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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松花江到福建南平

2015-01-27费米

中华环境 2015年6期
关键词:南平环保法松花江

费米

从松花江到福建南平

费米

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于5月15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原告为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两家民间环保组织,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间隔10年的这两场环境诉讼背景不同,遭遇自然也是不同。“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当天施行的修订后的《环保法》,被称作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有关环境诉讼方面做了众多调整。10年前的那桩诉讼,从事发到起诉,尚不足一个月,依据的是修改前的《环保法》。结果,南平的起诉南平中院受理了,而松花江的官司黑龙江高院则不予受理。两者的相同处,是原告都远离案发地(南平案中的共同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可算作直接受害者),都不算直接受害者;两者的不同处,在于后者是以鱼、江和岛等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这在国内尚属首例。所以,黑龙江高院连起诉书都没看,就断然拒绝受理。其实,真要论起来,南平的案件也是在为自然代言,毕竟生态破坏后祸及人类,这个要量化起来是很困难的。比如重金属污染了水系和土壤,对人的危害是肯定的,但周边人群一直没做过体内重金属含量测试,你能就此说附近工厂对此后果要负多大的责任?多年前,领导将有人工作作风不扎实喻作见物不见人,现在,许多行政和司法的不作为,更连物也不放在眼里了,只要饮水机保证能给他供上水,周边水域发黑发臭都与他无关。这时候有人若提起诉讼,自然会被认作是添乱了。

事实证明,就算史上最严苛的环保法颁布,环境法治的道路仍很漫长。新环保法规定了环保社会组织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这样的设计初衷是非常好的,但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不少地方设立了专门的环境案件审判庭,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大环境得到极大优化,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仍然寥寥无几。有关部门预计,今年1到5月份至少有100到200起环境污染案件,但是现在很遗憾的是。全国仅有数家环保组织提起的7起环境公益诉讼得到受理。更多的公益诉讼仍在艰难推进。为什么会寥寥无几呢?首先是社会组织很多是挂靠的,有挂靠关系的一般不敢提起公益诉讼,谁都不愿意找麻烦。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非常高,有的鉴定费高达上百万,大部分环保组织都没有这样的经济实力。“南平生态破坏案”因有刑事判决的基础在先,一度被认为是环保组织拣“软柿子”捏。我以为,任何有损环境的事件都在环境诉讼的范围内,不管它是软的还是硬的。

从松花江到南平,环境诉讼这条路走来很艰难,但若无人坚定信心一路走下去,我们就更看不到希望。因此,对这些孤独的行者,我们要对他们表示无比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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