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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闻

2015-01-27

中国化肥信息 2015年13期
关键词:硝酸铵工业协会电价

政策要闻

《尿素硝酸铵溶液》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27号批准发布,农业行业标准《尿素硝酸铵溶液》(NY2670 -2015)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明确尿素硝酸铵溶液是以合成氨与硝酸中和形成的硝酸铵溶液、尿素溶液为原料按比例加工而成的水溶肥料,规定了尿素硝酸铵溶液登记、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在试验方法创新方面,标准首次将肥料中铵态氮、硝态氮、酰胺态氮等三种不同形态氮分别进行定量分析和标识,有益于农业生产者使用;同时,提出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和分光光度法分别测定其缩二脲含量的精度和限量要求。

尿素硝酸铵溶液有几大优势是其他氮肥所不及的。一是其采用尾液中和工艺,减少了烘干造粒环节的耗能,节能减排;二是相对于传统固体氮肥,尿素硝酸铵溶液含三种形态氮,产品稳定、杂质少、腐蚀性低,有利于植物高效吸收和土壤氮素循环;三是产品偏中性,不会导致土壤酸化,施用上可配合喷雾器或灌溉系统施用,可少量多次,环境污染胁迫小;四是有很好的兼溶性、复配性,可与非碱性的助剂、化学农药及肥料混合施用等。全球2012年尿素硝酸铵溶液的产量超过2000万吨,其中美国占了全球产量的三分之二,达到1360万吨,法国200万吨,其他如加拿大、德国、白俄罗斯、阿根廷、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产量达到100万吨。

2013年4月,农业部开始登记尿素硝酸铵溶液,并将其列入肥料登记目录。据中国氮肥工业协会提供的资料,我国具有尿素硝酸铵溶液生产能力的企业为18家。目前,登记境内产品的企业为6个,境外为1个,均是具有尿素溶液和硝酸铵溶液生产能力的企业。我国尿素硝酸铵溶液发展呈上升趋势,并开始出口到国际市场。据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对该产品的统计信息,2013年,生产量为352吨,销售量为332吨;2014年,生产量为3010吨,销售量为2203吨,以7倍至8倍的速度增长。预计2015年随着登记产品数量的增加,还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率。

尿素硝酸铵溶液具有良好的农业应用前景,符合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需要。但由于我国农业现代化与肥料产业结构发展间存在的问题,导致对尿素硝酸铵溶液在农业应用与推广上的严重滞后,使得这类高效、环境友好型肥料不能发挥其优良效能。随着其试验推广应用范围的扩大将改变我国氮肥结构的整体格局,随之而来的也将改变农业种植方式、施肥方式等。因此,研发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贮备、运输、液体配肥站的设备、设施、机具及相应的施肥技术等势在必行。农业部门将会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关政策支持的建议。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召开第六次会员大会

3月26日,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选举现任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院长顾宗勤为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陈磊等5位同志为高级副理事长,安徽晋煤中能化工有限公司于涛等16位同志为副理事长,现任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副秘书长王立庆同志为秘书长。

本次会议全面总结了第五届理事会四年来的工作,对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提出建议,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李寿生出席会议并作题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建设氮肥强国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报告,工信部、国资委等领导到会指导。

李寿生理事长在工作报告中回顾总结了过去四年氮肥行业和协会工作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新一届协会工作提出了建议。他指出,过去的四年是我国氮肥工业快速发展的四年,但同时也是生产经营环境发生转折性变化的四年,产能过剩压力加大,市场化改革进程步伐加快,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加快构建,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识和要求空前强烈。面对行业发展的新常态,李寿生理事长要求氮肥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正确认识、主动适应、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在提高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上下功夫,在提高产业竞争力上下功夫,在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上下功夫,为支持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推进我国氮肥工业从大国向强国迈进做出不懈的努力。

会议期间,对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进行无记名投票。最终,选举曹占高等63名常务理事,陈丽等156名理事组成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大会审议通过了甲醇专业委员会、硝酸硝铵专业委员会、水溶肥专业委员会、三聚氰胺专业委员会更名为甲醇分会、硝酸硝铵分会、水溶肥分会、三聚氰胺分会的议案。大会还审计通过了设立顾问委员会、聘任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等议案和《氮肥行业自律公约》。

大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

(张淼)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优惠面临改革

多年来,中国各地销售电价中单列“中小化肥用电”优惠项,全国各地优惠幅度不尽相同。这种优惠是通过交叉补贴方式实现的,也就是其他类别工业用电售价中综合分摊中小化肥优惠电价金额。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已经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市场化改革,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妥善处理交叉补贴问题。

这份文号为“中发〔2015〕9号”的新电改意见,已经于2015年3月16日印发。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是新电改意见中列入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首项任务。除了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政府定价外,其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均要放开,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

新电改意见要求妥善处理现行销售电价中的政策交叉补贴。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通过输配电价回收。具体中小化肥现行交叉补贴政策何时开始改革,以及如何过渡、设定多长过渡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实施方案以及各省市区具体实施细则将会陆续出台。

(李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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