾事故原因是否准确,主要内容有:(1)某种火源能否引燃某种可燃物;(2)某种可燃物、易燃物的燃烧特征;(3)某种可燃物、易燃物在一定条件下燃烧形成的某种痕迹;(4)某一位置能否看到或听到某种情形或声音;(5)当事人在某一条件下能否完成某一行为;(6)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同时,《规则》第4.9.4、第4.9.5、第4.9.6和第4.9.7条对实验的环境、使用的引火源、起火物、采取的安全措施及现场实验报告的制作等提出了原则要求。
按照公安部文件《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公消〔2011〕43号)的有关规定,火灾现场实验报告仅作为火灾调查工作的参考,不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证据。
(三)存在的问题
1.法律性质界定不明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仅公安部在部门规章和公共行业标准中对火灾现场实验的实施依据、相关程序做了一些规定。除此外,《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包括《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未对现场实验及其结论——《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性质及其作用做出相应规定。
2.实验主体无资质条件要求
由于火灾调查工作的复杂性、技术性,火调工作者必须经过大量现场实践才能逐步走向成熟。进行现场实验的前提不仅需要调查人员对火灾有全面、深入的调查、勘验,而且针对诸如燃烧特征、燃烧痕迹等的实验对调查人员火调业务能力的要求则更高。而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只要有火灾调查资格,都能开展火灾现场实验,没有对相关人员的资质做出规定,火灾现场实验的质量无法保证,由此产生的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证明效力和权威性也就不高。
3.实验操作无法定标准
尽管在《火灾现场勘验规则》中对现场实验的程序、内容做了相应的要求,但都相当原则,没有具体标准。如,要求实验应尽量选择在与火灾发生时的环境、温度、光线、湿度、风向、风速等条件相似的场所,实际上条件完全相似的场所是不可能找到的。而相似条件可左可右、可多可少,这样的实验必然存在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结果。
4.实验程序不完善
按现行规定,火灾现场实验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拟验证的事实进行的内部查证行为。因此,其结论《火灾现场实验报告》也只需参加实验的调查人员签字,并不需要当事人或证人签字证实。这直接导致《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效力仅局限于消防机构,不能运用于当事人及其他以起到证明作用。同时,相关规定也未要求对实验结论进行分析、评价,不能有效确保实验结论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火灾现场实验及其结论的法定性质未做出明确规定,加之涉及开展火灾现场实验的法定程序、资质要求、技术标准等也不健全,因此,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火灾现场实验结论不能作为火灾调查中的证据使用,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而在火灾调查实践中,由于火灾现场的破坏性、毁灭性,部分现场证据难以固定或是专业性太强,导致当事人对火调工作人员取得的证据不明白,甚至是火灾调查工作者自身对一些事实都需通过现场实验进行确认,而这些正是火灾现场实验所能解决的,其产生的证明效果有时往往好于某些法定的证据。因此,要解决火灾现场实验结论的运用问题,就必须明确实验结论是否具备证据的相关属性,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二、火灾现场实验结论的证据属性
目前,认为火灾现场实验结论不能作为证据的观点主要基于,一是现场实验只是模仿火灾事故的情况得出的,可以非常接近于客观真实,但毕竟不是火灾事故的客观真实;二是相关法律未将其列入证据范畴。对于火灾现场实验结论是否能作为证据,我们首先要明确证据的概念。“证据是证明某一事实的根据”。按照这一基本的概念阐释,凡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只要符合逻辑与经验的法则及科学的标准,而且是依法取得并具有合法形式,那就应当有资格作为证据[1]。而火灾现场实验的结论显然符合证据的基本概念及相关属性。
(一)火灾现场实验结论具备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应当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2]火灾现场实验结论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火灾现场实验是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一项社会实践,它本身具有物质客观性;二是火灾现场实验是一种科学的调查活动,其赖以存在的科学根据是物质世界的客观现象,在合乎规律的条件下可以重复再现,这体现了火灾现场实验是以客观世界物质运动的规律为依据,其行为原理具有科学性;三是现行规定已初步构建了一套实验规则来控制火灾现场实验程序的不确定性;四是火灾现场实验作为一种模拟实验,其通过对案件当时条件的重现,反映出案件中某些事实或情节,并且这些事实、情节在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重复再现,这种稳定性的特点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火灾现场实验结论具备关联性
关联性,即“可以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诉讼中应当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存在某种联系,能够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任何证据都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对案件有实际证明作用的事实或材料。这种客观联系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等。证据之所以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正是由于它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联系。火灾现场实验的发生机制是通过模拟、重演火灾事故当时的条件来确定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某一事实、情节的发生、存在的客观可能性。进行火灾现场实验必须以已知的火灾事故条件为前提,火灾现场实验就是要查明、确定已知的火灾事故条件与未知的事实或者现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客观联系,火灾现场实验的结论往往是通过明确实验对象与火灾事故之间客观内在联系的有无,进而为证明火灾原因服务的。
(三)火灾现场实验结论具备合法性
火灾现场实验结论是否具有证据属性,主要争论集中于火灾现场实验结论形式不合法上。即火灾现场实验报告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这一观点其本质是我国证据分类体系的封闭性和形式主义倾向的逻辑延伸。基于封闭式分类体系,我们将全部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划分为几个种类,并赋予证据资格,凡是未纳入这些类别的材料就不能作为证据,这就使证据能力概念增加了证据形式的内涵。因此,在我国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中,除了规定取证程序合法、取证主体合法外,还有关于“证据形式合法”的要求。
火灾现场实验是经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由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的,其程序合法和主体的合法性是显然的。而所谓“证据形式合法”,特指对证据形式的重视,即必须将某类材料纳入法定证据形式的明确要求,如果未能纳入,该材料就缺乏证据资格。事实上,证据的形式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任何一部法律或多或少都具有一定滞后性和与现实需要不相符合的地方,关于证据种类的完善也在不断地进行,如20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入了证据的种类,而这二类笔录在此前也不属于刑事调查的证据种类。其中侦查实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能否发生、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结果的一项侦查措施。对照其实验的目的、程序设置、对实验条件的要求(包括环境、使用的物品等)、参与人员以及实验完成后笔录制作的要求等都与火灾现场实验的相关内容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因此,我们不能以现行立法没有将火灾现场实验结论纳入法定证据体系就认为火灾现场实验结论不具备证据的相关属性。
通过对火灾现场实验结论的证据属性分析,可以看到火灾现场实验结论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完全具有证据资格。下一步,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参照《刑事诉讼法》将侦查笔录纳入证据体系的修订,也将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纳入相关法律的证据体系,以解决其“形式合法性”。
三、火灾现场实验的适用规则
鉴于火灾现场实验的相关内容与侦查实验有着高度的相似性,笔者参考侦查实验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规则以进一步规范火灾现场实验的开展,提高火灾现场实验结论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一)程序合法性规则
1.完善实验前审批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在实验前对实验目的、模拟现场条件与火灾现场条件的相似度、拟用引火源和可燃物与火灾现场引火源和可燃物的一致性、实验保护措施、实验人员资质、实验人员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和证人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查,相关内容符合有关要求方批准实施。
2.设置实验见证程序
明确现场实验必须由至少2名当事人或证人参加,并在《火灾现场实验报告》上签字。
3.设置实验结论评价程序
实验后应对实验结论是否与相关常识或科学知识相符进行分析,以进一步确保实验结论的科学性。
(二)标准规范化规则
针对火灾现场实验的特点和目的,应包括不少于以下3个内容的相应标准。
1.实验现场条件
应尽量选择与火灾发生时环境、温度、光线、湿度、风向、风速等条件相似的场所,如不能则应对影响实验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评判,确定主要因素后,制订其变量范围,在范围内的实验数据有效。
2.实验用起火物、引火源
应选用属性基本相同的物品,如同厂、同批次、同型号、同地、同属(种)、同量级等。
3.重复实验
对需验证的内容可3次为一组,若3次结果一致并与理论知识相符则判定为真;否则应再做二组,若二组实验结果中,有4次及此上结果相一致并与相关常识或理论知识相符可判定为真;若实验结果有4次及以上次数一致但明显与相关常识或理论知识不相符,则数据不可用;若三组实验数据不一致,不能验证相关内容,但相关常识或理论知识为可行的,则应结合相关常识或理论知识,分析现场条件或实验用起火物、引火源是否做到了与火灾现场相一致,分析出原因后,重复以上步骤。通过重复实验可有效提高实验结论的准确性。
(三)人员资质化规则
根据我国现阶段火灾调查工作实际,对需做某种火源能否引燃某种可燃物、某种可燃物(易燃物)的燃烧特征及在一定条件下燃烧形成的某种痕迹等专业性强的验证实验,应至少有一名火调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对需做某一位置能否看到或听到某种情形或声音、当事人在某一条件下(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的验证实验,应至少有一名从事火灾调查工作不少于2年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四、火灾现场实验结论的运用
笔者认为在相关规则下进行的火灾现场实验,可以有效规范实验行为,进而得到更加公正、精确、可信的实验结论。据此形成的《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要素,具备证据资格,可以作为火灾调查的证据之一,只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则可认定火灾事故原因。
[1] 龙宗智.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法学研究,2005,(5).
[2] 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 陈一云.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4] 周莉宁.论侦查实验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EB/OL].北京检察网,2013.
[5] 邢小崇.火灾调查模拟实验与火灾原因认定的辩证思考[J].火灾调查技术,2009,(8).
[6] 任松发.模拟试验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03,19(1).
[7] GA 839-2009,火灾现场勘验规则[S].
[8]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Z].2012.
(本栏责任编辑、校对 李 蕾)
Current Experimental Situation of the Scent of Fir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Its Conclusion
LIAO Jian-wei
(FulingDistrictMunicipalFireBrigade,Chongqing408000,Chin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 existing in experimental fire scene und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conclusion from fire scenes has been tested and suitable experimental fire site rules are put forward. So it appears that Fire Scene Record can be regarded as the evidence for fire investigation.
fire scene; experiment; evidence
2014-09-16
廖建伟(1973— ),男,新疆五家渠人,高级工程师。
X928.7
A
1008-2077(2015)02-009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