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的启示与借鉴
2015-01-30莫林芳赵赤
●莫林芳赵赤*/文
英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的启示与借鉴
●莫林芳**赵赤***/文
英国的社区矫正学术研究及法治发展堪称世界各国的先驱,其扎实且成果丰硕的社区矫正实证研究更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发挥着重要的支撑和推动作用。英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及法治完善对我国的启示借鉴主要有:一是在社区矫正的学术研究深化方面,我国亟待倡导并采用实证方法、过程性的研究路径以及促进有关社区矫正的学科交叉研究;二是在社区矫正的制度完善方面,我国亟待规范细化相关的制度立法,尤其是需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罪犯风险评估制度及标准;三是在社区矫正的决策机制方面,我国亟待建立常规性课题资助和专门性课题资助相结合的国家课题资助格局,同时还需要对现有社区矫正研究成果加以浓缩演绎,以助于相关决策者的吸收和采纳。
英国 社区矫正 实证研究 启示借鉴
如何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是近年来我国刑事法界的热点问题之一。考虑到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发端早,学术研究和制度相对成熟,深化相关的域外研究及中外比较研究十分必要。从近年来我国学界关于社区矫正的域外研究和中外比较研究来看,虽然取得一些成果,但总的来说文献数量较少、不够新颖[1],内容上也多为域外社区矫正的大致情况和主要制度的简明介绍和启示分析。深化我国社区矫正的域外研究和比较研究,笔者认为除在研究内容上更为细致新颖外,更为重要和深远的是研究方法和路径的拓展突破。其中,以社区矫正学术研究、法治机制等法治要素为考察对象的超越规范的研究路径尤其值得提倡。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发端最早、内涵丰富,堪称世界各国的先驱和模范。纵观英国社区矫正的法治发展,其广为采用且成果丰硕的社区矫正实证研究是一个重要特色和突出亮点。鉴此,本文拟就英国社区矫正的实证研究展开考察探究,梳理其发展轨迹及研究特点,阐明并借鉴其有益经验。
一、英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概要
英国的社区矫正理念早在公元10世纪开始萌芽,19世纪初英国法官爱德华·考克斯针对初犯少年以誓约的方式代替徒刑的执行,同时任命特别调查官予以监督。19世纪末,上述监督责任改由一般民间团体负责,现代社区矫正雏形产生。1879年,英国制定了《简明裁判法》,规定对犯轻罪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即为最早的社区矫正法案。
20世纪,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相继通过立法得以完善,趋于成型。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不断增加。除缓刑令外,涵盖了“少年犯管教令”、“组合令”、“宵禁令”等多种措施;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得到完善,增强了惩罚性质;针对特定犯罪类型出台了相应措施。如针对毒品犯罪引入“毒品治疗与测试令”;推进“青年犯管教中心”、“日间护理站”等相关配套设置建设。
20世纪80年代,英国树立了加强、改革社区矫正的新理念,实现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提升。一是社区矫正体系更为严密,不同处罚措施之间的衔接更为顺畅。如将缓刑令、社区服务令、综合令分别更名为社区康复令、社区惩罚令以及社区惩罚兼康复令。2005年4月,上述社区刑罚再次被废止并被一系列包含12种适用条件的新的社区命令所取代,出现了“监禁加命令”和作为一种新的缓刑令的“监禁减命令”[2],传统的监禁和社区刑罚之间的边界区分被进一步弱化。二是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更为完备,尤其是设置了“全国缓刑管理局”这一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体现了处理犯罪人的全新观念和思路,即新的社区刑罚、新的工作安排、新的人员配置水平。
二、英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的发展考探
英国的社区矫正实证研究至今已逾半个世纪,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或时期[3]:
(一)英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的初创时期(1958年—1988年)
1958年,英国内政部资助的首个社区矫正研究项目成果《缓刑的实效》(拉德兹诺伟泽Radzinowicz,1958)发表。该研究项目的主要结论有:与青少年相比,成年人的缓刑更为成功;妇女的缓刑成功率比男人更高;当缓刑适用于再犯者时,其实际效果降低。此外还资助过若干时间跨度大的重大研究项目,如其资助的一项始于1966年且长达10年之久的缓刑项目研究,旨在发现究竟是哪些因素会导致缓刑措施获得成功,但这一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十分简短且令人失望,导致今后10余年时间里基本上没有内政部资助的社区矫正研究项目。
纵观这一时期社区矫正实证研究的主要特点:一是研究范围和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是抓住缓刑的实际效果这一核心主题展开研究;二是研究方法比较简单,采用的是结果性评估研究方法;三是研究的动力严重不足,同时历经了长达10年的停止时期。
(二)英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的拓展时期(1988年—1998年)
1988年至1998年,基于法治现实的需要以及学术研究自身的发展规律,英国的社区矫正实证研究迈入了快速发展的拓展阶段。
1.研究方法从单纯的结果性研究改进为注重背景的过程性研究。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完善了社区矫正相关措施,新出台的措施究竟效果如何且如何执行或完善,都亟待展开学术研究。1988年学者彼得·瑞诺(Peter Raynor)针对一个日间护理站进行了长期的过程性评估研究。这一研究项目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代表了一种研究方法的转变,即将研究置于一定背景因素的所谓过程性研究。自瑞诺的研究项目之后,学界对日间护理站的关注日浓且众多研究成果相继涌现,背景性、过程性、评估性的研究方法成为研究主流。
2.展开了针对特定犯罪类型以及社区矫正若干主要问题的实证研究。20世纪90年代,毒品犯罪成为英国的严重社会问题,一些学者针对“毒品治疗与测试令”展开了详细的过程性、评估性研究,为毒品犯罪缓刑这一社区矫正措施的制度完善提供了研究支撑。学者梅通过对重新犯罪的相关社会性致罪因素的研究,认为涉毒和失业的因素相关度最高(may,1999)。得益于梅的研究成果,英国的缓刑监督部门开始采取措施应对涉毒和失业这两个问题。
3.展开了关于“社区服务令”这一主要社区矫正措施的综合性研究。1975年,内政部进行的首个研究项目就是针对社区服务令的潜力以及推广的可行性进行的评估性研究(Pease et al.1975)[4]。这一时期值得一提的还有两个有关社区服务的综合性研究项目。一是托里·华斯(Tony Vass,1984)采用参与式观察方法研究社区服务令。他认为“监督人员的性格以及行为方式经常决定了缓刑项目的成败(Vass 1984:114)。”二是吉尔·迈克佛(Gill Mclvor)用数年时间研究了有关社区服务的若干主要问题,如接受社区服务令的犯罪种类、相关的程序性和执行性事项、重新犯罪率等等。迈克佛的研究项目属历时较长的综合性研究,其研究结果一方面进一步佐证了此前有关社区服务的已有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也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新问题。
(三)英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的成熟时期(1998年至今)
1998年,英国内政部注入大量资金资助相关的研究项目,尤其是一些大规模的缓刑项目[5],英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进入黄金成熟时期。
1.研究视野更为开阔、研究方法日益科学,尤其是采用风险评估方法从犯罪人角度审视社区矫正的过程及效果。1996年,学者布尔勒特(Burnett 1996)对犯罪人进行评估问题展开研究,发现在如何评估及安置犯罪人问题上,各地做法差别相当明显。1998年,哈泽尔·克姆舍尔(Hazel Kemshall)写出专著《缓刑实践中的风险》,并就缓刑的风险管理及评估问题写出研究综述。学者格温·罗宾逊也对几个地区的缓刑工作风险管理执行情况进行了考察研究(Gwen Robinson 1999,2002)。这些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研究成果最终促成了国家层面相关规范标准的出台,“全国风险/必要性评估标准”得以于2000年出台(Aubrey and Hough 1997;Raynor et al.2000)。
2.研究路径趋于多元,尤其是管理学特色鲜明的罪犯管理模式日益成为新的研究取向。一些学者通过对罪犯管理系统进行悉心研究,认为“罪犯管理”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十分关键,没有有效的罪犯管理系统,就难以在社区矫正具体操作中做到统一规范。正是在学术研究和执法实践的基础上,“罪犯管理”得以成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英国“全国罪犯管理系统(NOMS)”最终创立了“全国性罪犯管理模式(NOMM)”,为社区矫正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3.研究风格更加务实,尤其是紧紧抓住规范执法以及罪犯就业等社区矫正实践中的核心问题。20世纪90年代,英国内政部资助了一批有关社区矫正执法的研究项目,发现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做法差别很大,意识到社区矫正规范执法的重要性,最终促进社区矫正执法的规范化、严格化。另一个重要领域就是有关就业的研究项目。学者李普塞(Lipsey 1992)认为就业是减少犯罪一个最为有效的措施。罗伯茨和沙诺通过研究(Roberts et al.1997;Sarno et al.2000)也认为在关注及解决就业问题方面还存在较大潜力和改善空间。这些研究项目为改善英国的罪犯就业问题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英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对我国的启示借鉴
在我国,社区矫正于2003年开始试点,到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予以正式规定,总的来看属新生事物,文化及基础积累相对薄弱,国家立法层面规定较少,学术研究及制度完善空间较大。审视我国的社区矫正学术研究,学者们大多从制度的本体层面予以探讨,超越制度规范之外的深入考察稀缺。如学者所言:“当前的研究仅止于社区矫正的管理方式、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缺少从宏观面论述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状态,很难找到问题之真正症结”[6],超越规范的宽视域、多层次研究就成为深化我国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的切实可行路径。鉴此,本文以比较中英两国社区矫正学术研究为路径,旨在借鉴英国做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深化我国社区矫正学术研究的要领。
(一)社区矫正研究方法
1.英国的社区矫正学术研究以实证研究为主,我国的社区矫正学术研究则是以文献研究和规范研究为主。自20世纪50年代起,英国的社区矫正研究项目几乎全部属于实证研究,采用的研究方法多为参与式观察方法,研究时间普遍较长。在我国,社区矫正的研究基本上以规范研究为主,实证研究较少,参与式观察等实证方法还未见采用,时间跨度较长的实证研究项目也难觅真身。深化我国的社区矫正学术研究,亟待倡导并采用实证方法。
2.英国的社区矫正研究路径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实现了从结果性研究到过程性研究的转型提升,我国的社区矫正学术研究至今未能呈现出这种转型态势。1988年,英国学者彼得·瑞诺针对一个日间护理站进行了长期的过程性评估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令人耳目一新,更重要的是促进了研究范围、内容及质量的显著提升。在我国,已有的社区矫正研究文献以规范研究居多,即使是以调查研究为特色的研究项目依然以平面研究为特点,过程性、背景性的研究更是欠缺。借鉴英国做法,我国需要在社区矫正学术研究中大力采用过程性的研究路径。
3.英国的社区矫正学术研究及实践较好地实现了与管理学知识的交叉融合,我国的相关研究或实践基本上未见类似的学科交叉。英国学界运用管理学知识研究社区矫正的成果是多方面的,理论上“罪犯管理”成为新的研究热点,观念上认识到“罪犯管理”是关键环节,执法实践上蕴含着管理学的理念智慧,英国“全国罪犯管理系统(NOMS)”还创立了“全国性罪犯管理模式(NOMM)”。在我国,社区矫正才刚刚迈入法治化起步阶段,现行社区矫正学术研究及法律制度与管理学知识还存在距离,还未能建立社区矫正罪犯管理系统。促进管理学知识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融合对接是提升我国社区矫正研究与实践水平的又一途经。
(二)社区矫正焦点问题—以罪犯风险评估为例
英国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值得称道。1996年学者布尔勒特研究发现在如何评估及安置犯罪人问题上各地区的做法差别相当大。哈泽尔·克姆舍尔花费两年多时间写出了有关罪犯风险评估的专著《缓刑实践中的风险》。格温·罗宾逊也就几个地区的缓刑工作风险管理执行情况进行了考察研究。学者们关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研究成果最终促成了国家层面相关规范标准即“全国风险/必要性评估标准”的出台,英国的社区矫正执法迈入规范统一的新台阶。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制度还不够规范,立法层次较低,执法实践存在的问题较多。已有学者认识到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意义及重要性。如有学者认为:“危险管理是社区矫正的关键所在,而人身危险性评估是危险管理的基础”[7]。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动态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引入社区矫正当中,主张采用“统计为主、临床为辅”的评估模式,如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以及犯罪行为表现等[8]。此外,还有学者探讨了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策略及制度要领,认为应当建立并规范审前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操作流程,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和教育矫正,完善解矫帮教机制等[9]。
比较中英两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学术研究及法律制度,我国还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英国就此问题展开了较为细致有力的学术研究,尤其是实证研究,我国则缺乏针对此问题的实证研究支撑。二是英国在国家制度层面出台了“全国风险/必要性评估标准”,我国仅仅制定了各地不同的地方性法规,全国性的罪犯风险评估法律尚未出台。显然,深化社区矫正的学术研究以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的全国性制度及标准是我国需要着力的主要方向。
(三)社区矫正学术研究与相关决策立法之间的互动
社区矫正学术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法治观念的提升、刑事政策的制订以及立法规定的完善,英国后期的一些做法经验值得借鉴。
1.政府对社区矫正学术研究的资助政策机制。英国的社区矫正研究项目主要采取内政部专门资助的方式。这一专门性资助方式的好处在于:一方面便于就研究的题目、内容、方法以及质量提出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针对一些重大问题设计出一些在研究方法、研究周期上具有个性化的研究项目。实际上,英国社区矫正学术研究历史上,研究量大、周期长的重大研究项目屡见不鲜。在我国,有关社区矫正之类的研究课题一般由司法部、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年度课题形式予以公布并择优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也在国家层面对社科课题予以资助,资助周期一般为3-5年。考虑到社区矫正问题的重要性,且某些问题需要进行周期较长的实证研究,笔者建议,可由司法部就社区矫正问题设立专门的课题研究项目,专门资助那些重大或时间跨度长的实证研究项目,为国家相关政策立法的出台提供前期的基础性或咨询性研究。如此,就会形成常规性课题资助方式和专门性课题资助方式相结合的国家课题资助格局。
2.研究项目之间的协同以及研究成果的决策操作性提炼。研究项目通常是面向实践的,如果研究结论不是与实践操作紧密关联,不能被决策者和执行者理解,难以对具体工作产生影响和指导,这样的研究就是浪费。英国以前也存在着研究项目的学究味道过浓难以为决策吸收的问题,对此英国采取的办法是:由内政部采用“研究发现”、“高层摘要(Executive Summaries)”系列文摘等形式将众多研究成果加以简明浓缩或者转换成面向实践的操作性建议,旨在使研究成果更容易为决策者、立法者和执法者所掌握吸收。考虑到研究人员自己可能不是将其研究成果予以浓缩表达的最佳人选,英国内政部则定期雇佣人员采用可行的方式对研究成果加以整理出版。借鉴英国这一做法经验,可以研究由我国司法部等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一班人员对以前的社区矫正研究项目进行整理浓缩,将其操作性强的研究成果或结论编辑成简报等形式,以便相关决策者、立法者及执法者学习吸收。
注释:
[1]笔者于2014年4月9日在全文期刊网(中国知网)以“社区矫正”为予以检索,结果只找到了近年来有关此方面域外研究或比较研究的寥寥几篇期刊论文。周国强:《国外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及其发展评估》,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6月第3期;翁里、刘萍、徐公社:《中美社区警务与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载《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12月第6期;刘晓梅:《意大利刑罚执沂制度中的社区矫正及其对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启示》,载《犯罪研究》2005年第4期。
[2]“监禁减”这种新的处罚方式虽然从严重性上仍然属于监禁刑,但实际操作上看和社区命令完全相同。“监禁加”则旨在取代一年以下的监禁刑,该措施于2006年下半年生效实行,包括一个为期两周到三个月的短期监禁刑,外加一个为期至少六个月的社区监管。
[3]本部分之素材除特别引注的之外均参见:Roy D.King,Emma Wincup,Doing Research on Crime and Justi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399-422。
[4]两年后也即1977年,内政部研究处又发布了第二个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旨在就社区服务令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替代监禁性以及对重新犯罪率的影响进行评估性研究。该研究表明,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犯罪人之中的45-50%是监禁刑的替代转移,这一比例与此前英国众多有关监禁替代措施研究的结论基本一致。
[5]资助规模如此之大,学者彼得·瑞诺认为这是英国有史以来有关刑事执法的最大研究项目(Peter Raynor 2004)。
[6]刘崇亮:《对我国社区矫正模式的反思—以社区矫正“入刑”为契机》,载《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7]张亚军:《论社区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
[8]同[7]。
[9]陈文峰:《降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风险之策略—基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角度估》,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王宏玉,张学超:《突破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制度探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本文系2013年广西桂林市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541004]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5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