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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闻

2015-01-27

中国化肥信息 2015年35期
关键词:要闻本社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要闻

库存化肥推迟10个月执行增值税新政策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厂家生产的化肥或经销商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库存化肥,到明年7月1日后销售的才征收13%增值税,在此之前销售的,仍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税率征收增值税。存放在港口用于出口的库存化肥,也参照此规定执行。总体而言就是给予了库存化肥10个月的消化期。

此规定的出台,使得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不急于在9月1日前清空库存,有助于化肥市场的平稳。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中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为保证化肥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一致性,这次《补充通知》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决定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也就是说,即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化肥,也同样要征收增值税。

(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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