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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管理中知识产权问题探究

2015-01-29张东起

中国军转民 2015年7期
关键词:承包商动员知识产权

■ 张东起

装备管理中知识产权问题探究

■ 张东起

随着装备技术快速发展,装备动员已从单一的生产动员向科研试验和战场维护保障等方向拓展,形成全程动员态势。装备研制、生产和维护保障是装备动员的核心内容,武器、设备、车辆、器材、装具等是装备动员的作用对象和工具对象,蕴含于其中的智力成果并归其所有者的技术专属权,就是装备动员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我国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近年来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以及受创新基础、创新空间和创新能力的制约,我军武器装备建设所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与武器装备信息化建设对自主知识产权的需求不相适应。

我国对市场环境下的装备知识产权管理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经验,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军事强国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装备采购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健全。在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之后,才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近年来为做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工作,结合装备建设管理工作实际,部队成立相关领导机构,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办法和工作指南,为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但是,一方面,这些办法和规定还没有落实在装备采购机构日常工作中,不能较好地指导整个装备全寿命建设过程中的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这些法规制度的内容还不够健全,如装备知识产权的客体内容有几大类,但仅有(国防专利条例)对国防专利进行了规定,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则无法规进行界定。而且已颁布的有关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装备科研管理的法规中,没有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列入其中,影响了装备采购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重成果、轻专利现象突出。重成果、轻专利现象在军地之间普遍存在,就军工系统而言,在军工企业装备研制生产项目完成后,单位领导和个人首先想到的是申请成果鉴定,申报国防科技进步奖,而不是首先申请专利,每年申报国防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上千项,授奖科技成果五六百项,而申请的专利项目只有几十项。因此保护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首先要唤起重视装备知识产权的意识。

装备采购合同约定不清、执行不严。虽然装备采购合同对知识产权有所规定,但可操作性较差。由于军方对新研制装备提出明确的维修技术资料需求比较困难,签订合同时对知识产权的约定很粗糙,致使设计研制阶段应该形成产生哪些技术文件不明确。装备承研承制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忽视装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在项目验收、定型时不完全交付或隐瞒技术资料,只提供一般性、总结性的资料,不提供维修方案、预防性维修大纲、装备故障及危害性分析、修理工艺、维修测试、修后调试标准数据等最基本、最重要的技术保障资料,导致武器装备在转厂生产、型号换代升级及维修保障时大量技术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且由于军方缺少装备采购合同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向承研承制部门交涉有关装备维修技术资料时“所谓的”知识产权,反而成了一只“拦路虎”,成了解决装备技术保障资料难以逾越的一道障碍。

对于装备动员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而言,武器装备技术含量的空前提高是其出现的根本原因,市场经济则是其出现的外在条件。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武器装备的技术含量空前提高,技术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如果武器装备没有多少技术含量,例如古代的刀枪等冷兵器,任何人、任何工厂只要具备基本工具,稍加学习就可生产,不存在多少技术障碍,也就无所谓知识产权。其次,市场经济使众多企业成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独立的利益主体。相互竞争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使企业具有保护自身技术的冲动和激励。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没有独立的经营权,所有人财物资源由国家统包统分,所有活动也都由国家计划部门控制,此时企业利益只具有非常有限的独立性。这种情况不仅造成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足够激励,而且对其有限的技术创新也难以进行保护,所以在计划经济时代也没有知识产权的说法。

此外,军队武器装备术含量提高也使保障体系经济性下降。维修难度大、保障费用高、人员设备要求高是现代武器装备,特别是大型复杂武器装备保障的突出特点。从结构性能来看,现代武器装备信息化程度高,新技术、新材料含量高,且由多个专业厂家协作生产才能完成。例如,某型号武器系统,由航天、航空、兵器、电子、机械等行业几十个厂家协作生产(不含二级、三级配套厂),所需主要零部件多达10万多个。大型复杂武器装备的高技术性,决定了维修工作的高难度。从保障费用来看,现代武器装备凝结着更多的高技术知识含量和物化劳动,技术复杂,维修保养费时费力,保障费用节节攀升。例如,某型号导弹武器系统一个旅套装备的维修备件就达数千万元。从保障要求的人员设备来看,由于大型复杂武器装备技术复杂,维修难度大,要求有一大批高级技术专家和先进的检测、维修设备,靠短期培训和简单的设备工具很难承担起保障任务。据初步论证,承担某型号导弹武器系统的维修保障任务,光需配备专用车辆、设备,如单元测试车、综合测试车、工具备附件车等就达一二十台套,经费预算高达近亿元。对维修人员的技能和素质要求也很高,还需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训练和实践,才能解决一般的故障维修问题。

现代武器装备维修维护保障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军队自成体系的独立保障体制越来越不经济。因为储备大量昂贵的监测维修维护设备,供养一大批高级技术专家,平时使用率却不高,不仅给军队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造成资源的闲置浪费,甚至难以形成保障能力。例如,某型号导弹武器系统装备部队后,决定建立独立的维护保障大队,投资数亿元,经过数年建设,也没有形成足够的保障能力,出现问题后,仍不得不由厂家解决。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已成为军队独立保障体制的致命弱点。

二、加强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几点对策

1.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装备采购全过程

将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动态地纳入装备建设全过程,在规划、计划、项目立项与评审阶段就要考虑知识产权因素,应当以创造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目标。在项目实施中,要充分利用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提高项目的创新起点,优化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对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制定装备购置合同时,综合考虑装备全寿命期知识产权的全部要求,将国防知识产权纳入采购合同内容,包括装备采购合同文本应详细约定装备采购甲乙双方知识产权归属及义务、技术资料的交付和许可确认的知识产权限制,可能的争端及解决途径,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发明报告义务等内容。在生产、使用、保障等阶段,要充分协调各方的知识产权权益,加快成果的转化,尽快形成战斗力,同时,保证军方可以得到详尽的技术资料,作为装备使用维修保障的基础。

2.确立采购项目知识产权产出目标

通过设置知识产权产出目标,可以有效激励承研承制单位技术创新,推动装备技术的不断进步。根据装备采购项目和任务分析涉及的技术行业、技术领域,分析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市场现状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分析行业创新主体,对所涉及技术领域中的关键技术进行梳理;按照技术构成、产品类别或者工艺方法进行划分或制定项目技术图谱;通过分析本领域中的技术缺项、存在问题、专利空白和相关衍生技术等情况,研究装备采购项目相关专利屏障的突破口,预计通过承担研制任务能够取得的技术突破,可能产生的自主创新技术,对申请项目产生新的专利情况进行预期判定,并进行知识产权风险分析和评估以及风险应对策略。确立装备预研合同和装备研制合同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的知识产权方向行业、类型、期限、数量和名称等指标要求,并严格按照装备采购项目里程碑节点考核评价。

3.建立以承包商为主体的装备动员队伍

为了适应现代武器装备保障的特点,解决军队独立保障体制的缺陷,必须建立以承包商为主体的装备动员保障队伍。

提供完善的售后技术服务,是武器装备承包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武器装备的售后技术服务是承包商在武器装备全寿命周期内为确保其产品质量和良好的技术状态而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GJB/Z3-88《军工产品售后技术服务》中规定: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售后技术服务机构或制定专职人员负责该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服务手段。为此,各承制单位都建立了售后服务机构,可随时开展工作。作为军方,应当全面了解、恰当组织、合理利用,而不是弃之一边,另搞一套。

武器装备承包商具备装备保障所需的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如前所述,受诸因素制约,军队技术保障能力不足,供需不平衡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矛盾。而武器承包商熟悉所生产产品的结构、原理和常见故障的起因及其维修维护,也拥有武器装备保障所需的人员设备等技术力量,完全有能力承担装备保障任务。

武器装备承包商承担武器装备保障任务可以节约大量经费。利用承包商承担武器装备的维修维护保障任务,虽然需要一定的费用,但相对于军队自成体系的独立保障体制所需投入的机构建设、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生活费用等首期投资和长期负担来看,前者的费用要低得多。

武器装备承包商参与装备动员保障是外军的成功经验。美军早在越战时期,为弥补军队装备保障能力的不足,就采用了从生产厂家抽调专家和技术工人组成“制造商战地服务代表”的方式,来解决战场使用的复杂尖端装备出现的问题,“服务代表”最多时达2千多人。到了海湾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时期,规模进一步扩大。据统计,在伊拉克战争期间,美国几百家国防承包商至少派遣了2万名企业员工到战争第一线,为武器装备提供保养和维修服务,美军士兵与“技术民工”的比例约为10∶1。其中,“掠夺者”无人驾驶飞机,70%的保养工作都是由承包商承担的,由承包商组成的“阿帕奇系统”保障队,为“阿帕奇”系列直升机精确快速的保养和维修提供了全方位服务。

4.动员非承包商企业参与装备动员

建立以承包商为主体的装备动员队伍并不意味着非承包商在装备动员方面无所作为。实际上恰恰相反,现代高技术战争的武器装备保障任务异常繁重,对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单独由承包商承担往往也力不从心,更大量的非承包商企业是保障装备快速准确动员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依托力量。

首先,现代战争的高消耗性和高复杂性对装备生产维修维护保障的应急能力要求很高。作为武器装备的承包商,在战争时期,生产任务往往会大量增加,企业的人力物力处于高负荷状态。此外,复杂的战场环境会对装备随时提出新的技术要求,要求开发新的装备,以满足战场环境的特殊要求。例如,科索沃战争期间,北约空军面对南联盟特定防空与干扰系统的威胁,不得不紧急开发相应设备,改进飞机的电子对抗能力,保证B-1B战机能在高威胁区域做正常投弹飞行。因此,面对成倍增加的装备保障任务,以及针对特定战场环境的紧急研发项目,如果没有其它企业的参与和支持,承包商的生产技术力量也会难以为继,只有包括广大非承包商企业在内的整个国家工业基础才是战争的最根本支持力量。

其次,现代战争的快速性要求装备保障基地尽量接近战争前沿。这样,维修维护的武器装备在战场与基地之间往返运输的时间将大大缩短。战场形势瞬息万变,时间意味着生命,意味着胜利,装备保障时间的缩短对于取得战争胜利至关重要。而武器装备的生产厂家,却不一定位于战争前沿,甚至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离战场相当遥远。因此,在战场前沿建立若干装备保障基地就显得至关重要。与完全重新建设相比,保障基地如果依托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建设,既节约大量经费,也节省了宝贵时间。这一点对于我国将来可能发生的,战场主要在国家周边进行的维护国家统一和反侵略战争,更具实际意义。

选择战场前沿若干非装备承包商建立保障基地,重点是进行包括人员培训和设备调整在内的条件建设。此时,不可避免地涉及承包商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问题。因为如果保障基地的人员对装备的性能指标、图纸、维修维护技术一无所知,缺乏合适的保障设备,动员的效率和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

为此,对于国家所有和国家与企业共有的知识产权,可以免费授权给相应的装备动员企业。但对于企业独立所有的知识产权,可以由政府出面,按照一定的成本补偿价格向所有者进行购买,然后免费授权给相应的动员企业。不论哪一种形式,动员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授权仅能用于装备动员的军事用途,如果动员企业希望将技术信息用于民用产品开发,则以不危及国家安全为前提,同时还需取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并对后者进行补偿。

对于进口武器装备的保障,由于外国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本国缺乏强制性手段,所以最重要的是未雨绸缪,在和平时期做好相应准备,预先解决好后期使用维修维护保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首先,在装备进口时,通过谈判,从出口方获得尽可能多的技术信息,并根据零部件的耗损率,购买一定数量的备用件。其次,对于重要装备,在进口以后,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技术攻关,尽最大可能实现装备维修维护保障的“国产化”。对于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列入重点保障对象,可以采取二次进口的方式获得充足的备用件。

(作者单位:驻中国兵器北京某军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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