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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报背后的重要筹码

2015-01-29桂俪宁

检察风云 2015年1期
关键词:贪官条约

桂俪宁

根据全球金融诚信机构(GFI)2013年修正的年度报告,十年来我国外流的非法资金总计1.08万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一。而海外追贪的最大困难在于,贪官一旦逃到海外,特别是取得他国公民身份之后,我国再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就要受到所在国法律的诸多限制。从这点来看,国际合作可谓是频频捷报背后的最重要筹码。

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逐步构建海外追贪的国际合作网络;目前已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超过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近年来,国际反腐合作成为国际会议上的重要议题,我国海外追贪国际合作的大环境相对顺畅。在2014年11月中旬举行的G20峰会上,与会成员领导人达成共识,建立反腐败国际合作网络,追回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

在海外追贪的过程中,虽然最理想的状态是“人、赃俱获”,但会更大程度的受到政治制度、法律文化的影响,因此我国目前对“追逃”和“追赃”方面采取的国际合作策略略有不同,取得的合作进展也有所不同。

势如破竹 追赃合作节节进展

有“海外追赃第一案”之称的李华波案,是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后首次启动该程序并借助域外司法协助实现海外追赃的案例。李华波原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2006-2010年间李华波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资金共计9400万元,随后于2011年1月逃到新加坡并取得永久居住权。由于与新加坡尚未签订引渡条约,我国在犯罪嫌疑人的追捕上存在困难;而在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根据新增加的特别没收程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并执行我国裁决。据此,上饶市检察院向上饶市中院申请没收李华波的涉案财产和违法所得,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开庭审理此案,产生的判决也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得到了新加坡的承认和执行。

其实在李华波案之前,芝麻官鲸吞巨额财产逃之夭夭的案例在我国早已不计其数,但一直以来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没有缺席审判制度,而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早有精密策划逃至与我国处于引渡盲区的国家;这样一来,在诉讼活动无法展开的情况下,没有判决也就更不用谈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使得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很大程度上都无法真正落实,犯罪分子的赃款追缴就变得十分困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开展为我国海外赃款的追缴打开了天窗,由于法院审判不再以被申请对象到庭为前提,赃款的追缴成为可能,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终于有了立足的基点。

在国内法律修改为国际合作扫除障碍的同时,近年来我国海外追贪国际合作浓墨重彩的一笔可谓是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追赃合作。主要合作对象包括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国与发达国家合作的空白,所达成的合作成果主要包括:

“中加”财务分享、返还机制的建立。犯罪资产的“分享”自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次提倡后逐渐发展起来,已成为跨国合作的惯例。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司法机关过于强调国有财产的豁免,一度搁置了与合作国家的赃款分享事宜;这一态势随着2012年中国和加拿大财物返还和分享协议的签订而逐渐被扭转。2012年5月、2013年6月,中加双方就返还财物和分享被没收资产的合作举行了两轮谈判,并最终签署协议草案。协议包括返还与分享两方面内容,前者针对具有合法所有权人的财产,后者针对没有或无法认定所有权人的财产。根据协议约定,如果缔约一方的法院认定某项被非法侵占的财物为缔约另一方或其境内的企业、个人合法所有,那么该财产将返还合法所有人;如果所有权人无法认定或无合法所有权人,缔约双方将按一定比例分享财产。

“中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2013年6月,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五届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曹建明强调了加强信息交流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在不断倡导及双方努力下,2014年7月,中美双方签订信息共享协议,约定中国居民在美国金融机构所开设的账号、收益情况,甚至开户人姓名和住址等信息都将对中国政府公开。应当认为,充足的信息从来都是海外追贪克敌制胜的肯綮,无论是提出引渡请求、还是提请异地追诉,都要求司法机关提供关键性的证据;然而由于犯罪分子身处境外,其住所、银行账户等重要信息对于我国司法机关而言实在是鞭长莫及。可以说,海外追贪的很大困难就在于证据的获取。随着中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官员贪腐最后的遮羞布也变得形同虚设,跨国取证和追讨终于可以真正步入正轨。

“中澳”联手追赃拉开序幕。2014年10月,我国与澳大利亚的合作也取得了突破。澳洲联邦警察局同意协助我国政府追查贪官资产,并从近百人中筛选出一份优先名单展开行动。虽然双方尚未达成有针对性的书面协议,但从澳方态度可以看出联手追赃的合作势在必行。

摸着石头过河的追逃合作

相比于海外追赃合作的突飞猛进,我国在罪犯追捕方面的国际合作则采取了不同策略,可以总结为“个案合作为主、不断缩小差距”。

首先,海外追逃个案合作不胜枚举:2007年2月,云南省原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在新加坡警方的协助下签下《自愿回国申请书》登上回国的飞机;2011年7月,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被成功遣返,虽然历经荆棘,但最终还是有赖于加方的合作;2013年11月,潜逃15年的重庆某银行支行原行长余国蓉在国际刑警组织及泰国执法部门的协助下最终被缉拿归案……

虽然个案合作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在嫌疑人跨境追捕上的短板——与发达国家缺乏可以重复适用的正式协议和条约,这也是只能退而求其次采取个案合作的原因。

我国目前签订的38个双边引渡条约中,大都是发展中国家;而近年来与主要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大都针对财产的追回。在这点上,我国与发达国家着实存在较大差距:美国、加拿大分别与110个、115个国家签订引渡条约,英国、法国分别与96个、108个国家签订引渡条约。

在李华波案中也可以看到,即便在追赃方面取得成功,犯罪嫌疑人仍在海外潜逃。然而从老百姓朴素的认知出发,只有犯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了,他才真正地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完成了贪犯追讨,老百姓对法制才能充满信心,社会矛盾才会得以缓和。

值得称道的是,为推动今后引渡条约的签订,近年来我国在扫除与发达国家的合作障碍上做了不少努力和尝试,具体而言:

首先是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法律文化差异。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天堑,很大程度上始于两地文化理念的迥异,这种文化差异带来的冲突,在我国海外追逃国际合作的实践中也展露无遗。2005年,我国政府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引渡条约中,首次明确接受了死刑不引渡条款,这一颠覆性的转变可谓我国引渡谈判史的一座里程碑;在此推动下,我国又相继与法国、葡萄牙、意大利等国家建立了稳定的引渡条约关系。死刑不引渡原则一直是我国进行引渡条约谈判时的一大障碍,根据该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引渡后将被判处死刑,请求国可拒绝引渡;考虑到这样的条款具有单方面义务性,我国一度以来不愿意接受,阻碍了引渡合作的开展。就国内法治环境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死刑罪名的不断减少缩小了我国与世界很多国家在死刑问题上的理念冲突,缓和了横亘在我国海外追逃国际合作中的最重要矛盾。

其次是积极展现法治姿态、争取他国信任。2013年我国首次接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公约的履行审议机制在2009年第三届缔约国会议上决定建立,由两个缔约国对另一个缔约国进行审议,每五年有两个审查周期,其中第二个周期则重点审查反腐的预防措施和资产追回的相关问题。接受履约审议一方面向世界展现了我国反腐追贪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国在成员国的协助下制定合理的人赃追回机制。

探赜索隐 追贪合作新空间

随着海外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逐步构建,在追贪难题上,追逃的国际合作空间似乎更有待提升。从海外追逃的实践传统来看,主要有引渡、移民法遣返、劝返和异地追诉四种可行路径,由于各措施的性质、合作基础不尽相同,潜在的合作可能性也有所不同。

相比之下,劝返措施虽然本身对国际合作依赖较低,但仍有加强国际合作的空间与必要。从必要性来看,劝返本质上是一种软措施,因此若想保持其四两拨千斤的灵活性与有效性,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从而增强威慑力。赖昌星被遣返回国、余国蓉被缉拿回国的案例都显示,对很多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劝返显得有些“一厢情愿”,要想将其缉拿归案,必须使外逃贪官意识到检察机关并非在单打独斗,这就有赖于国际合作。

劝返措施在实践中具体有哪些国际合作空间?首先我们意识到,劝返的本质是外逃贪官自愿回国,而多数贪官不会基于一两次说服教育立马束手就擒,这种情况下,通过所在国的协助“迫使”其形成自愿不失为劝返的催化剂。可以设想,如果能得到所在国司法机关的配合,冻结外逃贪官的财产,危及其生存的物质基础,在无形和隐形的压迫力下,贪官的心理防线将变得更加脆弱,在此基础上再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必定会事半功倍。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在传统方式之外,通过高层会晤达成共识从而完善现有的国际合作网络逐渐成为海外追贪合作的蹊径。随着海外追贪的国际合作之网越织越密,走为上策的康庄大道终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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