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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物检疫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

2015-01-24吕玉霞李学英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5年2期
关键词:聊城市执法人员检疫

吕玉霞 李学英

(1.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畜牧局,山东聊城 252000;

2.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畜牧站,山东聊城 252026)

基层动物检疫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

吕玉霞1李学英2

(1.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畜牧局,山东聊城 252000;

2.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畜牧站,山东聊城 252026)

动物检疫和监督工作是科学防制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它是一项科学性、管理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越来越重要。《动物防疫法》中提出对检疫实行全过程管理,这是十分正确的、科学的。因此,结合聊城市的实际状况,对如何做好产地、屠宰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做些阐述:

1 存在问题

1.1相关法规不配套,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不完全到位

《动物防疫法》是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唯一的法律依据,而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规定、相关细则等未及时出台,基层执法时有时找不到法律依据,出现执法的被动局面。

1.2打击违法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处罚偏轻或无处罚规定

现实工作中逃避检疫,拒绝检疫的现象时有发生。违法人对执法人员辱骂、殴打、大打出手,造成执法人员执法被动。如对“收购无检疫证明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和“未取得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无处罚规定;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只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而没有更严厉的处罚规定,不同程度的纵容了违法的发生,造成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被动局面。种种现象说明了动物检疫监督执法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够。

1.3行政执法主体受限,其执法结果不合法,阻碍了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动物防疫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当前,全国绝大多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为同级人民政府农业(畜牧)部门所属,无独立法人资格,执法主体不符合法定规定。尤其乡镇级更无合法执法主体资格,但都还在执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1.4检疫监督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一是检疫收费不规范。存在乱收费的现象,有的收费不检疫,有的检疫收费后不出证,还有的地方出现检疫人员承包检疫收费,甚至不按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情况。二是检疫执法不规范。有些动物检疫员、监督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不按程序执法,认为检疫即盖章开票,不亲自动手操作,不动刀、不用显微镜等。三是执法不严,工作作风不严谨。对一些未经检疫的肉品,经销病死肉品,该管的不管,该查处的不查处,没有有效的制止和打击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有些动物检疫员、监督员思想散漫,纪律松弛,工作不认真负责。四是检疫监督执法多数是进行感观检查和剖解检查,很少开展显微镜检查和实验室检验工作,手段相对落后。

1.5执法的严肃性有待加强

检疫监督执法,没有统一的标志和服装,致使整个行业的执法形象和威信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这个环节有待于改善,进而提升检疫监督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1.6执法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检疫监督执法专职队伍尚未建立,制约了执法行为,影响了执法质量。工作在一线的检疫员,特别是在乡镇检疫员中多为聘用合同制人员,正规专业学校毕业的少,专业素质不高,业务能力差,没有形成专职检疫队伍,从而影响了检疫质量和执法效率的提高。

2 对策与建议

2.1健全《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

中国成功加入WTO,《动物防疫法》已颁布多年,其中一些条款已相对落后,不能与国际接轨,《动物防疫法》中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须进行修改,操作性不强、概念不清的及一些违法行为处罚偏轻或无明确处罚规定的,做出相应的执法解释或及时进行修改,切实保障基层工作人员有法可依,从严执法。

2.2加强各级领导,大力宣传,增强全民法律意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贯彻《动物防疫法》,加强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市民吃上“安全肉”。同时,加强《动物防疫法》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法》的认识水平和支持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形成领导重视,部门支持,经营者理解,社会拥护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新局面。

2.3加强培训,提高检疫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提高政治素质。二是提高专业技术素质。三是提高执法水平。

2.4强化队伍建设

组建一支高素质的专职检疫队伍,保证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实践证明,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是执法水平和执法战斗力的决定因素,而建立专职队伍又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重要措施和客观需要。组建专职队伍,是解决当前执法难问题的关键,是重中之重。

2.5建立规范的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强化硬件设施建设

全国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名称、性质、职责等方面应统一规范,并明确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最好实行省(市)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管理体制。同时农业部及时制定《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监督行政执法办案操作规程》《动物检疫与监督执法着装规定》等规章,统一规范法律文书的样式和格式,规范执法人员着装要求和执法行为,进一步体现行业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6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动物检疫监督目标责任制

各级畜牧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建立从上到下的目标责任制约机制,各地动物检(防)疫站长和监督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管理,做到工作有责任,有考核,有奖惩。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案、执法枉法、买卖票证等违法行为者,查实后从严处理,保持检疫监督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执法的权威性,真正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吃上真正意义上的“安全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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