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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港口项目前期的合同管理

2015-01-26凡建伟雷华

中国港湾建设 2015年9期
关键词:防波堤石料工期

凡建伟,雷华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10076)

0 引言

合同管理作为一个工程项目的工作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作用,特别是在现代国际工程项目中,合同文字作为双方约定条款,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从而影响项目实施的效率和工程质量等[1-2]。

本文以印尼某港口项目为例,结合该项目前期跟踪及合同签订前的工作体会,探讨把项目合同管理与国外港口工程项目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以更好地规避合同风险,保证其项目合同的顺利签订。

1 工程概况

印尼PT Cemindo Gemilang公司计划在Bayah区投资建设一个日产量可达10 000 t的水泥厂。某港口项目为其配套的码头工程,其中水工项目包括:2 000 DWT的临时码头及堆场、南北侧道路、550 m的防波堤、1个30 000 DWT的码头泊位和2个10 000 DWT的码头泊位。

该工程项目位于印尼万丹省苏加武眉市(SUKABUMI)巴亚镇(BAYAH)的 TARAJE 海岬西侧,位于Taraje岬口与河流汇接处,南临印度洋。

2 合同签订背景

2012年10月8日,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港湾”)与 PT Cemindo Gemilang公司签署了该港口项目的咨询设计协议。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受委托开展该港口项目的方案设计工作。该项目属于议标项目,经过反复多次的方案修改和报价议价,最终于2013年9月12日签署了该港口项目临时码头(含北侧道路、临时堆场及护岸等)的EPC合同。2013年11月30日,签署了该港口项目永久码头(含防波堤、南侧道路、永久堆场、1个30 000 DWT泊位和2个10 000 DWT泊位等) 的EPC合同,其中临时码头的合同工期为8个月,永久码头及防波堤的合同工期为30个月。

3 合同签订前管理

方案设计阶段,业主为节省费用,未针对该项目进行初步勘察工作,因此前期的方案设计仅依据业主提供的2个钻孔资料进行设计。在合同签订前,针对业主提供的地形资料、地质钻孔资料、当地的水文气象、地材条件、水电接口及当地税收等政策法规条件进行了大量的现场考察调研工作。

3.1 地形条件

方案设计初期,根据业主提供的陆上和水下地形图,我方完成了初步方案,中国港湾按照方案和工程量,给业主提供了初步报价。

合同签订前,根据业主提供的一个钻孔资料(码头区域附近),发现其中一个泊位处水深线存在约2 m的差别。该项目为EPC工程项目,总价合同,在合同签订前业主提出:因地形对EPC合同总价的影响,业主不负责任。

如果实际水深线比业主提供的水深线低约2 m,将导致防波堤及桩基的工程量增加,增加合同风险。现场踏勘发现,防波堤堤根位置与现有道路高差约15 m,且该处存在大量的礁石,现场实测水深发现比业主提供的水深大。

由于陆上和水下测量的高程基准面不一致,导致所提供的地形图与实际地形有一定差异。我方要求业主重新针对现场地形进行测量,同时我方人员进行监理,保证了测量地形的准确性。

由此建议在国外工程合同签订前,如有条件,应先进行地形测量;若条件有限,应在合同签订前尽可能多收集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列出专用合同条款,为合同执行中地形变化造成的工程投资变化的索赔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3.2 地质条件

方案设计阶段,业主提供的钻孔为约3 m的微风化裸岩,但离码头区有一定距离,供我们设计参考。在设计初期,码头的桩基采用灌注型嵌岩桩。但是在合同签订前,业主组织当地勘察单位对码头区域进行钻孔(数量较少,1个泊位1个孔,防波堤3个孔)。业主提供其中1个钻孔的手抄记录,发现与之前提供的参考钻孔差异很大,该钻孔显示有较厚的覆盖层。而防波堤区域由于风浪较大,钻孔实施较困难,防波堤区域没有钻孔资料供参考。我方建议在合同签订前,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加入限制条件,对桩基及嵌岩深度的总长度做出限制要求,超出规定值的部分需由业主承担相应费用,以规避我方的合同风险。

由此建议在合同签订前,如有条件,应先进行必要的地质勘察;若条件有限,应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列出专用合同条款,为合同执行中因地质变化造成的工程投资增加的索赔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3.3 水文条件

码头面临印度洋,风浪条件较差,且在防波堤根部靠岬口处的码头区域涌浪较大。

设计初期,由于未做水文观测和实验研究,仅依据邻近码头的水文资料进行了数学模型分析,且设计的可靠性有待物理模型试验验证,同时防波堤只能选在雨季施工,因此施工条件和工期会受到较大影响,同时也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根据经验,该区域的水文气象条件对防波堤及桩基施工的作业天数影响较大,且存在长周期波的影响,这些条件如未进行深入调研,则很可能影响到合同工期的合理性,从而造成工程成本的增加,甚至遭到业主的索赔。因此,详细做好工程区域的水文气象资料收集及分析,既有利于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更能有效地指导施工组织及进行工程成本的控制,为获得更好的效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3.4 汇率影响

合同签订前,PT Cemindo Gemilang公司建议全部采用当地币印尼盾支付合同款。由于当时美元对印尼币持续升值,为了规避汇率风险,我方提出按照70%印尼币和30%美元的比例支付合同价款。经与业主多次沟通,最后业主同意合同款按照80%印尼币和20%美元的比例支付。

因此,在合同签订前,需明确合同款支付的币种,关注美元兑当地币的汇率走势,以避免因汇率变化对项目成本及盈利造成损失。

3.5 地材价格

合同签订前,业主提出他们自有的石场和混凝土,可以为中国港湾提供相应材料,建议防波堤石料不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同时混凝土价格需计算在合同总价中。

1)石料:业主有3个石场,目前仅开发其中1个,另1个申请了石灰岩的开采证,第3个可用于防波堤填料的石场没有申请。由于1个石场的石料有限,不一定能满足石料供应要求。石质较好的石场,距离施工现场较远,约有30多km,目前未开发,且道路不通。目前已有的国道,可以从其中1个石场通往码头,沿线有5个村庄,业主要求石料爆破由承包商负责。因此石料的质量、供应和运输都会影响码头的造价和工期。

现场踏勘发现该地石料裂隙发育较多,爆破开采2 t以上的块石有难度。因此,如果业主提供石料,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保证防波堤堤心石的规格和用量,对石料运输路线上的村庄,需业主协调当地关系,以避免当地村民阻扰运输。

2)混凝土价格:合同签订前,业主建议施工用混凝土在当地混凝土供应商处购买,且价格需计入合同总价。由于当地海工混凝土需要采用V型水泥,我方不确定业主提供的混凝土是否采用V型水泥生产。考虑到混凝土质量和供应进度的要求,我方提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需明确加入混凝土价格(如:80 USD/m3),且需保证我方混凝土的供应进度要求。

3.6 政策法规条件

国际项目中,项目所在国对港口建设报批、施工许可、清关和劳工准证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外资企业需在当地立足并打响品牌,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尊重当地的民风习俗[3]。

由于印尼劳工部门均要求雇佣一定比例的当地劳工,而且移民局要求从中国来的熟练工种必须办理工作签证。印尼当地劳工价格低廉,但是技术不熟练且效率低下,势必会对施工进度产生一定影响,进而给业主提供索赔空间。因此在合同签订前需对项目的工期进行充分估计。

3.7 其它条件

项目初期,业主计划将临时码头和永久码头作为一个合同包与我方谈判,由于对永久码头部分的合同价格没有谈妥,且存在一些不确定条件,业主计划临时码头先期完工进行袋装水泥出口,因此业主要求先与我方签订临时码头的合同。

由于临时码头的投资额较少,涉及一些设备调遣费用,如果业主后期不履行当初的约定,即不与我方进行永久码头的谈判和合同签订,我方会受到损失。因此我方提出在合同条件中加入条款“如果永久码头不在我们的合同包里,临时码头合同价格需在原有价格基础上增加一定金额。”

4 合同签订

在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

1)关键边界条件需要明确,诸如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地材价格等对合同工期和造价的影响需要在合同的边界条件中明确。

2)涉及争议条件需给出处理方案。争议条件需要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无确认者,必须在合同条件中以专用条款予以明确。

3)合同付款条件需要明确。付款条件应清晰明确,尽量在合同付款条件中覆盖全部合同内容,部分漏项应通过附件和澄清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可以通过合同谈判方式,合理调整预付款比例及进度支付方式,从而有效规避合同风险。

此外,涉及政策法规方面的合同条件更应慎重,特别对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

5 结语

合同意识是市场经济意识、法律意识、工程管理意识的综合体现。合同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保证整个工程在预定的成本、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目标[4]。

本文结合实际项目对合同签订前一些问题进行探讨,未涉及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期间的合同管理,仅供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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