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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解释的界限

2015-01-28王盛江月吴英祥田维芳西南政法大学

科学中国人 2015年9期
关键词:罪刑条文界限

王盛,江月,吴英祥,田维芳西南政法大学

浅析刑法解释的界限

王盛,江月,吴英祥,田维芳
西南政法大学

刑法条文的生命力在于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活动,在刑法解释的方法上,对于刑法解释界限的确定关键在于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只有明确刑法解释在操作上的正确路径和方法,确定刑法解释的界限,才能做到对于刑法文本的准确解读和正确适用刑法。

刑法解释;罪刑法定原则;扩大解释;类推解释

随着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刑法学界将刑法研究的重点围绕在刑法解释学上。将刑法学的本体作为刑法解释学并不意味着对成文的刑法作字面的解释就可以获得刑法的真义,刑法解释讲求科学的逻辑方法和价值追求,但如何把握刑法解释的界限,怎样对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进行区分,成为中国刑法学界特殊的难题。分析为什么刑法需要解释、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如何对刑法解释方法如何操作,成为把握刑法解释界限的关键。

一、刑法解释的价值追求——罪刑法定原则的框定

(一)刑法解释的原则和必要性

随着社会和刑法学的发展,在刑法的适用上,我们既无法对刑法文本进行绝对公正的界定,也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社会,罪刑法定主义对刑法文本的框定需要刑法解释的进行。首先,刑法法规是由语言文字来表述的,法条文本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可避免的需要从可能存在的含义中选择合理方法下的合理含义;其次,刑法具有滞后性,其条文规定必将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中难以一一对应,立法者无法预知的事情在刑事司法领域内则需要法官根据相应的解释方法进行适当解释;最后,刑法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必然前提,刑法解释不是机械的字典,而是具有逻辑和法律意义的判断,讲求正确的逻辑和法律解释方法,刑法的适用必然带来刑法解释活动的进行,完全确定的刑法文本必定会吞噬刑法文本的生命力。罪刑法定原则保持其正义性的意义就在于对刑法解释的框定,而非对刑法解释的拒绝,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在当今社会中必定是一种悖论。

现代罪刑法定“柔化”后所具有的基本内涵是,允许扩大解释和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要求刑法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

(二)刑法解释界限的关键---对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划分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都是对文字含义的扩大,但是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界限”,基于罪行法定主义的框定,类推解释在其方法构造上明显超出了罪刑法定原则承受的界限,对于刑罚解释限定的关键就在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上。

二、刑罚解释的界限——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

(一)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概念锚定

对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分,首先应当明确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概念,对于二者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关系进行界定,从而在刑法解释方法的定位上予以初步明确。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刑法解释界限区分关键的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我们限定在对于刑法规范(大前提)文本的解释上,刑法解释界限关注的是方法的运用,而非对于刑法整个适用过程对类推方法的排除。(如我们允许事实之间的类推方法。)

(二)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在解释方法构造上的差异

在对这两种解释方法的概念进行初步锚定之后,作为刑法适用方法的这两种解释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以下方法构造上的差异。

1.适用方法价值取向上的差异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是一个价值选择问题,即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上,谁优先的问题。如果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甚至于仅仅由此出发,则可以类推解释刑法。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上,如果将个人自由置于第一位,则不能类推定罪量刑,只能宣告行为人无罪。

2.适用方法思维模式的差异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在逻辑方法上的区别在于是否采用了形式逻辑的推论,即是否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遵循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方法,严格以形式的推理逻辑避免先入为主的事实和实质判断。扩大解释注重对于大前提的规定性,它是对大前提的解读和补充,而类推解释对于大前提的考察是基于对实质判断的基础上,它重视的是大前提与所需解决事项之间的比较。

3.解释方法内容标准上的差异

对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如何区分的标准,则要关注两种解释方法在方法内容标准上对于刑法条文含义的界定,一般来说刑法学界采用的标准有依据“词语可能包含的意思”来区分、依据预测可能性来区分、依据推论形式来区分、依据犯罪定型来区分等。基于本文的分析逻辑,我们在方法内容上的标准仅关注于对于内容上的限度。采用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和一般预测可能性的标准。

(1)以是否处于刑法条文可能具有含义之中进行区分

扩大解释经过逻辑判断所得出的解释结论没有超出想法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处于刑法条文文本含义的“幅员”之内,在刑法条文的字面语义之中涵盖需要解决的事项;而推理解释则在归纳逻辑之后将结论超出刑法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处于刑法条文文本含义的“幅员”之外,将需要解决的事项强加于刑法条文,突破了刑法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比如《刑法》第116条中所规定的“汽车”可以适用于“载人拖拉机”,但《刑法》第227条第2款所规定的“车票、船票”则不可解释为“飞机票”。

(2)以是否超出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进行区分

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是符合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的,在对刑法条文进行阅读后一般人可以依据理性思考能够领悟或预测到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发生的各种情况;而类推解释则是从个案出发,从需要解释的事项出发,是无法为一般人所预测的,对于一个一般人而言在理性思考过后也无法将所需要解决事项接受为刑法条文规定之意。比如《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妇女”,一般人无论以何种理性思考,都不会得出这个“妇女”包含“男子”的含义,类推解释则是从事项出发超出了一般人预测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标准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联系的,对于两种解释方法内容上的把握应当往返于这两个标准之间,相互补充和印证,从而厘清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三、刑法解释过程中对解释界限的操作

通过对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比较,我们在进行刑法解释和刑法适用的操作过程中,则应当基于对这两种解释方法的区分,严格把握刑法解释的界限,从罪刑法定原则和形式逻辑出发,运用文义解释和扩张解释,达到对刑法条文的确认和刑法的适用。

(一)采用正确的逻辑顺序---确定需要解决事项与刑法条文的关系

刑法解释,尤其是扩大解释的运用,正确的逻辑顺序应当是将抽象的刑法条文运用到对具体的需要解决事项的判断,从而确定所需要解决的事项是否被涵盖于刑法条文规定之中。刑法条文是具有抽象性和开放性的,而需要解决的事项则具有具体性和封闭性,需要解决的事项只有被包含于刑法条文的语义中才能成为刑法解释的对象。

(二)取得刑法解释的结论---兼具可能具有的语义标准和预测可能性标准

对于刑法解释结论的获得,应当对逻辑推理大前提即刑法条文本身进行扩展。首先,应当对刑法条文文本字面含义进行解读,确定刑法条文的通常含义,进行最基本的释义;其次,依据对刑法条文用语日常的适用方式和语义可能具有的意思,确定刑法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情形;再次,根据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对刑法条文的边界进行框定,找到刑法条文最边缘的含义,最远的边界应当是一般人理性所能思考到的合理解释;最后,返回到刑法解释的逻辑顺序上,并在形式解释论的基础上完成刑法解释的循环。

(三)刑法解释结论的其他条件---刑法解释界限之外的考量

取得正确的刑法解释,明确刑法解释的界限,除了前两部分对刑法解释逻辑过程本身的把握,想要得出正确的结论,仍需要刑法解释逻辑方法以外的其他条件,如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将刑法解释的界限扩大。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应当是刑法解释界限之外的考量,任何刑法解释的基础过程应当是如上文所述的,且思考过程在形式解释之后,我们不能将刑法解释的逻辑过程看成是随意穿插的判断,任何刑法适用的过程应当先经过刑法解释的逻辑判断。

四、结语

综上所述,厘清刑法解释的实际方法是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边界,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运用扩大解释满足刑法条文的开放性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同时严格限制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具体操作路径上严格遵循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明确解释对象与刑法规范是否具有包含关系,确定刑法规范文义可能的边界,将刑法适用经历形式逻辑三段论的循环,得到最基本的刑法解释结论,从而完成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达到刑法适用的前提,再结合其他刑法适用的方法和程序条件达到刑法最终的正确适用。

[1]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四版。

江月,重庆师范大学本科在读;

吴英祥、田维芳,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

王盛(1991-),男,汉族,重庆渝北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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