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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生态化

2015-01-27杨朝霞张忠利

中华环境 2015年8期
关键词:生态化管理层道德教育

杨朝霞 张忠利

(杨朝霞,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张忠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据统计,自1993年以来,我国共发生3万多起突发环境事件,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则达到了1000多起。与此同时,环境群体性事件也与日增多,跃升至各类全国群体性事件的第九位。

从表面上看,这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频爆发,是由于部分政府部门决策不当和执法不力、企业环境守法意识不强和生产经营行为不法、公众环保认知不深和参与无序等原因造成的,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各类社会主体的环境道德缺失。

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所谓环境道德,是指基于对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和生态退化三重危机的反思,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相对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标准并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维持的,为了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所有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价值取向的道德观念、原则和规范,是对传统道德的精髓继承和生态化发展。

事实上,我国古代就有朴素的环境道德意识。譬如,白居易在《鸟》中就写道:“谁道群生性命微, 一般骨肉一般皮。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在当前形势下,大力推动环境道德建设,意义更为重大而深远。

首先,加强环境道德建设,是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正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与法律不可偏废。

其次,加强环境道德建设,也是培育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环境道德是生态文化的核心内容。对于个人而言,环境道德是其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内心信念,是指导和规范其从事开发、利用、适应、保护和改善自然等各类活动的内在“法律”,相对于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而言,这种内在的“法律”凭借守法主体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敬畏往往能够得到更加有效、主动和彻底地遵守和执行。因此,培育环境道德,发展生态文化,对于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言弥足重要。正所谓“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路漫漫其修远,笃定目标上下而求索

如何才能培养良好的环境道德,运用环境道德观的养成来促成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呢?

首先,制定专门的《环境教育法》,将环境道德教育作为环境教育、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环境道德的法律化,逐步在全社会确立环境道德观。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家林业局就发布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的实施意见》,其目的就是使未成年人从小就树立环境道德观,使环境道德的理念和规范融入未成年人的心灵。我们认为,环境道德教育固然需要从娃娃抓起,但也不应忽视对其他社会群体的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公务人员和企业高管的教育。

当前,国家应进一步提高对环境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借助每年3月22日世界水日、5月22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和6月5日世界环境日等时机大力开展环境道德教育活动。正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只有坚持不懈、日积月累,才能一步一步实现全社会道德评价体系的生态化,最终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善待生命的道德风尚。

其次,加强对党政官员和企业管理层的环境道德教育,实现政府公共决策和公司经营管理的生态化,推动环境监管者和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之所以要特别加强对党政官员的环境道德教育,是因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失误、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等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重要原因。对党政官员进行环境道德教育,主要方式有二:一是对党政官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生态文明理论和环境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促使其将环境法律规定化为内在的环保意识和道德观念,从而正向实现环境法律的道德化。二是加强对党政官员的环境问责,通过严厉的问责和舆论宣传,倒逼官员们自觉履行监管职责,从而反向实现环境法律的道德化。

之所以要特别重视对企业管理层的环境道德教育,除了企业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最主要的“罪魁祸首”之外,更重要的是因为企业管理层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实际决策者和直接管理者,很多时候不需为其决策承担责任和承受后果。当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时,基于公司之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理,由公司自身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公司管理层虽然是实际决策者和管理者,但通常情况下除了可通过“双罚制”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他们并不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善其身”。此外,当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行为而遭受罚款、责令限产限排乃至停产关闭等行政处罚时,通常而言,最受害的往往并非管理层而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公司普通职工——他们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无缘置喙、无能为力,却要吞食暂时失业、生活难以为继等苦果。

对企业管理层进行环境道德教育,主要方法有三:一是进行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法实证方面的培训,促使其将法律规定内化为自身的环境道德观念,主动顺应生态文明的时代潮流,实现生产经营决策的生态化。譬如,作为跨国石油公司的英国BP石油公司很早就提出了“超越石油(beyond petroleum)”的口号,并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公司的重大战略。二是加强法律责任的追究,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通过追责倒闭企业管理层带领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从而反向实现环境法律的道德化。三是建立企业管理层的黑名单制度,因环境问题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环保部门应将其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这些企事业单位及其核心管理层(决策者)的名单,迫使企业管理层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从而间接实现环境法律的道德化。

最后,鼓励并大力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NGO)。环境NGO的大力发展是加强生态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治理走向多元共治的重要表现,也是推动生态文化建设的组织保障。相对于公民个人而言,环境NGO具有人才、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显著优势,发展环境NGO有助于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专业化、规范化、有序化和权威化。

然而,目前我国的环境NGO不仅面临人员缺乏、资金不足、规模不大和总体数量不多、社会影响有限等挑战,而且其工作主要集中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调查、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对环境受害者进行法律援助等领域,很少能站在推进环境教育和环境道德建设的高度开展有关工作。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专章规定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这对于推动环境治理由“政府—企业”之二元治理模式向“政府—企业—社会”之多元治理模式的转变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我们应当认识到,只有广大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较为全面、正确的认知,只有全社会普遍树立了环境道德价值观,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方能真正得以有效实施。当前,促进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最主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放开其设立的限制性条件,放宽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限制。

推进道德生态化,加强环境道德建设,虽路漫漫其修远,但应笃定目标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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