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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普遍维权?

2015-01-27冯应馨

中华环境 2015年6期
关键词:纠纷案联合会维权

冯应馨

公益诉讼=普遍维权?

冯应馨

据民政部统计,全国约有700多个环保民间组织符合新《环保法》及司法解释要求,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当NGO的地位不再尴尬,可以理直气壮打官司时,是不是也意味着普遍维权时代的到来?本刊特邀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共同探讨。

利好转变

中华环境:中华环保联合会对环境维权方面的探索已经跨越了整整10年。您作为主要的参与者之一,请谈谈10年来最为直观的变化。

马勇: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变化很大。之前,环保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我们在外调研,国家部委和一些大的省市还比较配合,但基层的县、乡一级政府却不是很理睬。另外,社会组织的地位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个组织出去调研,常常会引起别人的好奇和质疑。环保部门的执法尚且得不到地方的重视,更何况是一个社团组织。在这样的双重不足之下开展工作,所面临的困境可想而知。

中华环境:有人说,现在的环境污染行为有所遁形,之前一眼就能看得出的污染现场已经越来越少,环境案件需要深蹲下去才能挖掘出来。从案件数量的角度来看,能否验证这种威慑作用?

马勇:现在的污染案件恰恰要多很多。在当年以高污染高耗能为主的“两高”产业结构之下,虽然污染现象遍地,但老百姓的意识里并没有认为这是污染,所以真正形成投诉的案件量并不大。而现在,从上到下对环保更加重视,因而污染投诉的案件数量也在逐渐上升。

当然,如今的污染程度并不像之前那样的触目惊心,污染行为也会更加隐秘。例如,之前的污染企业多为不加任何处理的直接排放,而现在则以不达标排放居多。可见,执法力度和百姓监督力度的加大,对污染行为有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中华环境:也就是说,现在污染行为是相对遏制了,但案件投诉数量上升了。这其实是一个利好消息。

马勇:对,因为大家的意识在上升。同样是污染,大家过去认为这不是一个问题,现在却会觉得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

抓住触发点

中华环境:从不受重视到全民关注,当前环保已经被提高到国家高度。这一现状的促成,民间组织功不可没。

马勇:首先必须明确一点,以行政部门作为主体的环境管理,任何时候都是改善环境质量的主力军。即便是环境公益诉讼入法之后,也依然如此。有人认为,现在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作为一个非常主要的手段来打头阵,这是非常错误的。民间的呼声和监督都是对环境执法队伍的有效补充。或者说,民间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和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督,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才促成了官民互动。

中华环境:请您就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经验来具体谈谈,在官民互动的过程中的触发点。

马勇:最早做环境维权尤其是环境法律推动的实务部门是非常少的,全国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和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这两家在脚踏实地运行。其中,尤以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以机构的形式在推动,其作用会更加的突出。人员和经费的保证使近年来工作的开展更有成效。总体来看,中华环保联合会10年来都在稳步有序地推动法治建设:提升公众意识、促进法律修改、帮助百姓环境维权以及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等。

比如说,每年两会期间,我们都会通过两会代表委员提交议案、提案;我们和最高法以及人大法工委一直保持良好的联系,曾多次提出立法上的建议;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布的9起典型案例中,3起公益诉讼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完成的。

与此同时,环境污染类大案、要案的爆发,也一次又一次地提高了民众的关注程度,比如说:康菲漏油、中石油油田污染等。

新法新挑战

中华环境:修订后的《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了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5月15日新法实施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开庭审理,出人意料的是,该案由自然之友提出,而不是中华环保联合会。

马勇:个人看来,这才是我乐意看到的。如果十年前和十年后都是我们一家在战斗,那我们推动的效果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呢?我们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更多的机构都能参与到环境维权中来。自然之友选择了一个很好的时间点,在1月1日提起公益诉讼。我觉得这是值得鼓励的,也应该让公众看到还有更多的机构能发声。否则单凭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的能力,又能处理多少案件?

中华环境:更多的NGO可以理直气壮的打官司,这是不是也意味着真正迎来普遍维权的时代?

马勇:公益组织的普遍参与,是公益诉讼正常化的一个趋势。如今的环境公益诉讼,已从“谁起诉”过渡到了“谁能起诉”的阶段。

中华环境:有人说,新法促进了法治升级。您同意这种说法么?

马勇:升级的说法我个人并不太认同,但新法是法治的进步是一定的。对比十年前后,环境保护的形势和法治思维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当新《环保法》中规定了一些比较严厉的执法手段时,也可以被公众所接受。比如说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规定,放在10年前会觉得不可思议,因为当时的人们更加关注就业和效益问题。

中华环境:在当前的形势下推动法治建设,社会组织该如何找到契合点?

马勇:未来我们开展工作,将着重于结构和方向的探索,会更加注重立法细节和执法细节。

就公益诉讼来说,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什么是公益诉讼?如何界定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定义,目前还没有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以原告(NGO)身份来界定是不恰当的,而应该以诉讼请求来考量。以身份论英雄,是不科学的。

中华环境:谢谢您接受采访。

■资料链接:

从2009年至今,中华环保联合会获得立案的公益诉讼共有11起:

我国第一起由NGO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我国第一起由NGO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我国第一起由NGO提起的噪声污染环境公益诉讼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噪声环境污染案;

我国第一起由NGO提起的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待判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首例胜诉

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首例胜诉

贵州省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不公开案;

我国生态破坏案件公益诉讼首例胜诉

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侵权案;

首次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模式

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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