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自贸区航运法治建设的突破口——2014上海航运法治论坛综述
2015-01-30郑志华
郑志华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探索自贸区航运法治建设的突破口——2014上海航运法治论坛综述
郑志华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摘要:2014上海航运法治论坛围绕着自贸区航运政策、自贸区航运税收制度、无船承运业务监管、自贸区航运保险业发展的法治保障、自贸区仲裁规则以及自贸区海事纠纷的司法实践等问题深入讨论了航运法治问题,将国家的航运中心战略和自贸区战略结合起来,为创新航运政策、拓展中心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寻找新的突破口。
关键词:航运法治;自贸区;会议综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着力研究和解决当前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面临的法律领域的重点和难点问题,2014年8月28日,由上海市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承办的2014上海航运法治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举行。本届论坛以“上海自贸区航运法治建设”为主题。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主持论坛开幕式,上海市法学会会长陈旭、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冯健理、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应培礼出席会议并致辞。论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主旨演讲,由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荚振坤主持。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处处长张雅萍和上海航运交易所总裁张页分别作了《加快航运法治建设步伐,推进海运强国战略实施》《上海自贸区航运业事中事后监管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思考》的主旨报告;第二阶段为大会发言阶段,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院长赵劲松主持。上海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汪洋,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副秘书长卫竞芸,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许多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教授袁发强、马得懿五位发言人,围绕自贸区海事纠纷的司法实践、自贸区航运税收制度、自贸区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法治保障、自贸区仲裁规则、自贸区航运政策的思考等航运实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专题演讲和深入探讨。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主持闭幕式,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刘晓红为论坛做总结。来自司法和行政部门、高等院校、航运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的100余名代表参加了本届论坛。与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现将论坛相关观点整理、综述如下。
一、自贸区航运法治建设的宏观思考
上海市法学会陈旭会长在致辞中指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包括有竞争力的税收体制、合理的港口收费制度、便捷高效的海关监管制度、可控的金融监管体系、灵活的制度管理机构、规范完善的法律政策制度等。加强航运法治建设是建设航运强国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航运法治研究与论坛要接地气,吸纳社会各方人士广泛参与,提出有针对性的、能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使研究成果真正服务于推进航运中心建设。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冯健理副主任认为,航运法治建设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基石。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平台,各项政策试点取得了有力突破,起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代理等航运服务业进一步开展,口岸的通关环境进一步优化,航运服务业和商务环境也得到进一步改善。近年来,航运电商、船舶经纪、船舶融资租赁等新经济形态的发展也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建设加以引导、规范,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因此,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更显必要和紧迫。它是解决航运中心建设过程中部分实际问题的基本依据,是既有航运政策法制化的具体体现,是航运发展政策进一步突破的法制保障,也是航运试点政策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依据。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需要更好的秩序保障。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张雅萍处长认为,上海国际航运航运中心建设、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都是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交通运输部也在探索如何建立引导和推进中国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和运行机制。第一,注重推动航运辅助层和支持层的发展。辅助层由为核心层提供服务的行业构成,包括船舶代理、货运代理、航运经济、船舶修理和船舶检验等。支持层提供外围和扩展服务,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和可增值性,主要有金融、保险、海事法律、航运人才培养等航运衍生服务行业,具有很强的知识密集,资金密集特点。第二,航运中心与自由贸易区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航运服务产业的要素。不仅要考虑硬件设施的更新换代,更要考虑结构调整、科技进步、信息建设以及关键更新等许多深层次因素。营造有力的法规和政策环境。第三,以“大交通”的意识和服务模式,加强资源整合,发挥交通运输的优势、作用。将集疏运系统整合成高效的体系,加快发展无水港、水水联运和水铁联运,充分发挥上海港的枢纽作用。第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与航运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海事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立、改、废”。完善航运服务业,特别是航运交易、航运经纪等领域的立法。完善航运市场准入、竞争、监管机制。改善航运服务业发展的财税环境,适当减轻航运服务企业和船员的税费负担。争取财税优惠或政策性补贴。第五,研究航运服务利率风险定价机制,诚信担保机制以及适当的贷款优惠政策。探索建立适应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的外汇政策、开发航运价格衍生品等。促进航运衍生服务业的发展,为航运服务业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完善船舶登记制度,真正吸引更多航运公司和船舶及相关服务企业的入驻。完善外资企业及相关航运服务业的配套政策。 最后,加大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特别是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的队伍建设。抓住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三个关键环节,创新人才选拔激励机制,提升行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微观层面的制度探索
上海航运交易所张页总裁认为,作为上海经济的一个业态,四个中心之一,上海航运中心需要法律的支撑和保证。第一,急需制定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监管条例。中国是集装箱出口大国,而集装箱的运价波动非常厉害,市场需求要对冲工具规避风险。但目前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缺少法律依据,缺乏监管,不利于做大做强。第二,中资方便旗船沿海捎带政策有改进空间。资金难以定性,也不利于执法,再者有悖航运业目前仓位共享、抱团取暖的实践需求。这种歧视性待遇容易在国际上引起误解。第三,加强航运反垄断法的研究和执法。P3联盟被中国商务部喊停后,马士基航运又与地中海航运推出在亚欧、跨大西洋、跨太平洋航线上进行为期10年的船舶共享协议(简称2M)。2M是否违反中国的反垄断法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不能简单依赖解释权。话语权不仅来自于规则的制定权,更来自于对规则进行合理、公平、透明的解释和适用能力。第四,中日集装箱航线“负运价”怪象需要依法进行治理。对于经营中日航线的各班轮公司是否全部履行备案义务、运价备案是否完整、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运价的一致性等进行全面检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采取限制其航班数量、终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通过协调合并运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避免运力过剩带来的价格战。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马得懿教授针对无船承运业务混乱、监管手段滞后等问题,提出创新无船承运业务监管模式的建议。他认为,无船承运业务的系统性监管模式的根本要求是监管手段的多元化、监管内容的全面性、监管过程具有动态性以及监管程度的灵活性。第一,保证金制度的革新。建立无船承运人责任保证、责任保险、保证金以及运价管理之间相互衔接、配套的监管模式,明确承保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可接受的财产承担无船承运人因运输活动所造成的全部损害。第二,建立多元监管格局。除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外,还应该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监管以及主管部门与司法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改善监管效果。第三,承运人特定义务的公法化。在构建无船承运业务监管体系的同时要重点强化对实际承运人市场行为的规制,通过某种机制将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体系纳入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监管机制之中,构建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联动机制。
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卫竞芸副秘书长首先介绍了中国航运保险业的发展以及在世界范围中的地位。她认为,第一,从国际经验来看,推动国际航运保险中心建设的要素主要有四部分:一是积极的政府推动,包括产业政策的规划支持。二是综合的产业集群,包括航运业及行业经营的发展。三是优惠的税收措施,包括税负环境和政策。四是配套的市场环境,包括市场法制监管的环境。国际航运保险发展方向是要构建完善的航运保险服务体系,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和系统化的人才培养体系。第二,利用自贸区的在航运保险领域的新政,提升传统航运保险险种保源;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产品及承保政策;带动承运人责任险、物流责任险、码头责任险等新兴险种业务。建议进一步扩大航运保险的税惠范围,创造具有吸引力的离岸保险的税惠政策,探索保险创新业务的监管思路。第三,航运保险法治环境应当处理好时代性与稳定性、安全性与效率性、公正与公平、竞争力与话语权、开放与保护、规范与发展等问题。提升航运保险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最后,要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特别是其海上保险法部分。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许多奇教授针对航运税收问题,提出三方面的建议。第一,航运业是资产密集型行业,而且是一种流动性的投资,开放登记,自由选择船旗,导致传统航运大国往往用低税的制度来吸引船舶登记注册本国国籍。如何制定比较适合国际竞争的航运税收政策,不仅会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影响,还会影响到就业机会、船舶经济、航运保险、对外贸易等等。第二,参考英国,实行所得税多层抵扣、提前折旧制、投资补贴、免税准备金等。中国航运业税负较重,2012年船舶吨税是在1952年船舶吨税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扩大了税基,而其他的税种却没有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没有衔接,缺少抵免制度。第三,财税〔2013〕106号与财税〔2013〕37号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缺乏通盘考虑,和交通运输部的航运政策脱离,没有产业政策意识,造成税负不公平,或者税负压力过重不利于国际竞争,也影响到法制环境。航运业税收政策改革应当与航运产业政策协调同步。建议参考澳大利亚2012年出台的一体化税收政策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同步税收政策。
三、自贸区航运纠纷的解决实践与机制创新
上海海事法院研究室汪洋法官结合2013年自贸区海事纠纷的司法实践,介绍了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举措。第一,强化立、审、执相协调的案件受理机制。对涉自贸区案件纳入重点案件管理范畴。加强各个环节的预判。第二,健全涉自贸区案件专项审理机制。保护中外合法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为各方主体提供公平交易、自由竞争的司法保护环境。第三,完善涉自贸区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加强对海事仲裁机构的合作,深化海事纠纷委托仲裁机构调解机制,借助行业协会和公会,深入调解。第四,完善涉自贸区案件保全、执行工作机制。强化与自贸区建设单位的联动协作机制,包括海关、海事、工商、外汇、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联动,依法服务,促进依法行政。第五,多元融入自贸试验区建设进程,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加强调研,动态把握自贸试验区的司法需求。密切关注制度创新和变化,尤其是相关法律的废改和实施,保障自贸区相关法律的实施。加强预警研判,对于市场不规范的问题,通过个案的司法建议和综合性的蓝、白皮书向有关部门和行业进行反映。加强司法宣传,深化司法公开,强化新闻发布工作,积极营造自贸试验区的良好法制氛围。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袁发强教授认为,航空仲裁既涉及到国家之间有关航空条约履行的争议,也涉及到航空公司之间有关航权交易、航空器租赁和买卖、航班代码共享、合作等方面的争议;还涉及到航空公司与机场、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航空货运等业务往来争议。不管是货运还是客运领域,中国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所以,国际航协对于上海发展航空仲裁给予大力支持。但是对于航空旅客运输纠纷以及航空企业劳资纠纷通常不通过航空仲裁解决。第二,国际航空仲裁是行业仲裁,但不是完全意义上临时仲裁。航空争议案件40%以上都是不开庭审理,而是书面审理。一般期限是6个月,可以延期3个月。中国仲裁费用比较低,对于国际航协有吸引力。第三,自贸区仲裁规则创新对于航空仲裁的意义。为会员公司提供相关的良好服务,包括提供便利的、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是国际航协的重要服务职能。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则可以实现向会员公司提供收费适中、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同时也克服了中国仲裁法律不承认临时仲裁的困难。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突破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确立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增设“小额争议程序”,完善 “临时措施”并增设了“紧急仲裁庭”制度,纳入“友好仲裁”制度等九项创新举措。也正由于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开放性,才推动了机构仲裁与行业仲裁、临时仲裁的衔接。
四、结语
华东政法大学刘晓红副校长在为本届论坛进行的总结中指出,以自贸区建设为背景来讨论航运法制问题,将两个国家战略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有助于提供更好的发展契机和发展平台,解决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之间的矛盾,有助于辨明航运中心的立法主体、立法内容,提高立法效率,从而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治建设。既要考虑航运中心的建设和自贸区的建设的协调发展,还需同时考虑航运中心和其他三个中心的建设如何协调。我们有理由相信,借助自贸区的东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在创新航运政策、拓展中心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必然会取得新突破。
Finding a way to upgrade the shipping legal system in free trade zone
—a summary of the Shanghai Shipping Law Forum in 2014
ZHENG Zhi-hua
(International Shipping Law School,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Abstract:The subjects such as, shipping policy innovation, shipping tax system reform, NVOCC regul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insurance law, arbitration rules,judicial resolution of maritime disputes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free trade zone have been discussed with in-depth in the Shanghai Shipping Law Forum this year. It becomes imperative to properly combine the national shipping center strategy and the free trade zone strategy together for the upgrade of shipping policy, expanding the well function and improving the service level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
Key words:shipping legal system;free trade zone;conference summary
作者简介:郑志华(1976-),男,浙江台州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海商法与海洋法史联合研究所所长,E-mail:seerecht@126.com。
收稿日期:2014-10-29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5)01-006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