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不缴房产税房产会“充公”?
2015-01-28
党建文汇·上 2014年11期
在最近召开的2014年博鳌房地产论坛上,作为房产税“力挺派”代表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抛出“三年不缴房产税,房产充公”的说法,引发争议。
据了解,去年上海税务部门明确强调,2014年1月1日起,逾期缴纳房产税要按天收取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未纳税信息纳入个人的联合征信体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对于反复拒绝缴纳税金的个人确实有“强制执行”的措施,包括“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不过,对于房产税来说,真的执行这一条也很困难。以上海为例,2013年上海应缴纳房产税的住宅约7万套,缴纳的房产税金额约为3亿元,平均每套房缴纳房产税4200元左右。按照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每年罚款金额也就800元左右,即使三年不缴税,算上滞纳金也不过17600元,与上海一套房屋的净值相差甚远。因此,贾康的“3年不缴房产税就充公”的说法根本不具有操作性。 (摘自《理财周刊》 刘 畅/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