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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网点消防安全现状分析及对策

2015-01-30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消防设施网点商业

谢 伟

(安庆市消防支队,安徽 安庆 246000)

●火灾预防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安全现状分析及对策

谢 伟

(安庆市消防支队,安徽 安庆 246000)

通过对商业服务网点在消防规范中相关要求的研究,探讨商业服务网点当前设计、使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火灾危险性,并从严把前期审核关、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完善相关规范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推进,为了满足各类用户的不同需求,住宅建筑的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已成为城市住宅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其广泛实用性及巨大的商业价值备受房地产开发商和广大民众的青睐。但是,由于商业服务网点在当初设计及后期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其火灾危险性大幅增加,发生火灾后极易造成人员伤亡。2008年12月5日,安徽铜陵一两层沿街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火灾,造成一家五口全部遇难;2013年4月27日,江苏苏州一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火灾,蔓延至2层棋牌室,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2013年7月22日,江苏常熟一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这些火灾引发一些反思,甚至有人质疑商业服务网点到底该不该建,答案无疑是明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商业服务网点会越建越多,功能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公安消防部门在坚持消防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同时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建设的设计、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把关,最大程度减小其火灾危险性。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及消防要求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

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GB 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以及于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对商业服务网点均有明确的界定,三个规范定义基本一致,即所谓商业服务网点,就是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3]。

(二)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安全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在消防方面的要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使用性质的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只能作为居民区的辅助性营业用房,如理发店、百货店等,而不应作为网吧、KTV、宾馆等公共娱乐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二是对层数的控制,商业服务网点层数只能为地上一层、二层。三是对面积的控制,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 m2。四是防火分隔的要求,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之间,以及商业服务网点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都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进行分隔。五是疏散方面的要求,居住部分的疏散楼梯与安全出口应与商业服务网点分别独立设置,不得共用[4]。只有当以上条件都满足时,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性质可以视为居住建筑,不按商住楼考虑。

二、商业服务网点在设计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设计层高超出规范要求

在建筑工程审核中发现,部分设计单位和开发公司为增加商业服务网点的经济价值,在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层高上做文章,将层高设计为4.5 m以上,可以让业主自行增加隔层,打出“买一层,用两层”的招牌。虽然《建规》、《高规》和《新建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没有要求,但是《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4.0.5条规定,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 m时,应对大于3 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除以3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大于等于1.5 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当两层商业服务网点总层高大于等于7.5 m时,就应按3层计算,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层数不大于两层的要求,此时应按商住楼进行设计和审核[5]。

(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如前文所述,商业服务网点应只能作为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这些用房使用性质是为小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但是,现在很多商业服务网点被改建为小宾馆、小网吧、小KTV,这些建筑用电设备多,装修材料复杂,人员密集,大幅增加了火灾发生的概率,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此外,还有一些商户将两层商业服务网点改造为一层经营,二层仓储和住宿性质,成为典型的“三合一”建筑,而商业服务网点只是对单元内安全疏散距离有相关要求,而对单元内部的疏散楼梯形式没有要求,由于单元内面积限制,一般只会设置一部敞开式疏散楼梯,一旦一层发生火灾,必然造成二层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疏散的后果。

(三)擅自扩大使用面积

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还发现存在使用者将数个商业服务网点打通,形成一个大的商业空间,有的甚至单层面积超过1 500 m2乃至更大面积的现象,这样做的后果是将整栋建筑的性质由单纯的住宅楼变为商住楼,建筑性质的变更导致原先的消防设计不能满足要求,整栋大楼的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用水量均需作出调整。同时,商业服务网点均未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一旦成为高层建筑下的商业营业厅,则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消防设施破坏严重

一些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有室内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有一些对消防安全要求高的还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商业服务网点的使用性质为小商铺、小门面,消防部门的警力有限,平时很难有机会对这些场所检查,而且此类场所一般不需要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导致业主擅自改建、停用消防设施,有的喷淋头、火灾报警探测器被吊顶遮挡,有的室内消火栓等被破坏,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设施无法发挥正常作用。

三、解决对策

(一)严把前期审核关

针对上述问题,公安消防部门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过程中,应本着“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土建、内装修工程进行审核验收。(1)针对商业服务网点建成后经常擅自扩大使用面积的情况,根据《建规》的要求,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 m2或两层使用面积大于3 000 m2时,就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 000 m2或两层使用面积大于6 000 m2时,就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高规》的要求则更加严格,只要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性质的商场,均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工程审核实际中可考虑要求开发商和设计单位相应提高设计要求,在高层建筑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多层建筑下单层总面积大于1 500 m2的商业服务网点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层总面积大于3 000 m2的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样即使后期使用过程中业主擅自扩大经营面积,也可以保证基本的消防安全要求。如安庆市近期审核的一些工程中,在前期与开发商和设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尽可能地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样,部分业主在购买数个商业服务网点并将其连通后,也可以通过重新申报消防审核和验收的方式,使得场所符合消防规范要求。若前期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期改造的难度和资金投入则大幅度提升,很多业主因无法按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放弃申报消防手续,导致非法投入使用现象的产生。(2)在对商业服务网点内装修进行审核验收时,应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装修材料、安全疏散进行严格把关。因为两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大部分都是由内楼梯进行疏散,且楼梯设置形式一般均为敞开式楼梯间,如采用大量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一旦发生火灾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二楼人员很难通过楼梯正常进行疏散,从而导致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所以在对此类场所进行审验和监督检查时,一是要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的要求,对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二是要严禁在外窗设置防盗网或防盗护栏等阻碍人员逃生的装置[6]。

(二)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由于商业服务网点位于住宅下,绝大多数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但是,目前部分物业管理单位只对服务网点的水电维护、安全防盗负责,却对服务网点业主擅自进行建筑改造,甚至破坏消防设施的现象熟视无睹,而消防部门的力量极其有限,不可能对所有商业服务网点都做到地毯式排查,所以,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尤为重要。消防部门要加大对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要求物业单位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和管理,在发现商业服务网点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时,也应追究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确保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因此,要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平台,进一步发挥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优势,加强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动态消防监管。一是对商业服务网点的使用性质、使用规模严格把关,严禁对商业服务网点进行擅自装修改造。二是要杜绝“三合一”现象。根据调查,商业服务网点的亡人火灾有80%发生在夜间12时至凌晨5时的时间段内,这是由于部分商业服务网点采用一层店面,二层储存和住宿的形式,一旦在夜间人员熟睡时发生火灾,极易导致人员伤亡。三是要确保商业服务网点内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通过日常检查发现,商业服务网点在装修改造中擅自拆除室内消火栓,吊顶装修时将顶棚的喷头和烟感探头遮挡或拆除,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导致无法对初起火灾早期报警和有效控制,小火酿成大灾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重点对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督促业主维护好店内的固定消防设施。四是要控制场所的经营范围和性质,严禁在商业服务网点贩卖烟花爆竹、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由于商业服务网点处于居民住宅下部,一旦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因火灾荷载大燃烧猛烈甚至发生爆炸,对上部的居民住宅及整栋建筑必将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导致建筑的结构安全遭到破坏,严重威胁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部分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业主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对火灾总是抱有侥幸心理,未能正确认识日常防火工作的重要性,不会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后不会疏散逃生。针对这种现象,消防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可以通过散发宣传传单、播放公益广告、安排人员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对经营业主开展教育培训,提升经营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2012年以来,安庆市针对市区大量存在经营、存储、住宿“三合一”的现象,定期收集商业服务网点等“三合一”场所亡人的火灾事故,印制成宣传传单发放给经营业主,使业主认识到“三合一”现象的危险性,50%以上的业主主动将住宿场所搬离,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

目前,我国消防规范从经济适用方面的考虑,对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过松,导致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消防设施要求明显低于一般商业建筑。但随着商业服务网点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使用性质的日趋复杂,加之当前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还不高,目前规范已不能满足现状要求,江苏、上海等地均对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等建筑形式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消防规范,规范中对使用面积等方面有所放宽,但在消防设施方面则做出了更严格的补充要求,使得规范更具备实际操作性。下一步,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使用性质提出更明确的要求,对消防设施、疏散设置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设防标准。

四、结束语

商业服务网点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今后数量必将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其场所面积较小,经营门槛较低,也伴随着经营者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监督管理难度大的现象,导致此类场所的火灾起数逐渐增多。同时,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还不可避免地关联着所在整栋建筑,无论从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等方面看,都与普通的商业建筑有很大不同。所以,对此类场所要从源头把控,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和消防宣传教育,修订完善规范标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该类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确保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

[1]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S].

[3]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4] 汪根进.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10,(14):162-163.

[5] 丁静.关于高层住宅的底部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的几点探讨[J].科技信息,2012,(17):468.

[6] 吴芳国.浅析沿街商业服务网点消防安全问题与对策[J].科技资讯,2010,(10):247-248.

(责任编辑 李 蕾)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 the Current Fire Safety Situation of Commercial Service Site

XIE Wei

(AnqingMunicipalFireBrigade,AnhuiProvince246000,China)

This paper makes a study of the fire safety requirements in the commercial services center and discusses the problem and the fire safety risks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sign, the uses and management in the commercial services center. The paper proposes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d.

commercial service site; fire safety; main responsibility

2015-03-26

谢伟(1969— ),男,安徽宿州人,高级工程师。

TU998.12

A

1008-2077(2015)06-00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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