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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市场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法理分析

2015-01-28贾爱玲

中国环保产业 2015年10期
关键词:市场机制废弃物法律

章 瑜,贾爱玲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

基于市场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法理分析

章 瑜,贾爱玲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

市场机制框架下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是一项尚未建构的法律制度,面对电子废弃物带来的资源与环境危机,对其进行法理分析十分必要。文章从法理的角度对基于市场机制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律性质、法律理念以及法律特征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建议。

电子废弃物;市场机制;法律制度;法理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电子产品已成为“生活日用品”,但电子产品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悄然“创造”了一种新的污染物—电子废弃物。随着各类电器电子产品种类与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电子产品使用年限的逐渐缩短,电子废弃物,即电子垃圾的增长势头迅猛,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在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过程中,政府的引导、管理与监督作用非常重要,但市场规律也是不可忽视的,可以说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任何理论想要制度化,成为为全社会普遍认可接受并能够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就难免要与法律发生密切关系。虽然我国已有对电子垃圾处理处置的相关立法,但许多重要的制度仍有待建立与完善。市场机制下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涉及了经济学、生态学、环境科学与法学等多个领域,本文将以法理的视角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构建中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探究。

1 法律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

据2010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报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电子垃圾生产国,每年生产超过230万吨的电子垃圾,仅次于美国的300万吨。联合国的另一份报告指出,世界生产的大约70%的电子产品最终变成垃圾并流向中国,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垃圾场”[1]。

面对电子废弃物带来的巨大危机,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备、有序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在电子废弃物污染控制与回收利用方面的专项立法还比较滞后,政府也无法完全强制驱散电子废弃物呈现出的“成山堆积”趋势。

市场机制下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可被理解为一种循环经济模式下对废弃资源的再次开发与利用。在通常意义上,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经济”,该种表述有

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从生态角度来看,循环经济是体现与贯彻生态思维,使得市场经济活动像生态系统那样自我调节,做到能够充分利用资源,尽最大可能从源头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从而达到保护自然环境,并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经济理论,其又符合“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一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2]。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就是希望电子废弃物在生产、流动与消费过程中能够充分减量化、资源化,并能够再利用,通过切实有效的方式利用资源与保护环境,最终能够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3]。

在立法层面上,2007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补电子废弃物处理有关规定的议案和制定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法的议案2件”。提出关于制定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法的议案的代表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控制电子废弃物污染规定得不具体、不全面,其有关配套行政法规的效力有一定局限性,建议制定专门法律,将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还有一些代表提出了关于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补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有关内容的议案。

在总结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历史教训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逐步发展起来。目前,已形成了许多有利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对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置作出了规范,而基于市场机制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主要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显体现。

国外对于市场机制下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立法与实践也很丰富。如欧盟自1990年起就对电子废弃物问题给予了极大重视,于2002年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指令)及《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5]。WEEE指令从2005年8月起,要求“生产者、进口方、销售方对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废弃物负责回收、处理,并要求在2005年8月后所有投放市场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上必须加贴回收标志”[6];RoHS指令指出,“对于纳入市场流通的产品,每个生产者需要为其所生产的设备提供一定的处理基金”。

德国依据欧盟制定的 WEEE 和 RoHS 指令,于 2005 年颁布了《关于电子电气设备的流通、回收和有利环保处理法》[7],其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的关键在于,以政府监管为基础,由非盈利的第三方组织协调与运作。德国的相关法律中也规定了生产者应当负责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款项,但可以将此费用包含在产品的价格之中。

近年来,全面推行建设循环经济社会制度的日本,也制定了一系列与环境相关的法律体系,强调生产者与使用者的责任,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整个社会资源循环的积极推进[8]。日本于2004年1月实施的《家用电器回收法》规定,“不仅家用电器生产厂家要承担家用电器废弃后的回收义务,销售家用电器的责任方也要承担回收的义务,除此以外,销售方还应当将回收到的废弃家用电器交给生产厂家。消费者在丢弃家用电器的同时,应当将废弃的家用电器送到指定地点并且需要交付一定的处理费用”,即明确了消费者付费的模式。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顾客在买进新的电子产品时,需要至少支付每件6~10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费’,目的在于为环保提供一定量的资金,使居民家中的电子废弃物能够被及时处理”[9]。美国的这种预付费模式有别于日本的后付费模式,虽然都是由消费者付费,但在金额上要明显少于日本的费用标准,并且这个“电子回收费”是交给政府用于环保的资金,不是直接交给生产者。

就我国的国情来看,“现有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是传统路径沿袭、经济利益驱动与国家政策导向等多种因素相结合而形成的混合体系”[10],创建市场机制下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律规制,已成为缓解我国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的不良态势、推动循环经济建设、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而在法律视野中构建市场机制的框架,旨在发挥经济刺激手段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的巨大作用:1)进一步构建与完善多渠道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通过国家政策与经济的扶持,在全国大、中城市构建以生产商、销售商为主体、以专业回收处理企业为核心的各级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进而形成包括收集、储存、处理、再利用全过程的回收处理体系;2)建立有利于电子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处置的财政、税收等方面的鼓励措施。在市场机制下,政府发挥引导、监督、管理的职责,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免征增值

税等的政策优惠。

从以上各国的先进经验中不难发现,构建市场机制下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立法,是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市场机制下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环境保护功能定位毫无疑问。也就是说,关于其所构建的法律制度,是一种以污染控制与资源再利用为核心的环境保护制度。

2 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律理念

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法哲学的基本观点,法律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是一种与法律观念、法律表象、法律概念、法律意识等相比具有更深层次的理性认知形态[11]。

构建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律规制,应当以“生态经济化与经济生态化”为主线,以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建立与完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体系,制定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标准,明确主体责任分担、回收处理企业市场准入、资质许可,以及公众参与等。

从市场的角度看,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体现了“生态经济”的精神,是在生态文明理念的基础上指导回收处理活动,深入考虑电子废弃物这一新兴产物的资源效益与破坏效应,能够将其充分资源化,并减少其污染性,从而不仅能降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代价,也可以由此带来更高的经济收益。

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所反映的法律理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共同责任。与市场机制中的其他活动不同,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所涉及的领域范围更大,所相关的利益群体更广泛。正是由于其表现出来的全面性与广泛性,市场机制下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法律规制是一种以法律手段对社会全体成员的协作进行的激励与约束。

电子废弃物是电气电子产品报废或淘汰之后的产物,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了电子废弃物的生产者、消费者、回收处理企业,以及回收利用者等广泛的社会群体,而这些群体都将成为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中的有效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在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理念指导下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就应当本着一种全面与广泛的社会观,充分体现出社会成员参与并共同承担责任的精神。

(2)积极而为。市场经济下理性人行为的唯一动机就是个人利益,任何对个人而言无法获利或获利甚微的事物都不可能起到激励与促进作用。而法律的目标大多在于“防恶”,即法律规范应当越少越好,除非迫不得已,应当尽可能地保障个人权益,而一旦确立法律法规,又大多是禁止性或约束性等强制性义务规范。

我国很大一部分电子废弃物被私人回收,流向手工作坊式的小型拆解厂进行手工分解,被提取元器件中的有用金属之后,大量的残余部分就被当作普通生活垃圾抛弃。电子废弃物专业拆解公司回收投资大、处理费用高,并且由于回收网络不畅通、原料来源不足,处于无效益状态,加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又缺乏激励政策,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只能依靠社会个体,这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应当借助市场手段,刺激主体积极参与到过程之中。

(3)协调合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各项活动,需要发挥政府的引导监管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尊重市场机制的运行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市场机制的核心是市场各主体之间的竞争,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体系要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当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进行激励。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需将广泛的社会群体密切联系到一起,生产者、消费者与回收处理企业等要共同参与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过程中,也就是社会层面上的“协调合作”。就如同休戚相关的食物链一般,回收处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关系着社会群体的利益,因此,协调合作是市场机制下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对参与主体的根本要求。

(4)责任偏重。当前,我国从事电子废弃物回收的主要形式是零散的个体商贩、经销商与生产商合作的“以旧换新”回收,社区废品回收站以及极少的消费者将电子废弃物主动运至特定场所等,且我国具有电子废弃物处理正规资质的企业数量非常有限,而非正规的处理点又因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及技术和设备,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还会因处理不当引起环境污染。正是由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各社会群体的行为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明确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主体以及主体承担的责任就至关重要。在市场机制下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政府的规范引导、政策支持与管理监督是毋庸置疑的,除此之外,应当借助市场的力量推动生产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因其是电子废弃物的最初来

源,同时也可采用例如通过建立环境押金等经济刺激手段,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回收处理。

3 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法律制度的特征

作为一种全新理念的制度载体,市场机制下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法律制度与传统的法律制度有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广泛性。与其他传统的法律制度相比,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律关系具有极强的广泛性,在主体范围上,涉及了大多数的社会主体,主要是电子废弃物生产者、消费者与回收处理企业等,且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所涉及到的利益群体更为广泛,正如电子废弃物因回收处理不当而造成污染之后,很大一个群体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在调整对象上,市场机制下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贯穿了生产、支配、消费与交换的全过程。不仅是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主体与客体具有明显的广泛性,在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也无疑是广泛的。

(2)自主性。一般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因充分体现政治目标而缺乏必要的自主性。相比之下,市场机制下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正好弥补了该过程中自主性的缺失,在发挥政府引导监管作用的同时,更尊重市场的基本规律,运用切实有效的市场刺激手段建立电子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回收处理的激励机制。

(3)公益性。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社会群体参与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中,并不一定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即其所付出的代价并不能伴随资源与环境价值的增加而使得个人利益同等程度地增加。为了能够更好地应对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而带来的危机,市场机制下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价值更多体现在对环境的保护和对生态平衡的维护上。因此,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环保性多于经济性,公益性多于营利性。

(4)市场性。市场机制下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法律制度,与其他传统的法律制度相比,尤其是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有很重要的一点不同,其鲜明的特点就是其市场性。市场机制是市场机体内部诸要素如商品价格、供求状况、货币流通量等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调节市场系统运行和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与方式的总称,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信贷利率机制、竞争机制等。充分发挥市场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是在加强政府调控作用的同时,从市场的角度鼓励生产者、消费者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过程中积极发挥作用。

由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表现出来的公益性,其主要问题就是缺乏激励,这也是建立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所在。鲜明的公益领域,就必须通过法律设定权利义务,以提供更多、更广泛的激励。经济刺激手段主要包括税收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经济杠杆,以及推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产业不断升级的技术政策等,都是促进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形成产业化、规范化与专门化的手段。

(5)利益性。经济手段的核心就在于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在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过程中创建市场激励机制,旨在调节相关参与主体不同的利益关系,以促进系统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与处理的产业链的形成,实现电子废弃物的有序回收与资源化处理。

(6)技术性。与其他市场活动相比,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需要更多的技术支撑,包括污水处理技术、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技术、防治放射线污染技术等。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技术只有不断发展和进步,才能促进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产业不断升级,更好地助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产业化与市场化[12]。

目前,我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技术还比较落后。为了应对电子废弃物产生的高峰期,应尽快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引导支持,有效带动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产业的快速发展。

[1]变废为宝—电子垃圾是城市里的矿山 [EB/OL].http//green.sohu.com/s2013/ dianzilaji/.html’20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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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邦凡,王冬梅.发展循环经济:政府在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中的角色和责任[J].生产力研究,2008,(2):115-118.

[4]李祝平.再生资源理论政策及其应用[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11.

[5]刘铁柱.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体系研究[D].天津:天津理工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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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罗敏.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立法研究[D].河南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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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跃.关于贵屿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0.

Legal Analysis on Electron-scrap Recycling & Treatment

ZHANG Yu, JIA Ai-ling

X705

A

1006-5377(2015)10-0052-04

本文系2014年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基于市场机制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律对策研究—以浙江省为例”(项目编号:2014R41205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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