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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问答

2015-01-29辽信

共产党员·上 2015年1期
关键词:之日起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

辽信

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五章31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等内容。第二章征缴管理,共10条,包括缴费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第三章监督检查,共6条,包括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内容。第四章罚则,共6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五章附则,共3条,包括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问: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问:缴费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问: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问: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哪里?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问:缴费单位何时向本单位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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